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可将建筑工程的配套工程分为配套设施工程和室外工程。
配套设施工程包括: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建筑节能、电梯安装。
室外工程包括:室外设施工程(道路、广场、停车场、挡土墙,附属构筑物等)、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工程(车棚,围墙,大门,挡土墙、建筑小品,亭台,水景,连廊,花坛,场坪绿化,景观桥等)。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配套设施工程属于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因此除单独立项的配套工程外,不得将配套设施工程单独发包。
实践中,招标时应将配套工程一并发包给总包,招标时需求标准不明确的,可以采用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包范围内。暂估价具体实施时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处理。
从有利于提升采购效率,节约投资角度出发,室外工程宜包含在总包范围内一并发包。但实践中经常发生临时增加的室外工程未包含在总包范围内需要招标的情形。同时为提升整体配套功能,实践中还会出现发包人将单项工程分多个单位工程统一打包为一个标包进行采购。
住建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的范围界定为“单位工程”。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的规定,建筑工程单位工程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共计10个分部工程,室外工程属于子单位工程,因此建筑工程的室外工程单独发包,不构成支解发包。
需要。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因此室外道路招标,无论技术标准是否复杂,承揽企业均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
实践中有三种观点。
理由是超越资质承揽范围。《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红线内的室外道路仍属于建筑工程,应当由具备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揽,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能承揽。
持该观点的人认为,尽管红线内的配套道路设施不属于市政工程,但该道路的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多采用市政工程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验收也是按市政的相关要求验收的,因此允许具备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投标,更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
持该观点的人认为,实践中红线内的道路因实际情况不同,适用不同类别的定额。根据适用定额的不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也不同。适用建筑定额的,投标人应当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适用市政定额的,投标人应当具备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如有的地方规定:道路,以场区(或小区)范围为界。场区范围以内的,执行建筑定额,场区范围以外的道路为市政道路,执行市政定额。工业厂区内的道路,由于重载运货需要,按城市道路设计规范设计;或民用小区内的道路,允许社会车辆全天候无障碍(城市交通指挥除外)通行,则该厂区(或小区)边界内的道路,也属市政工程,执行市政定额。
e小编认为,除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外,从减少争议角度出发,投标人可以为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相应资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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