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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徐伟律师:强烈建议承包商评估履约及争议解决风险

发布于:2023-12-26 14:38:26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筹划 [复制转发]

李律师提示:本文适用于我国承包商的国内工程项目与国际工程项目。

寒冬将至。    

是的,寒冬将至,真心希望我国承包商,无论在国内工程项目,还是国际工程项目中,都能做好防御严寒与过冬的工作——来自李律师之强烈建议。

一、前言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我国承包商,无论在国内工程项目,还是国际工程项目中,绝大多数项目都是既不知己,亦不知彼,粗放而野蛮地成长,由此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几个亿,甚至是几十亿或上百亿经济损失,并不少见,所以,在生存环境已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最近几年将是我国承包商走向经营困境甚至是破产的高峰期,谁最终能存活下来,很大程度上,看其接下来如何对待风控与解决问题。

故,希望李律师就此专门撰写的本文能够带来帮助。

以李律师所认识的一位客户为例。最近,有一位客户的董事长多次咨询李律师,问其某项目该怎么办?函件如何改?并说,目前业主已欠付 2 个多亿元工程款,其要停工,但经李律师初步了解,目前该项目已欠付的工程款可能远远不止其所述之金额,并且该客户已采取的措施不仅无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反而可能会造成其根本违约,为其将来通过诉讼或仲裁维权埋下致命隐患。据李律师大致了解,目前多位业主已欠付该客户的工程款金额,有可能高达 10 亿元,甚至不止。

上述客户所存在的情况,以及所面临的风险,是当前我国众多承包商所存在的情况,以及所面临的风险,如果处理不当,将会为将来的经营困境,甚至是走向破产,埋下种子。

李律师认为,合理的律师费对于该风险所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连毛毛雨都算不上,希望我国承包商能更理性,更长远地看待风控和解决问题,努力做到知己知彼,及时、准确地做出反应。

二、为何强烈建议    

为何强烈建议我国承包商尽快评估国内工程项目与国际工程项目的履约及争议解决风险?并据此及时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而且这种建议比以往任何一个时间都要强烈。

李律师认为,我国承包商的生存环境,无论在国内工程项目还是国际工程项目中,都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会往越来越不利于我国承包商的方向发展。    

当前已存在非常多的不利因素,但又不宜直接讨论或言明,比如,争议颇大的最高院关于不再公开裁判文书事件,国家“一带一路“的变化等。所以,在此,李律师就以自身遭遇为实例吧!来说说这种生存环境的根本性变化,希望理解的能最终理解,清醒的能最终清醒, 即:生存环境已严重恶化,任何的犯错,迟钝,天真,将来都极有可能会付出难于承受的惨痛代价。    

李律师的遭遇大致如下:

--- 知名律所拒绝纠正其内部严重违规及拒绝解决严重侵犯客户权益的问题,并直接拒绝履行其亲自起草的协议,对李律师进行拉黑删除,从一家国内知名律所自甘堕落为法律界的老赖与流氓,包括对国际合作律所耍老赖与流氓,可以说,从一个老赖与流氓身上所能够看到的所有特点,其都向李律师展示得淋漓尽致,对此,李律师也像我国承包商一样,一忍再忍,一让再让(曾经很信任,并有深厚感情),见其已无可救药,无法友好解决问题后,现已果断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向其主张合法权益。

--- 著名央企对李律师过河拆桥,全然不记得李律师在疫情期间,在其某国际工程项目已命悬一线,并且合法权益受上述知名律所的多位分所主任严重侵犯与损害的情况下,倾尽所有,最终帮其全面赢得国际仲裁,不仅节省了几百万元甚至是上千万元的国际仲裁费用,甚至是本应直接损失掉的几千万元工程款都获得了支持,以及可能承担的潜在的重大违约责任亦被免除,客观讲,该央企的该国际工程项目, 99.9% 的概率会血本无归,并且将来无论是从该央企内部,还是该知名律所,都无法收场,而且也不可能收得了场,所以,该央企曾多次对李律师表达过感激之情与做出过不少承诺,但,但这些都成为了李律师一生都无法忘记的惨痛教训。通过这个惨痛教训,李律师深刻明白一条无形的“黑规则”,即,在当前的生存环境下,无论多么专业,身为民者,永远都不要妄想告赢“冠”者,或想从其身上寻求正义、公平与诚信,尤其是哪些连大央企都能轻松搞定的人,只能果断远离之。

所以,在这种生存环境及其变化下,虽然李律师曾为不少建筑央企、国企及民营施工企业追讨过工程款,而且有过不少很自豪的经典案例;虽然李律师一直认为我国承包商过于注重关系,主张权利不够果断,但,李律师现在作为当事者,亲身经历老赖的可恶与无底线,更加明白有的“业主”是多么的无耻与没有信用,更别明白维权难度、成本及主张权利的代价多大,更加明白为何有的“业主”会如此的有恃无恐,等等。

可以说,仅从李律师的上述遭遇,就已深刻反映出当前我国承包商所处的生存环境的根本性变化,至少有以下几点:

