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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释:合同仅加盖法人印章而无签名的,相对人负证明责任

发布于:2023-12-21 10:00:21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筹划 [复制转发]

   
法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系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但是仅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是,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除外。


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在前三款规定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虽然超越代表或者代理权限,但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表,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权威观点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编著

来源: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合同卷(一)

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这类合同对公司来说是否成立?2019年《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41条对此明确了处理意见。该意见是在“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下确定的。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关键不在公章的真假,而在于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盖章之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的,即便其未在合同上盖章,甚至盖的是假章,只要其在合同书上的签名是真实的,或能够证明该假章是自己加盖或同意他人加盖的,仍应作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反之,盖章之人如无代表权或超越代理权的,则即便加盖的是真公章,该合同仍然可能会因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而最终归于无效。

公司印章主要分为五种: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发票专用章,不同的印章都有不同的用途。公司内部还有质检章、技术资料章等,有些内部印章还专门在印章上刻有“××专用,其他用途无效”的印文。审判实务中,曾经有在合同上加盖其他印章的效力问题的争议。例如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份变更合同价款的协议,上面加盖的是买方的公章和卖方的质检章。卖方主张该变更合同不成立,理由是质检章只能用于质检,不能用作对外签订合同。此时,买方如主张变更合同成立,则其负有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举证,则不宜认定变更合同成立。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来源:《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既然盖章行为的本质在于表明行为人从事的是职务行为,而从事职务行为的前提是,该自然人不仅须是公司的工作人员,而且还需要享有代表权或代理权。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盖章确认的合同,自然对公司具有约束力。而无代表权或代理权人加盖的公章,即便是真公章,也不能产生合同有效的预期效果。对合同相对人来说,合同书加盖公章的情况下,其可以信赖公章显示的主体为合同当事人,并推定合同记载的条款系该主体作出的意思表示。至于该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等问题,均不能通过盖章行为本身直接得到确认。可见,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关键不在公章的真假,而在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盖章之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的,即便其未在合同上盖章甚至盖的是假章,只要其在合同书上的签字是真实的,或能够证明该假章是其自己加盖或同意他人加盖的,仍应作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反之,盖章之人如无代表权或超越代理权的,则即便加盖的是真公章,该合同仍然可能会因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而最终归于无效。



   
相关案例    

(2019)最高法民申2898号

4.关于三方经办人员签订《协议书》及其附件是否具有代理权或者构成表见代理

《协议书》及其附件均加盖浙江太平洋公司、抚顺太平洋公司、辽宁立泰公司的公章,均没有该三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业务经办人签字。该三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陆泽华,其当时正处于配合有关机关调查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一、二审法院认定抚顺太平洋公司方面加盖公章的人是当时掌管公章的黄海锋,浙江太平洋公司方面加盖公章的人是当时持有该公司公章的汪建康,三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对于辽宁立泰公司方面在《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的经办人具体为何人,该公司在一、二审中未予明确;辽宁立泰公司在本院审查再审申请询问当事人时,陈述其直接经办人是黄海锋、徐之红(徐之红当时同时担任抚顺太平洋公司和辽宁立泰公司的董事)和参与的律师及会计,但抚顺太平洋公司和浙江太平洋公司对此均有异议,出庭作证的证人黄海锋的相关证言也与之不同。辽宁立泰公司方面加盖公章的经办人一直不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最基础的公司意志代表机关,是法人意志的当然代表,能够对外代表公司的人一般仅有法定代表人;而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以公司名义对外为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授权,适用有关委托代理的法律规定。鉴于《协议书》及其附件非由三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签订,而由各自其他职员加盖公司公章签订,《协议书》及其附件是否依法发生效力,需要根据具体签订的经办人员是否具有公司的授权(具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授权)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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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造价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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