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扶梯底部喷淋设置探讨
导 读
在日常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中,涉及公共安全的问题需要重点审查。但工程设计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有争议的边缘问题,两种理解都有一定道理。本文就自动扶梯底部喷淋设置问题予以论述,以期与同行们一起学习探讨,共同提高工程设计质量。
一、 规范原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3.3条规定: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规范中“自动扶梯底部”到底如何界定,规范条文中未见解释,导致各个地方对此理解不一,做法不一。
二、常规做法
1、以上海为代表:只在最下层自动扶梯底部设置。
上海《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7(J11056-2007)明确说明:“在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公共部位中应包括自动扶梯底部(最下层部位)”。即上海的做法为:自动扶梯最下一层的底部属于自动扶梯底部,在该处设灭火喷头即可。
2、以江苏为代表:每层自动扶梯底部均设置。
江苏省《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DGJ32/J 92-2009第8.1.1(3)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或部位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旅馆的客房、自动扶梯底部、可燃物品的库房。其条文解释为:自动扶梯底部指每层自动扶梯底部。即江苏省统一要求为:每一层自动扶梯斜面的底部,都属于自动扶梯底部,要求在自动扶梯每一层的斜面下部均设置灭火喷头。
三、问题分析
自动扶梯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因机械故障或其他人为因素导致自动扶梯内部起火的危险性。自动扶梯可能采用可燃(或难燃)材料,电机电气线路可能老化,尤其是扶梯内部空间容易累积可燃物和润滑油污,且较难清理,存在一定火灾风险。且自动扶梯通常设置在中庭等高大空间场所,火灾蔓延快,具备较大的危害性,尤其对于设置在楼层洞口等有限空间的自动扶梯,火灾时卷帘下放,更容易产生烟囱效应。从这个角度理解,每层自动扶梯底部均应设置喷头。
水消防分会简报2006总第5期上,时任全国水消防分会秘书长黄晓家总工和北京市消防局白洁工程师撰文认为:仅在最低处自动扶梯的下部设置喷头即可。主要论点是:自动扶梯的传送带表面是阻燃橡胶,其它的均为金属机械部件,其本身起火的可能性很低很低,目前也没有这方面的案例。而且万一起火,自动扶梯周围的防火卷帘自动落下,把自动扶梯与其它区域隔离。再者在每层的这个部位设置喷头也很不方便,因此建议不每层设置喷头。但是,在最低一层自动扶梯的下部空间,商家往往会存放许多可燃物,起火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应设置喷头。
笔者认为,现代新型自动扶梯的结构越来越紧凑,材料的防火性能也有所提高,电梯的机械性能和整体的安全性也越来越高,加之国家立法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自动扶梯本身引发的火灾已经非常少见了。而且因为自动扶梯底部为斜面,火灾烟气很难在着火点上方聚集,因此喷头玻璃球比较难被破坏,喷头要喷出水需要较长的时间。喷淋系统主要用于扑救初起火灾,当火势已很大时,喷淋系统作用不大,因此在自动扶梯最下层设置喷头即可。
四、结束语
建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修编时,能够明确解释扶梯底部设置喷淋到底是该设置在斜板下方还是扶梯桁架内部,其目的是扑灭扶梯内部火灾还是扶梯下方空间火灾,同时把“自动扶梯底部”如何界定解释清楚,明确扶梯底部喷头设置位置,以便于设计人员和审查人员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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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简介
赵英——高级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现任职于北京城建信捷轨道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从事给排水专业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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