1. 规则已遭受严重破坏,诚信已荡然无存,该知名律所与著名央企的行为,只不过是这种生存环境根本性变化的必然结果。    

众所周知,律所是一个国家最懂规则,最遵守规则,最敬畏规则的地方之一,尤其是作为行业中“所谓的佼佼者”知名律所而言,所以,能够让一家历经了几十年刻苦经营与努力积累,拼搏起来的知名律所,对为维护其名誉并让其避免了遭受著名央企的全国封杀以及几个亿工程款索赔而拼尽所有、信任并深爱其的李律师,耍起老赖并挥起重拳(其也对该央企做出过类似行为,其中有人还扬言能搞定该央企,所以,该央企也曾多次试图终止过代理), 这说明了什么?其底气与胆量从何而来?这是一或几个人的个人行为?这是一家知名律所所应有的正常行为?这是一个正常的法律现象?    

说实话,对于该知名律所的行为,李律师很痛心,曾无数次尝试唤醒其良知,但很遗憾,都已失败,所以,李律师无法理解其为何堕落至此,但明白,或许能够唯一合理解释的是,规则已遭受严重破坏,诚信已荡然无存,在没有规则,或规则不公以及诚信尽失的情况下,即使曾经再信任与深爱,也应立即远离并及时拿起法律武器。

而对于我国承包商而言,同理,无论是在国内工程项目,还是国际工程项目中,在疫情后全球经济下行,局部地区出现战争与政局不稳,国内房地产与建筑业倾向饱和的大背景下,规则遭受严重破坏与诚信丧失的潜在风险已高到了无法想象的程度,上述律所与央企的行为,只不过是这种风险所导致的必然症状与典型代表,我国承包商不可轻视与不察。

2. 规则遭受严重破坏,诚信尽失后,带来的不仅是纠纷风险的增加与问题的难于解决,更是难于维权甚至是无法维权。    

刚逝世的法学界的良知江平先生说:“ 只向真理低头 ”,但著名的“朱令案”的受害者,亦刚怀恨离世,她并没有坚守到“迟到的正义”,成万上亿的人们并没有盼到“迟到的正义“。所以, 权力是“好东西”啊! 可以让真理、正义、公平、诚信、真相等统统低头,更何况,即使在法律圈,选择向真理之外的低头的,没有任何骨气与良知的,比比皆是,其常美之曰:“一切皆是为了生存“,然后,拿着一年几十万、上百万甚至是上千万收入,心安理得地继续干着见不得光的事。

从上述分析,就不难理解,当生存环境恶化到一定程度,就连李律师都无法幸免如此遭遇(干尽坏事的人刚当选某市律协的监事长,所以,该知名律所为其献上优秀奖)。

所以,可想而知,学习法律并使用法律的人,尤其是其还自称是行业的“佼佼者“,本应该是最敬畏规则与讲诚信的人,但当出现李律师所遭遇的情况时,还有多少人真正地、自内心地敬畏规则与讲诚信。

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国内,只要足够专业或有足够硬的相关资源,即使出了问题,或许还能解决,但,若发生在国际上,解决问题所需要花费的时间、精力、成本与所需付出的代价,以及面临的风险,等等,对于我国承包商而言,都将可能是难于承受甚至是无法承受的(李律师遇到过不少我国总承包商自认倒霉,从一开始就放弃维权的情况),至少,在李律师所经历或处理的国际工程项目中,几乎看不到有盈利的。

所以,李律师深刻记得,在与泰国那位业主谈判时,我国承包商的国际部门领导一直向李律师强调泰国业主是很讲诚信的,但泰国业主却一赖到底,最后直接对我国承包商说,如果坚持仲裁的话,即使国际仲裁赢了,在泰国执行时,其还有诸多手段赖下去,要么接受其继续赖,要么付出巨大代价与承担巨大风险。

因此,像我国承包商对待业主一样,虽然李律师极不愿意对该知名律所采取法律手段,一方面,是曾经无比信任与深爱过,除非真的迫不得已;另一方面,是因法律这个圈子非常小,而且面对的还是有上千名律师的国内知名大所,无论最终结果如何,李律师的名誉、事业甚至是人身安全都可能会受到严重影响,更为重要的是,李律师的目标是要努力成为能够与欧美优秀同行直接竞争的国际工程专业律师,李律师有着非常远大的目标与理想,真不愿意与这帮没有规则、丧失诚信、毫无底线的“专业人士”纠缠,但问题是,其如此疯狂,如果不果断拿起法律武器,还能怎么办? 所以,在此,李律师也希望我国承包商亦能果断拿起法律武器,勿要对没有规则、丧失诚信、毫无底线的人(业主)善良、仁慈及抱有期望,否则将来的维权之路会更加艰难,甚至会因错失时机,从而无法维权,为后续的经营困境甚至是破产埋下种子。

特别强调,我国承包商提前做好履约与争议解决风险的评估,并据此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会比较大程度地降低,甚至是避免因规则遭受严重破坏、诚信尽失后所可能导致的重大纠纷与风险,望我国承包商能重视,并珍惜尚存的宝贵机会。

