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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EPC总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条款

发布于:2023-11-23 11:29:23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复制转发]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项目合同中,在有关项目的工程量计量及计价方面,双方若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及认识,最终按以下的原则来执行。在项目的工程造价结算编制及审核中,也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该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本项目结算时,除了按建设单位要求,在中标工程量清单基础上,所做出的工程内容增加(或减少)造成的造价调整外,其他情况下,一律不予调整项目的工程造价;

二、本项目的施工内容,已经包含完成经图审通过的设计图纸规定的所有工程量清单项目。合同价由项目工程造价和勘察设计费两部分组成。工程造价包含(且不限于)完成项目全部施工内容所需要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措施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的费用。施工期间,除了遇有国家颁发的新的人工费调整文件外,其他任何费用,一概不予调整。对主要材料及设备(见允许调整明细表)的调整原则见下条;

三、本项目在施工中须严格按照通过图审的施工图施工,对使用的建筑装饰材料、安装用主材、设备的规格、型号、功能等标准,都必须符合设计的标准及要求。当上述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价格发生变化,对施工当期的市场发生价(或建设单位签证价)与投标报价时涨跌幅度超过5%的部分,进行价差调整(涨跌在5%以内的不调整)。

四、经项目建设双方协商并一致同意,在本项目建设中,只有甲方才能在合同造价范围内,对设计施工图内容(包括项目特征、施工工程量、设备的功能、型号等)进行变更或调整。未经建设单位许可(需出具正式的工程联系单,或变更设计函件),总包方不得对设计施工图进行变更。但乙方可以在甲方同意下进行优化设计,双方商定,对按优化设计图纸施工所节省的工程造价,项目双方按五五分成;

五、对按建设单位要求,所作出的工程内容变更及调整涉及到的综合单价,减少项目部分按投标合同价核减,增加项目部分,原投标合同价中有的,按投标综合单价执行;没有的,采用投标时执行的计价清单定额及相关依据,并按投标时的优惠费率进行下浮;清单定额中没有的项目,由建设双方协商确定最终的结算造价;

六、本项目的建设双方,对项目工程的最终结算造价,应严格控制在签约合同造价范围内没有异议。并一致同意,项目的最终工程结算造价,不得突破政府规定的允许调整幅度(双方商定:本项目结算价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双方商定的结算造价编制原则:是在合同造价的基础上,依据本合同关于项目结算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最终的结算造价。即最终结算价=合同造价+按合同规定所做的项目调整造价增、减后的净增造价;

七、总承包方编制的项目造价结算,经建设单位审核确定(也可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机构进行),就是最终的供建设单位进行合同工程款拨付的结算造价。按照项目管理程序,建设单位可以将上述结算造价交由主管部门(或社会第三方造价机构)进行审核,对于审核单位,在送审结算造价基础上,依法合规做出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成果,建设双方必须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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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造价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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