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的证据管理是一个完整的工作体系,涉及到合同体系、管理制度与程序、谈判、签约、合同动态化管理以及建立证据档案等一系列工作。一旦出现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纠纷问题,由于涉案较大涉及技术问题比较复杂,当事人及审理机构通常需要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一旦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对证据管理不够重视,导致输掉官司就会造成严重后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证据管理有密切关联,一旦证据管理出现任何问题,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就十分必要,而证据资料在鉴定中不可或缺。所以,应当强调重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的证据管理。
一、 工程造价鉴定证据管理的类型
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层面上,基本可以划分证据为两类,分别是实体证据、程序证据,与工程造价鉴定特点相结合,也可以称作内部证据与外围证据。实体证据是作为专业律师、己方当事人本身与内部应做的证据事务,程序证据是作为专业律师人员所要负责,监督鉴定机构与工程造价鉴定负责人的证据事务。
《规范》及相关实践明确实体证据主要包括委托人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交的证据及鉴定机构的调查证据、当事人全部提交的证据、鉴定机构在仲裁调查阶段获得的证据,以及鉴定机构调查获得有关建设项目场所的证据;交换的书面证据记录的证据与和解意见;和解意图与阶段性结果的证据;建议草案的证据和鉴定意向书的意见书;反问与鉴定前的异议目录的证据;新的追加鉴定前的证据等。
程序证据主要包括了所负责造价鉴定公司经营业务涉及范围内的相关证据;项目鉴定负责人的专业技术实力类证据;《鉴定人组成通知书》质证;鉴定费用类证据;鉴定范围、相关事项及目的证据;鉴定期限、计价的方法与具体依据,还有市场价信息类证据;计算工程量的标准规则及规范证据;人工费用文件调整类证据;政府对项目定价及材料指导价类证据;工程项目规定工期类证据;工程造价鉴定统计部门年度利润率计算类证据;工程企业管理费用与专家证人等证据。
二、 证据材料在工程造价鉴定中的应用
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鉴定证据材料至关重要,会对最终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客观性产生直接影响。对工程造价鉴定证据上述已给出大致类型,一般比较常用的证据材料包括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工程项目说明、图纸及指令、来询函件、变更指令、会议纪要、施工日记与验收报告等,这些均属证据管理范围内的内容。
其中,证据管理中最为经常扯皮、纠缠的就是书证类材料,如经济签证、价格认定、合同等,就极易导致工程阶段发生纠纷,矛盾双方都会从有利于自身的角度来解释。对于其中彼此矛盾的证据,就要做到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结合,通常需要根据日期的先后顺序,并从法律视角进行解释,判断最终选用某一份资料作为可鉴定依据。在无法判断时可以根据存放的物证,用于佐证鉴定资料的有效性。例如,市中心某大楼项目在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所提供的一张复印件材料,施工单位无法提供原件,建设单位又不提供相关资料,于是不予以采信,之后原告和被告实地勘察丈量墙体,凿去粉刷发现电梯门开口部所有的草稿都具有扩大的截面尺寸。在这种情况下,复印件属于工程更改单,后续现场调查中的数据将用于设计成本评估,但如果无法获得物理证据,则最终结果将相反。对于由于书证原因所致纠纷,首先需要对证据资料正确含义进行分析,可能当事人所反映的情况属客观事实,可是并没有让人信服的直接证据。法院对此无法直接认定当事人所反映的事实,因为从法律层面来说事实需要经证据证明最终是事实,且必须是法律事实,并非一般的客观事实。在司法鉴定中最终所获结果有时和客观事实并非绝对一致,所以需要凭借鉴定证据材料来证明。因此,证据管理就相当于从制度、程序、事实、法律多方面,确保材料的完整、客观、真实、合法、有效。
三、 建筑工程造价鉴定证据管理的要点
1、资质及专业能力证据