3. 我国承包商(尤指央企)失信极有可能会进一步加重恶果。    

按照联合国对年轻人的定义,虽然李律师还算年轻,但李律师已经历了很多难于想象的事情,并不是不懂人性之恶 . 。其实,李律师早已判断该央企极有可能会失信,但李律师内心真不愿意看到其失信,故以一颗真诚的心与善意去对待每一位客户,当然,还有一个主要原因是,李律师一直把我国承包商当作自己人,不希望我们中国人在外有非常差的名声,所以,李律师被狠狠地上了一课,难受,失望,遗憾。李律师认为,人们普遍不敢再善良与讲诚信,大抵都是这么来的吧!即,失信真的太容易了。

如果李律师也像其不讲诚信与规则的话,可想而知,以李律师的专业以及对事情的了解程度,该著名央企与知名律所所要付出的代价可能会是极其惨重的,而且极有可能会直接连累国内最有名的仲裁机构及相关仲裁人员,但,李律师始终认为,既然选择了律师这个伟大的职业与热爱着国际工程,既然选择了律诗与远方,无论经历或遭遇了什么,都要坚守初心,敬畏规则,诚信做人,就当这次惨痛教训为李律师通往国际工程专业之路上的必然经历吧!吃亏并不一定都是坏事(有没有像我国一些总承包商自认倒霉的样子,人生就是这样,有些事很无奈,因为小人可以毫不顾忌地使用各种非法手段,但君子却不能,而且也不会去用)。

说到失信,李律师顶多不会再与之合作了,做人还是要有一点点骨气,哪怕一点点; 但在国际上,国际友人可不会惯着我国一些承包商的这个毛病,据李律师了解,因为失信,国际友人对我国承包商(尤其央企)痛下杀手,导致我国承包商遭受巨额亏损的案例,不在少数。    

非常时期,非常处理,李律师在本文中不宜去揭示或评论某些敏感事情,在积极保护我国承包商合法利益的同时,以国家大局为重,希望李律师以自身遭遇揭丑,能够让我国更多的承包商,在国内工程项目,尤其是在国际工程项目中,更好地履约,更好地防控风险,更好地处理与国内外失信业主的争议和纠纷,为国争光,为“一带一路”做出重要贡献。

三、如何评估    

如何评估?

其实,这是一个非常困难、非常专业的问题。

在李律师看来,如果是国内工程项目,相对而言,还算简单些,因为十年前李律师正好就是从向央企提供全过程工程法律服务走向工程法律服务的专业化之路的(李律师不像很多工程律师,比如主审工程案件的法官后来改行做律师的,或基本在办公室的,李律师是一步一个脚印,从央企的国内工程项目工地与国际工程项目工地走出来的);但,如果是国际工程项目,就非常的复杂了,或许国内根本就没有或最多不超过一把手的专业人士能够勉强合格地处理这个问题,这是我国承包商在国际工程项目中比较困难、比较尴尬、比较无奈的问题。

一方面,是国际工程项目跨界(跨领域、跨区域、跨言语、跨文化、跨法律、跨司法、跨执行,等等)实在太大,国内又以讲政治、讲权力、讲关系、讲资源、讲官位、讲营销、讲人情世故等为主的生存环境,不可能或几乎不可能出现这样专业的人物;另一方面,因语言、思维、文化及视角等严重不同,国际律师又不可能肩负起这个专业角色,所以,要解决及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客观上讲,是几乎不可能的(李律师不太喜欢吹牛与粉饰事物,实事求是可能会更好地解决问题)。

因李律师不仅出自国内顶级工程律所,师从过国内多位顶级工程与地产领域的专业律师,李律师还作为著名央企区域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在中东工作与生活过,尤其是,李律师还与多位国际上顶级的国际工程专业律师及团队合作过,对国内工程项目与国际工程项目的法律实务都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并拥有比较丰富的第一线实践经验,所以,这些年来,李律师一直在潜心研究与苦苦探索,希望能够尽快找到答案与具备这种顶级的专业能力。当李律师还在中东时,就专门通过与中东最专业之一的国际工程专业律师及团队合作,以从与欧美最顶级的工程律师团队合作的过程中找到彻底解决我国承包商在国际工程项目中所存在问题的专业答案,但,说实话,效果并不算理想,很多问题,律师费花了不少,但得来的并不是李律师想要的专业答案,一直到李律师回国后再次经历无数个国内工程项目与多个国际工程项目的诉讼与仲裁后,李律师方有所感悟并在专业上得到了比较大的质变。

故,就如何评估我国承包商在国内工程项目与国际工程项目中的履约及争议解决风险的问题,李律师在本文中简要提供以下几个观点及建议:

(一)重视并拥有解决问题的态度    

李律师认为,重视并拥有解决问题的态度,是评估工作开展的前提与必要条件。如果不重视或不拥有解决问题的态度,接下来所作所为,必然是扯蛋、瞎搞或胡搞。

还是以上述知名律所为例。    

近年,因执业行为不当而被判承担或面临巨额赔偿责任的顶级律所不少,甚至包括了著名的红圈顶级律所,其中,比较荒唐与讽刺的是,某顶级知名律所还亲自写书面函件发送到高院,恳求高院放过一马,否则其将走向破产。。。;由此可见,近年,律所与律师的执业风险已高到什么程度,而这些执业风险,都是前些年像我国不少承包商一样,粗放、野蛮及封建式发展所埋下的丑恶种子。

李律师认为,相比我国承包商,律所与律师更应要重视风险,尤其是执业风险;更应要立即(至少要及时)解决执业过程中所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然而,上述知名律所及其管理层是如何处理的?

