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现代化管理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再加之国际上先进管理模式的引进,近年来在我国工程建设管理领域相继出现了一些新的术语,如EPC工程总承包模式。
EPC 工程总承包模式是指发包人将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等相应工作,通过招投标委托给一家工程公司来实施,直至该工程项目的竣工移交。该模式的最大特点是工程总承包商能在项目初期,将设计、采购、施工等环节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地通盘考虑 , 避免了传统模式下三者相互脱节的现象,减少了施工过程中不必要的设计变更,从而为优化项目建设成本 , 缩短建设周期创造了有利条件。
在EPC三大组成部分(设计、采购、施工)中,“设计”起着引领作用,其关键之处就在于,整个设计过程决定了EPC工程项目功能、性能、安全性及经济性合理性的匹配度的高低。而“采购与施工”则是将设计出的“蓝图”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具体落实。可以说EPC模式有效实现了设计、采购、施工的高度融合,将原来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按图施工”转变为EPC模式下的“按约施工”,将由原来的据实结算转化为EPC模式下的按合同总价结算或单价结算。
作为EPC工程一般投资规模较大、工期较长、技术相对复杂、不确定性因素较多,为了避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确定因素给发包人(或业主)带来的各种风险,EPC工程项目一般都采用了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这里所谓的“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作调整;所谓的“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一般情况下,EPC合同中的固定总价是不能被突破的,但事情并不是那么绝对。当EPC的合同内容发生变更与调整,则这种“固定”就变成一个相对的概念。那么,在怎样的条件下,EPC项目合同的固定总价成为固定,又在什么情况下变为不固定,即可以被突破呢?下面分两种情况予以讨论:
要深刻认识这一问题,不妨先让我们追朔EPC总承包模式的起源。EPC工程总承包模式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欧美,最初是源于业主希望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通过减少一些建设程序,以此来减轻业主的管理负荷与压力。具有一点讲,就是业主试图通过减少项目管理的主体、管理环节,并通过提高对总承包人的要求,以此来提升整个项目的收益,实现EPC合同目的。EPC模式下,合同一般多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
对于“固定总价”顾名思义就是合同中的工程总价处于“固定”状态,也就是说,除EPC合同双方约定的风险或调价因素外,这个价格原则上一般不予调整、不可被突破。这是因为,在EPC模式下采用的固定总价合同,就默认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已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最重要的是发包人要求,对拟建项目的整体情况进行了全面分析与预判,其中已考虑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因素对项目建设的影响,在投标时的报价是考虑了各种因素的工程总价。
在我国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的14.1.1就有这样的约定:“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他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也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合同一般是采用固定总价方式计价,这个固定总价原则上是不得被突破的。
在《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14.1.1条有这样的规定:“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他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可见,在EPC整个合同履行期间,合同中约定的固定总价一般是不予调整的,但话说得并不是那么死,根据[变更与调整]条款,这个固定总价在项目其他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合同总价是可以被调整的。那么,这种“调整”具体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
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13.7条的规定,EPC合同总价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作调整,也即可以突破合同中的固定总价。
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格增减的;
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4、发包人根据13.3款至13.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在EPC(工程、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变更和索赔的条款,使得“固定总价”不再那么绝对,变为一个相对概念。比如:可以通过专用条款约定,当EPC项目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化或者额外工作时,对这部分工程量产生的工程价款,可以依据实际成本进行计价调整,而不是仅仅依据固定总价计价。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一些政府及国有投资的EPC工程中,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EPC工程仍要求遵循当地的造价管控程序,概算、预算审核程序仍在执行当地定额计价体系,当预算价大于固定总价时,结算执行包干价,但预算价小于固定总价时,结算只能就低原则。这实际上已经偏离了固定总价的初衷。
EPC模式下,承包商要承担几乎全部工作量和报价风险,承担对业主要求的理解负责,以及现场环境和水文地质条件等等风险。对于EPC对项目最终要求招标,签订固定总价,可认为承包商已考虑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量的变化对合同总价的影响。对于业主提供的地质资料,认为在签订合同时,承包商已进行过必要的调查与核实。由此,引起的变更等责任由承包商自行负责。
在EPC合同签订中,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不违背EPC风险分担原则前提下,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当项目遭受某种风险时,可以根据风险责任的分配原则对费用进行适当调整。这样原来合同中约定的固定总价就不是最终计价的唯一标准,而是可以根据风险的大小及双方约定的风险共担机制,对工程价款进行适当灵活的调整。
EPC的设计优化一般是指在不改变发包人要求或初步设计所确定项目规模、质量、标准前提下,对已有的初步设计图纸进行深化和微调,使其满足施工要求,并最大限度满足价值工程之要求。
“设计优化”是EPC单位在遵循相关政策规范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身在设计及施工人员、技术等的优势,以最低的成本满足初步设计和合同的要求,从而使合同效益实现最大化。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此节约的费用将由总包单位获利。
可见,EPC项目中,设计阶段作为EPC三大任务之首,是项目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若设计人员能够在设计阶段对项目的设计进行充分优化,无疑可以降低后期施工成本,从而达到突破固定总价的目的。
技术创新可以带来效率的提升和成本的降低。在EPC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可以引入自动化设备、智能化系统、优化施工技术等方式来提高施工效率,降低人工成本,从而突破固定总价的限制。
在EPC项目实施过程中,一些实际情况的变化往往会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如:现场施工条件无法达到要求,或发生不可预见因素等主客观因素,影响了发包人提供的说明书要求内容的实施,由此就会产生“工程变更”。
在EPC项目中的“变更”,一般是指在项目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对招标阶段的原初步设计已确定的规范、尺寸、材料、建设标准等进行改变,或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经批准的在技术、规格、工程量等方面的改变指令。
作为EPC总承包商应在可能情况下,尽量将自己所面对的变更转化为业主变更,及时将分包商提出的由于业主原因产生的变更索赔提交给业主,形成对业主的索赔。这样就可以在合理状况下,通过“变更”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固定总价的影响。
索赔机制的根本在于如何对风险进行合理的分配。如:可以通过风险分类与识别,辨认出该风险事件是否属于业主承担的风险,以此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反之亦然。
关于索赔的诱因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由合同所引起的,如:合同变更、合同中止与解除;由发包人行为所引起的,如:发包人违约、发包人提出变更等;最后一种是由项目自身所处的复杂环境所引起的,其中包括既包括了工程内部环境,也包括了工程项目的外部环境,如: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变化等。
在具体的EPC项目实施过程中,可以通过合同专用条款具体约定索赔条件和程序,以确保索赔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为避免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合理索赔创造条件。这样,承包商就可以在固定总价基础上,通过索赔得到一定的补偿。
EPC合同中的固定总价,是在一定条件下的“固定”,若突破了这个条件所谓的固定总合同自然就会发生变化。尽管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发包双方的合同管理均带来了一定的好处,但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的局限性比较大,所以,合同双方还应慎重对待固定总价合同所带来的风险。
作为EPC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应提高对发包人要求的准确把握度;在签订EPC合同时,应对影响合同总价的各种因素做全面、系统分析;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最大可能地寻求固定总价被“突破”的途径。从而合情、合理、合法地消除EPC固定总价计价模式带来的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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