对于鉴定机构的资质,在大多数情况下认为其已经被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就具备一定资质,并不可能存在资质问题,这基本是正确的。但是鉴定机构如果因某一缘由失去鉴定资质,或是并未依法延续鉴定资质而被有关机构所委托,并且事后很久才会被发现纠正,这必然会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影响。还有就是鉴定机构本身所负责的业务范围同样重要,多数鉴定机构并非绝对意义上的“全能选手”,通常会依据机构鉴定人本身的专业能力与技术条件,过往业绩、擅长领域等业务范围来进行判断。事实上并不排除部分鉴定机构,为了自身的生存发展,超业务经营范围负责工程造价鉴定,这样不负责任的“实验性”业务,是否违规暂且不论,但是势必会对委托人及当事人有很大不利。此外,在鉴定机构所委派的鉴定项目组中,针对负责工程造价鉴定的负责人本身的专业水平与技术实力是有相关规定的。目前,我国工程造价工程师的专业类别共计包含两类,土木建筑、安装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方法》中相关条例明确规定:造价工程师需要在获得职业资格证之后,依法注册获取注册证书,才能成为注册造价工程师,从事造价咨询及鉴定类活动。
在工程造价鉴定中,专业律师需要准确甄别鉴定机构与负责工程造价鉴定的专业负责人的资格,及时将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第一时间反映给委托人。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之后,需要向委托人及当事人送达三位以上鉴定人员名单的《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对此应以《规范》为依据验证鉴定人的专业水平,并核实专业技术职称证。除此之外还应当重视鉴定机构及负责鉴定人员与所负责鉴定此项目本身的利害关系,如果与对方有利害关系需要及时回避。
2、鉴定事项范围及证人资格证据
依据《规范》与工程造价鉴定实践,工程造价鉴定通常包括合同争议、证据不足、计量计价类争议、工程签证及合同解除等,而具体鉴定事项的情形、目的、范围、费用、期限等往往各不相同。以存在合同争议的工程造价鉴定为例,假若合同有效则通常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确定鉴定的相关事项与具体范围。如果合同并未明确计价依据、方法,就要根据项目所在地选取同期适用的计价方法,以及所签约市场价情况来进行鉴定。在计量争议鉴定过程中,针对工程计量规范、工程量计算规则等证据不足的情况,假若在工程造价合同内并未明确规定计量规则,那么就需根据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来完成计量。律师还要实时查询最新的标准文件,避免相关标准已过时或者用错情况的发生。在工程造价鉴定实践中,多数造价鉴定机构都会选择收费性第三方造价咨询软件,此类软件质量并不稳定,所以需要因时因地结合实情,不可一味盲目地相信第三方的造价咨询软件。
3、重视结论的依据
在工程造价鉴定中不可轻易下结论,应当尽可能避免任何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式,始终坚信以真实客观的数据为支撑,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条例、补充协议以及会议记录等书证材料开展鉴定工作。如果实在无法取得证据,则可以结合实情按照以往工程经验进行鉴定。例如,针对工程管理费率与利润取值,如果双方对此并未明确规定,就要依据在合同内双方是否设定了优惠让利来综合判断,在确保合法基础上,尽可能保证合理。
四、 实体性证据管理
首先,需要对委托人所提交的关键证据进行书面记录并加强管理。这些关键证据本身就涉及鉴定的范围、目的等,涉及鉴定本身相关争议问题,甚至最终决定鉴定地成败。在《规范》“送鉴证据材料目录”中列举了30种具名的证据材料,所有这些证据资料都需要当事人和专业律师投入大量精力来应对。其中前28种证据材料,是专业律师或法律专家在鉴定过程中,应注意的证据管理范围。最后两项是“侵权损害赔偿有关资料”、“当事人存在争议的事实”,在鉴定时也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和法律经验。当然补充证据也必不可少,包括己方及对方提交的补充证据资料。鉴定人从委托人处收到根据“鉴定用证据资料目录”提交的证据资料后,对无法达到鉴定目的,与鉴定的范围及事项相矛盾的,鉴定人应通知己方及对方当事人补充证据。除此之外,质证的书面记录也至关重要,通常组织质证由1名法官、仲裁员或鉴定负责人参与,其他法官、仲裁员及鉴定人在后期评判时,一般要依靠组织质证的书面记录,假若质证的书面记录出现错漏,存在不详实或矛盾、偏袒的情况,就会对鉴定结果有所不利。因此,对有争议的证据需要进行记录,并在鉴定意见书中同时写出两种不同意见,用于最后鉴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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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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