相信关注过李律师文章及朋友圈动态的读者,大致都清楚。在此假设,如果李律师也不讲诚信,或也没有负责心,或也不讲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或也不深爱这家知名律所,李律师早就可以选择远离“这帮人”,至少在补充协议成功签订前,早就可以选择“远离”垃圾产品,由此导致的可能的严重后果是,李律师的名誉可能会受到一些不明真相的人的负面评价以及某些势利与无耻之徒的攻击,但李律师会因此获得更好的发展与更多的收入,而留给该知名律所与该著名央企的只能是,而且也只能是互殴与追责,四个亿的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我不知道该著名央企能不能“扛“得起?该知名律所能不能赔得起(如果该案件不是四个亿,而是几十亿甚至上百亿呢)?

在李律师看来,如果该著名央企要追究该知名律所的重大执业过错责任,排除所有的非法律因素,基本是 100% 稳赢的事情,因为干的坏事实在太多太无法无天了,连堂堂大央企都不放在眼里,果真“权力“是好东西,让人为之疯狂(当然,李律师除外,李律师的目标是国际上的成就,更相信专业的力量)。所以,在李律师看来,该知名律所及其每一位注册合伙人这次真的很幸运,而且不是一般的幸运,但,如果是下次呢?是否还这么幸运?可就真的不好说了,毕竟,看过港剧”大时代“的人,都知道即使是再幸运的人,运气都会有用尽的一天,谁能保证,其现在的状态(李律师现在也只是要求其能遵守与李律师之间的协议,按协议履约而已,但其对待风险与解决问题的态度,相信正常人都能明白),不会有下次?不会遇到狠人?

李律师在此不得不感叹!古人诚不欺吾,忠言真的很逆耳,良苦真的很苦口,得罪垃圾产品之事,以后还是尽量避免吧!毕竟,善良与感恩是天真的,没有就是真的没有。

李律师在 2023 年拒绝了十多个国际工程项目(标的几百亿)、同行之间的合作及相关机构的讲课邀请,就是因为李律师从上述遭遇中,看到了国际工程项目中所存在的合作上的诸多巨大风险,而且这种风险基本上是不可控的,李律师不想再经历第二次,这就是李律师对待风控的态度。

所以,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正如恒大的巨雷,不是一日形成的,李律师对该知名律所已仁义已尽,其是否重视其自身的执业风险并积极解决其存在或已可能存在的问题,作为一名外人,或准确地说,作为其债权人,已不再关心(对其已不抱任何期望)。

回到我国承包商自身。

说实话,虽然中央近年再三发文,要求央企国企重视合规,而且不少央企也专门设置了合规部门,比如中国中铁等,但是,我国不少承包商的内部合规问题,仍非常的严重,哪怕是中央再三强调合规的情况下,亦难有明显的改变,比如,最近中央对不少央企的相关重要领导进行刑事追究等。所以,这些年,李律师遇到负责人把整个国际工程项目的利益拿来交换的情况(后果极有可能是该项目将来血本无归),遇到明明都亏损得一塌糊涂了还死不悔改的情况,遇到都要承担非常严重的根本违约责任了还视而不见的情况,甚至是还遇到过法务部门个别成员索贿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李律师肯定不会与之合作了),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任何风控与管理,都会苍白无力,更不用说如何评估风险了。

所以,要先有重视与相应的解决问题的态度,才能谈如何去评估风险与解决问题。

(二)是全面、整体评估而不是部分、局部评估,更不是形式上或流程上的评估    

由于各种原因,我国承包商内部非常缺乏专业的法律人才(进一步讲,也包括外部合作律师),尤其是拥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人才,而在国际工程领域,这种法律人才几乎为零(说得比较狠,但现状如此,奈何)。

所以,这种法律人才的严重缺失,以及长期不受重视与重用,就造成了我国承包商在处理风控问题时,往往找不到正确的方向,错失无数次逆转或求生的良机(我国承包商往往在管理上存在致命伤),很多巨额损失甚至是破产都是这么造成的。在此,李律师以某建筑央企的兄弟企业,国内某著名地产央企为例,其法务及代理律师在与李律师的某工程案件中,竟然向法院及主审法官主张并反复强调,说法院不是处理工程结算争议的地方,法院无权处理工程结算纠纷。。。

正因此,李律师在办理工程案件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办理国际工程仲裁案件的过程中,比较深刻地体会到,我国承包商部分地、局部地、形式上及流程上处理问题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即:往往不仅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反而可能会造成更为严重的问题,甚至是一些非常致命的问题,比如造成了根本违约,业主由此拥有了终止合同并追究根本违约责任的权利,这是我国承包商败诉,尤其是在国际工程仲裁中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

