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结算
01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以上情况出现,无论以哪种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无效合同,如果工程已实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行结算。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招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稍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已实施的,参照无效合同结算条款执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结算
02
有效合同的结算
03
依据《建筑法》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安全标准”。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0人已收藏
0人已打赏
免费1人已点赞
分享
土建工程造价
返回版块21.85 万条内容 · 623 人订阅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
全部回复(0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