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政府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教学楼工程,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必须具备至少一个类似项目业绩,设定的业绩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
业绩证明材料要求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是否合理?
招标文件规定构成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合理。
投标人的类似业绩中既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也有依法非必须招标的项目,依法非必须招标的项目业绩无法提供中标通知书,因此要求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不合理。
参考: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中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典型事例(第二批)的通知之第10个案例。
招标文件该如何设置类似业绩的证明材料呢?
招标文件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可作如下要求:类似业绩应当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施工许可证(如有)、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及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证实。
需要注意的是,“类似项目业绩”是指与招标项目在建设规模、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复杂难易程度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业绩。招标文件中应准确、简洁的工程特征指标予以定义(如房屋建筑工程使用面积、高度、跨度、其他工程特征指标定义,市政工程使用跨度、长度、截面面积、合同金额、其他工程特征指标定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参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及其他配套文件规定的工程业绩标准结合招标项目实际的工程特征指标作出明确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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