关于全面地、整体地评估,是要全面地、整体地做到“知己知彼“,而不能是只看到某一个点、某一个面;或只看到对自身有利的,对业主不利的;或只评估某一个问题,而无视或忽略了其他全部问题,等等。

具体而言,以某一个工程价款索赔问题为例,不能仅凭以往的”丰富经验“或”成功案例“,就直接向业主发函主张权利,而应要事先详细审查相关的具体合同约定(如应向工程师发函,而不是向业主发函,尤其是在国际工程项目中)、相关补充协议、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相关往来函件、中标通知书(如有)、投标文件(如有)、招标文件(如有)、相关法律规定,甚至是司法实践中或案涉仲裁机构及其区域的以往做法,等等。像这种程度的专业问题,往往不是我国承包商内部的合约人员,甚至是法务人员所能够”专业“处理的,当然,也包括市场上大部分的所谓的工程专业律师。若放在国际工程领域,几乎是 99.9% 以上的工程专业律师不具备这种程度的专业能力。

再举一个典型案例。我国某承包商花费巨额律师费,聘请某项目所在国律师,就某项费用向业主发函主张权利,而该律师基于合同约定的特定服务内容,仅审查并阅读了特定服务内容的相关材料,就做出相关法律判断,并据此撰写函件,发函向业主主张权利,但是,因其所审查的材料非常有限,并且服务内容仅为该国际工程项目中无数问题的某一个点,所以,该律师在函件中根本就没有考虑到该承包商的履约处境以及其他更为重要的权利,尤其是将来的维权路径与策略,所以,我国该承包商花费了巨额律师费,不仅没有实现其权利主张,反而让其错失了非常宝贵的保命机会,为将来业主大胆地选择拒付工程款以及仲裁败诉埋下种子。

所以,李律师在办理工程案件(尤其是国际工程仲裁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我国一些承包商在履约过程中也聘请了国内工程专业律师或项目所在国律师,发函向业主主张权利,但因为不是全面地,整体地去审查材料,看待问题与解决问题,导致发生了非常严重的错误表述与遗漏重要权利主张,从而因此错失非常宝贵的固定证据,全面主张权利的机会,有的承包商甚至因此还导致自身根本违约,这种情况,在极其尊重契约精神,并以合同约定为作为仲裁裁决的首要依据的国际工程仲裁中,对我国承包商非常的危险。

正是这个原因,每当客户或朋友拿着一页或几页纸函件给李律师,希望李律师帮忙“看看”或“改改”时,李律师都没胆“看看”或“改改”,因为在没有全面充分了解相关背景情况及材料,以及核实相关数据等前,任何的“看看”或“改改”都极有可能是错误的。但这种处理问题的方式、思维及态度,不少客户或朋友难于理解,或直接不理解。

简言之,李律师非常不赞同“瞎子摸象“的作法,上述任何的部分地、局部地评估风险与解决问题的思维和方式,都是”瞎子摸象“的作法,李律师真心希望我国承包商能及时放弃这种”瞎子摸象“的风控模式及解决问题的思维和方式。

以上是我国承包商部分地、局部地处理问题所带来的严重后果的相关分析及论述,而关于形式上、流程上地处理问题,相信比较好理解,李律师在此不作过多论述。当然,据李律师了解,形式上、流程上地处理问题,在我国一些建筑央企国企中非常的严重,几乎每一个发生巨额亏损的项目中都普遍存在其影子,而在民营的建筑企业中,这种问题的严重程度往往会再加上一个或二个等级(在此,李律师需要特别说明,李律师并不是说央企国企不好,而是相对于对其应有的期待以及相比国际上的优秀同行,其确实还有非常远的路,其本应该能做得更好)。

所以,如果我国承包商切实想及时评估履约及争议解决的风险,最大程度地降低与避免在不远的将来陷入经营困境或走向破产的风险,可认真听取李律师的一句建议,老老实实,全面、整体地及时评估履约及争议解决的风险,任何节省、无视与偷懒等行为都可能会在将来带来全面的崩盘。

最后,关于该问题,李律师不得不说,全面、整体地评估履约及争议解决的风险,其工作量是非常巨大的,而且对评估者的专业、时间、精力、责任心等方面的要求都是非常高的,尤其是在国际工程项目中,几乎找不到满足这些条件的评估者,所以,在李律师看来,我国承包商先不要心疼哪点律师费或喊穷,能不能找得到能够并愿意做这项工作的人,还真的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尤其是当纠纷所涉及的金额巨大,风险已迫在眉睫时。所以,李律师看到过非常多的存在严重错误的法律意见书,这些法律意见书不仅没有帮上忙,反而严重地误导了我国承包商,让其在严重亏损的道路上越行越远,有的甚至因此走上了破产的道路,关于这点,可参见我国建筑之乡的众多承包商的纷纷倒下之路。

(三)从法律到工程、再从工程到法律,从项目所在国到争议解决地、再到祖国等多领域、多区域、多角度、多手段地评估风险与解决问题    

李律师为什么要反复强调我国承包商先不要心疼哪点律师费?是因为李律师在作为企业法务,代表基建狂魔亲自到中东参与国际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时,当时的李律师自己也找不到能够满足这种专业要求的工程专业律师,换言之,就是即使李律师手中有足够的风控预算,也找不到合格的专业人士。。。(估计不少同行会怒喷李律师,但李律师真没必要在这个问题上贬低自己与同行,做不到就是做不到);当时的李律师比任何人都能深刻体会这种无奈与尴尬。

正是因为李律师在出国参与国际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时,已是一名比较专业的国内工程专业律师,至少,在国内最顶级的房地产集团法务总经理与基建狂魔的相关总法律顾问面前,就房地产与工程法律问题,李律师已做到侃侃而谈,而关于国际工程项目的法律问题,更是一副专家高人之态。。。(其实,当时也只能说是刚初步跨入国际工程的门槛,但在国内,已足够),所以,当时的李律师在判断国际工程项目的法律问题时,已有一定的深度与相对于同行的足够专业的见解,正因此,李律师心里非常明白,要想具备做好我国承包商的国际工程项目的风控与管理的顶级专业能力,需要的远远不仅是精通 FIDIC ,或掌握某一门语言,或拥有在海外几年国际工程工地上的磨练等的那么简单。

李律师认为,如果是国内工程项目,随着房地产与建筑行业二十多年的繁荣与专业知识获取的渠道增多,近年国内确实出现了一些能够做好国内工程项目的履约及争议解决风险评估这项工作的工程专业律师(其实也不算多),尤其是那些有着丰富的工程与法律相结合知识的工程专业律师(不是指那些办案或判案上千件的、由法官转行为律师的工程专业律师,因为做好工程诉讼与做好工程项目完全是两码事情), 即便如此,也需要满足一个最基本的条件,即,其愿意花费足够多的时间与精力,充分了解项目详情、全面阅读材料并认真撰写文书等,而不是转包给助理甚至是实习生。所以,一名经常参加各种会议、讲课、培训、活动,或一年办几十个甚至是上百个项目(或案件)等的工程专业律师,李律师认为,即便其再如何专业,其也是不可能或几乎不可能做好这项工作的。    

而如果是国际工程项目,李律师则认为,几乎没有工程专业律师能够胜任这项工作,即使愿意出高价也难于在市场上找到合格的人,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在项目所在国,或国际市场上,所以,每当李律师听到某国际工程客户或朋友说其认识某某大律师或某某大律师很专业时,李律师笑而不语。说实话,李律师更愿意尊重事实,不太喜欢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毕竟,李律师只是一名专业人士,而不是一个神乎其神的传销人员。

所以,关于这部分内容的观点,并不太适用于国内工程项目,因为国内工程项目还远远没达到这种复杂程度,李律师关于这部分内容的观点,主要是针对我国承包商的国际工程项目。

为什么要从法律到工程、再从工程到法律,从项目所在国到争议解决地、再到祖国等多领域、多区域、多角度、多手段地评估风险与解决问题?    

在本文中,李律师简要提供以下几个观点:

1. 是我国承包商在国际工程项目中普遍存在的比较糟糕的管理水平与履约状况。    

作为一名亲自、深入参与过大央企的重大国际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与有着大量欧美专业管理人员的国际业主打过大量交道与进行过无数次商业谈判,并主导过复杂的国际工程仲裁的工程专业律师,李律师深刻感触到我国承包商的国际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究竟糟糕到什么程度,履约状况究竟危险到什么程度, 故,以李律师的专业判断及以往经验,如果我国承包商仅依或仅有能力依工程合同去解决其在国际工程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基本上是九死一生 (大多数项目可能是十死无生,李律师之所以留下一生,以避免一些好事者批评李律师说话太绝对,不专业)。

2. 是顶级的工程法律专业能力,从来不是单一的,更不是简单的工程与法律的相加或复合;同理,国际工程项目中所存在或面临的复杂问题,往往不是仅靠单一角度、单一手段、单一思维、单一能力等所能够解决的。    

工程项目自身所固有的复杂性,尤其是处于境外的国际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极其复杂性,决定了工程项目的诸多法律问题,尤其是国际工程项目的诸多法律问题,不是简单地把法律学好、用好或把工程学好、用好,就能处理的;也不是简单地同时把法律和工程学好、用好,就能处理的。

以最近董某怒批某名校毕业生连基本文书都写不好的事件为例。

李律师以自身的经验判断,董某的说法成立的可能性比较大。在此,李律师进一步举例,我国不少知名法学院的教授在课堂上,教授学生如何起草好一份专业的民事起诉状时,包括其代理的案件中所写的民事起诉状,往往巨细且长,而这种民事起诉状,至少在我国,往往是对手最喜欢的,也是我国众多专业律师,甚至是不少资深法官眼中非常业余的民事起诉状,这就是比较典型的理论与实践存在巨大距离的情况;而像这些情况,往往导致了即使是非常出名的欧美法学院毕业的全球名校研究生,回国后也难于甚至是无法在律所找到工作,而有的即使找到,在大上海巨大的生活压力下,却拿着 2000 元工资(年轻律师的血与泪)。。。;而有时,若只精通法学理论,反而可能会直接害死自己,比如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等等。

这些情况,若放在工程项目的法律问题中,就更加明显了。例如,在实践中,有不少所谓的工程专业律师,听了施工企业说业主欠其上千万元工程款,以为遇到了大案,就兴奋得接案并马上起诉,最终害得客户追讨工程款不成,反而承担了严重的违约责任,这种悲催案例不少。若放在国际工程项目的法律问题中,这些情况几乎是个个致命的,以李律师以往的执业经验,每当国内工程专业律师认为是非常简单的工程法律问题时,往往这个问题的真实情况是非常复杂与致命的,这也是当初我出国参与国际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时,根本就没有考虑过聘请国内工程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根本原因。

总之,纯粹学习法律的人,在办理工程案件或为工程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时,基本上只能做到蜻蜓点水,其难于或无法深入理解与正确处理工程项目中所存在的诸多复杂的工程法律问题,即法律是一门应用型的学科,如果不懂业务(工程)本身,是不可能知道如何准确选择或适用法律的;而纯粹只懂工程的人,或半路出家学习工程法律的人,同样难于理解、选择与适用法律,尤其是在国际工程领域,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同时具备深厚的工程与法律专业知识,并在实践中能够比较好地结合与运用,是一名合格的工程专业律师的最基本的专业能力要求,这种专业能力要求是建立在大量的实践基础上的;而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国际工程专业律师,这种专业能力的要求就要至少再加上二个或以上等级,但问题是,我国有多少工程专业律师是真正深入参与过国际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的?而即使是参与过国际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其中又有多少同时受过优秀律师团队的悉心培养与拥有丰富的工程办案实践经验的?尤其是丰富的国际工程仲裁的实践经验( 特别注明:一个重大复杂的国际工程仲裁案件,往往上几百万元或上千万元甚至是过亿元的律师费,不是一般人能够接到的,往往更不是我国的工程专业律师所能够主导或办理好的,绝大多数说自己办理了国际工程项目或仲裁案件,其也只是中间商,帮老外打工,自己拿拉皮条的钱罢了,而对于老外有没有专业上的问题,其根本就没有相应的专业能力进行判断与处理 )?另外,可能也正是这个原因,大量曾在国外当过多年法务或合约的工程与法律人才,在回国后,最终无法转化为一名合格的工程专业律师,更不用说是合格的国际工程专业律师。

国际工程项目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不仅位于境外,还极有可能涉及多种合同或实际使用语言、多种适用法律、多种法律思维与文化理念、多个仲裁机构、多个司法管辖区域,等等,所以,在仅工程与法律相结合都如此困难的情况下,再加上这些特殊因素,真的是难上加难,甚至不少问题都近乎无解或直接无解。

3. 是国际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决定了即使是最专业的国内工程专业律师,也无法直接等同于合格的国际工程专业律师,甚至反而可能会成为最糟糕的国际工程专业律师,其作出的法律意见极有可能会严重误导我国承包商,所以,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我国承包商需要有国际化的视野与思维。    

仅国际工程项目的合同语言一项,就基本把我国 99.9% 以上的工程专业律师直接排除在国际工程项目的深入学习与研究的大门之外,而若加上国际工程项目的实践经验这个核心条件,基本上就没有几个人了,而在这几个人中诞生一名合格的国际工程专业律师,几乎不可能,如有可能,则是一个奇迹。所以,关于这个观点,李律师在以往的文章中就多次论述过,在此不再赘述。

因为国内的工程专业律师,难于或无法真正地为我国承包商在国际工程项目中保驾护航,造成我国承包商往往只能选择依靠项目所在国律师或有着欧美教育背景的国际工程专业律师,李律师并不否认,在满足某些特定条件下(注意,特别强调),专业的项目所在国律师或欧美顶级专业工程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更能准确判断我国承包商在国际工程项目中的风险与有效解决问题,所以,在满足某些特定条件下,具备国际化视野与思维就非常的重要,在这种特定情况下,我国承包商就要依靠项目所在国律师或欧美顶级专业工程律师的法律意见,李律师进一步认为,即使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如果能够有合格的国内的国际工程专业律师(前提是“专业“)参与协助,甚至是主导(最好,但几乎找不到这种专业能力的人),可能会更好地发挥出这种国际化视野与思维的作用及效果。

4. 是国际工程项目交易架构的复杂性、多样性、跨区域性、跨法系性等特点,为我国承包商的国际工程项目的风险判断与争议解决,带来了难于控制的更多的不稳定性、难于识别性、难于预测性等复杂因素,同时也为我国承包商通过顶级的国际工程专业能力解决这些风险与问题创造了潜在的无限可能。    

李律师经常遇到这样的要求或咨询,李律师是否在某某国做过国际工程项目,或是否有某某国的律师资源,李律师通常只能回复“没有“,原因是:第一,李律师不是神人或超人,不可能到处都做过国际工程项目,而且即使做过,也不代表就懂;第二,问这样问题的人,基本不了解国际工程项目及相关专业知识,或者说并不了解李律师;第三,基本没有委托与合作的意愿和可能。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李律师基本就不想再自找无趣了。

在此,李律师列举一个比较典型的国际工程项目案例,供思考。

某一大型国际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为中东某国;工程合同适用法律为中东某国国内法而争议解决为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融资合同适用法律为欧美某国法律并且在伦敦仲裁;项目土地抵押合同适用法律为中东某国国内法而争议解决为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业主母公司的担保合同适用法律为中东某国国内法而争议解决为中国国内某仲裁机构仲裁;承包商的独立保函适用法律为中东某国国内法并且在中东某国国内进行仲裁,等等,面对这样复杂的国际工程项目交易架构,请问,在该国做过国际工程项目,或该国的工程专业律师,就一定有能力解决?显然,仅具备这两个条件,往往都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在我国承包商项目管理与履约状况非常糟糕的情况下,问这种问题或执着这种条件的人,基本都是非常的业余,李律师基本不愿意再多费口舌。若进一步深究,我国承包商基本都是这么惨败或巨亏的。

所以,能够理解上述案例的极其复杂性,就能够比较好地理解李律师的专业观点。故,能不能找到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做这项评估工作的人,真的是我国众多承包商在国际工程项目中所面临的一个极为棘手的大问题。

(四)风险评估工作需要相互信任与积极配合    

可能不少人会认为,案件胜诉的最关键因素是找到最专业的工程律师,但以李律师十多年的工程法律服务经验判断,在非常多的情况下,还真不是,李律师更倾向认为,不一定需要最专业的工程专业律师,但一定需要客户与律师之间的相互信任与积极配合,尤其是在国际工程领域。

但,在我国目前极其浮躁的大环境下,能够相互信任与值得信任,真的很困难。以上述李律师所经历的案例为例,该著名央企本为某律师的一生贵人,但刚出现一点风险时,第一个选择抛弃该著名央企的却是该律师,非常讽刺;而李律师冒着极大风险,选择帮助该著名央企一起走到逆转,但回报李律师的却是无情的过河拆桥,非常无奈与遗憾;所以,一旦没有信任或不值得信任,双方就没有了合作基础,不可能一起做复杂与困难的事情。

另外,关于“值得信任“的问题,李律师在此进一步举例,予以说明。某大律师经常出现于各种活动场合,各种会议及各种头衔,开口闭口就说自己非常擅长国际工程业务,并有非常多的经典案例,在李律师看来,这就是比较典型的不值得信任的人,因为李律师只相信: 时间在哪里,能力就在哪里

关于上述观点,李律师会在后续的其他文章中详细论述。

(五)慎重再慎重地选择合作律师    

慎重再慎重地选择合作律师,是做好风险评估工作与解决问题的另一个必要条件。

但,李律师相信,慎重再慎重地选择合作律师,在国内是一句实实在在的废话,因为人情世故的传统文化,在这个社会已发展到巅峰,发生什么样无底线的事情,李律师都已不再震惊,正如李律师在该央企的国际工程项目中所遭遇的一样,存在必有其根源。也正是这个原因,目前律师行业,人们更愿意花费时间与精力,选择去搞各种资源与关系,尤其是获取“权力“,有了这些东西,甚至是再大的执业风险都不必担心与害怕,只要能搞定就可以,比如,搞定某大央企。

正是通过该央企的国际工程项目,李律师刻骨铭心地发现,律师之间的合作所导致的风险,可能会远远超过项目或案件本身所存在的风险,这种情况,都极有可能发生在国内合作律师之间,以及国内合作律师与国际合作律师之间,甚至是国际合作律师内部之间,只能说,李律师与该央企及其法务部门,比较幸运地躲过一劫。

如果是国内工程项目,李律师认为,这种风险相对还好控制些,因为国内工程项目的办理,往往不涉及境外因素,只要客户足够信任与支持,一般不会直接导致案件崩盘的极端情况。

但是,如果是国际工程项目,因涉及诸多复杂的境外因素,李律师认为,这种风险就极有可能会变得无法控制,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已不是简单的客户信任与支持的问题了,极有可能还会牵扯到律所内部的权力分配与管理问题,以及与国际律师的合作与对接等一系列复杂问题,这些复杂问题中的任何一个因素,都有可能导致全局失控。李律师认为,李律师之所以有上述合作上的遭遇及经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该知名律所的内部管理已发生了非常严重的问题,如果后来没有幸运地签下那份补充协议(绝对的运气 + 顶级的专业能力),相信现在该知名律所的每一位高级合伙人都要如何面对四个亿的巨额债务与行业的惊天丑闻了,但赔得起吗?即使财大气粗与不怕丢脸,如果下次是十亿,或几十亿,甚至是上百亿呢?

而回到我国承包商的角度,尤其是央企国企,若因这些原因导致国有资产重大亏损或流失,相关负责人能够承担得起吗?仅从这个角度,该央企的过河拆桥的行为,李律师表示非常的遗憾!

所以,李律师曾对一位好友说:“我们现在都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去办理更大更加复杂的国际工程项目了,但我们所面对的风险也会随之越来越高,所以,合作需谨慎”。该宝贵建议同时献给关注李律师的承包商与李律师自己。

最后,囿于时间、精力、能力与篇幅,李律师无法在本文中一一具体详述,以上简要观点及建议,仅供存在需求并认可李律师的承包商参考。 

李律师写于2023年12月26日于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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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造价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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