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固定式局部使用灭火系统
5.6.1 本条5.6应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2,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5.6.2 容积超过500 m3的A类机器处所,除应装设本条5.1.1要求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外,还应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指南,由一个经认可的固定式水基或等效的局部灭火系统保护。对于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该灭火系统应能自动和手动释放。对于连续有人值班的机器处所,仅要求该灭火系统能手动释放。
◆无人值班 A 类机器处所自动释放的要求.。
◆自动释放应由能可靠识别局部区域的探火系统启动,并有防止误释放的措施。
◆任一种探测器工作后应能触发报警,系统释放应由火焰与其他型式的探头组合来共同激活。
◆设置两个经认可的火焰探测器; 或
◆设置一个认可的火焰探测器和一个认可的烟雾探测器。
◆一般应避免使用热探测器;
5.6.3 固定式局部使用灭火系统用于保护下列区域,而无需关闭发动机、撤离人员或封闭这些处所:
.1 SOLAS 2000修正案:船舶主推进和发电用的内燃机上有失火危险的部分.SOLAS 2012修正案:内燃机(A类机器处所)上有失火危险的部分,或对于2014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作为船舶主推进和发电用的内燃机上有失火危险的部分;
.2 锅炉正面;
.3 焚烧炉有失火危险的部分;和
.4 加热燃油的净化器。
5.6.4 任何局部使用灭火系统启动时,应在被保护的处所和连续有人值班的处所发出视觉报警和清晰的听觉报警。该报警应指明所启动的具体系统。本规定所述的系统报警要求是对本章其他部分要求的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补充,而不是替代。
◆对于多线制(常规型)的探测系统,“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探测系统应与船舶“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相互独立。
◆每一由局部水基灭火系统提供保护的保护区域都应有单独的探测分路。
◆火灾探测器应位于保护区域附近,无论采用何种类型的探测系统,均应具有识别所保护区域内发生火灾的功能,且某一保护区域的探测单元不应触发其他保护区域系统的动作。
◆任何局部水基灭火系统释放时所发出的报警,应区别于船舶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的报警。
◆听觉报警器可使用单一声调(IACS UI SC176).
1.保护处所(space):
指用局部水基灭火系统保护的机器处所,是总容积超过500m3(含处所顶棚在内)的A类机器处所。
2.保护区域(area):
指必须由局部水基灭火系统对保护对象提供覆盖保护的区域,可以是整个保护对象(如主机,发电柴油机,热油加热器、加热的燃油分油机),也可以是其部分(如锅炉或焚烧炉或惰性气体发生器的燃烧器部分)。
3.应覆盖的保护区域:
(1)内燃机:
◆以典型的柴油机为例,柴油机的顶部区域、燃油喷射泵和涡轮增压器均应受到该系统保护。
◆当系统喷嘴垂直向下布置时,保护区的长度为主机两端气缸顶部间的距离。如在其中一端设有废气透平增压器,则应将其包括在保护长度范围内。
◆保护区的宽度为自高压油泵外表面至废气透平增压器排气出口外缘间的距离。但喷嘴的布置应避免将水雾直接喷射到废气透平增压器、柴油机的进气口、发电机等不宜进水部位;
◆对于布置在保护区域附近的发电机设备,在设置了专门的防护装置和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每台发电机用的柴油机由各自独立的灭火系统予以保护。
◆主推进柴油机和发电机用柴油机不能用同一分区来保护。
◆当喷嘴以与垂向有一倾角状态布置时,其保护范围还应包括高度方向,此时,保护区的高度为自高压油泵出口至柴油机气缸顶部之间的距离。
◆如果燃油喷射泵位于屏蔽位置(例如在钢质平台下面),则泵不必受系统保护。
◆此外,自废气透平增压器出口起的柴油机排气管路上为便于定期保养而可能经常拆掉的隔热层区域(紧固或未紧固的隔热层区域,隔热层内热表面温度可能超过220℃)应受到系统的保护,例如汽缸和排气总管之间的管道。安装在高压燃油系统附近的排气管路表面也应受到系统的保护。
(2)对于锅炉、焚烧炉和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水雾应能覆盖住锅炉、焚烧炉和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的整个燃烧装置区域,烟箱和为便于定期保养而可能经常拆掉且未紧固的烟道隔热层区域;
(3)对于燃油装置(如热油加热器、加热的燃油分油机):水雾应能覆盖住整个燃烧装置的蓄油部件,如整个分油机及其进出口的接头部位,但不必包括加热器。
◆应在保护处所之内和之外各布置一套系统的操作控制装置。
布置在保护处所之内的操作控制装置,应便于到达并不易被保护区域内失火所切断。为此,各分区的操作控制装置可集中布置,也可以分散布置在机舱内远离各自保护区域的位置。无论采用何种布置,建议尽可能将操作控制装置布置在距保护对象可能的失火源部位5m外的位置处,或者考虑利用机舱内的固定构造物遮挡,来防止热辐射对操作人员安全构成影响。
布置在保护处所之外的操作控制装置,应位于保护处所外易于到达的位置处,并有防止误触动的措施,建议可沿脱险通道采用集中设置的方式。
◆灭火系统的启动不应导致失电或使船舶机动性降低。
◆ 系统应能即刻可用,并具有能连续供应水基介质至少20min的能力,以抑制或扑灭保护区内的着火,同时在这期间为机器处所内的固定式灭火系统的施放作好准备。船舶一般通过安装低水位报警装置来保证水源供给的量;
◆系统及其附件应设计成能承受船上通常能遇到的环境温度变化、振动、湿度、碰撞、冲击、阻塞和腐蚀的影响。
◆ 系统动力源的电器元件应至少具有IP54防护等级,需要外部提供电源的系统仅由主电源供电。
◆为保证系统具有要求的流量和压力,应配置1套能对系统的动作进行试验的装置。
◆系统应能在风机运转并向保护处所输入空气情况下,实施对火的抑制或通过系统施放自动切断风机的空气供给,以保证灭火介质不被吹散。
◆对于开式喷头系统应安装一个吹通接头,允许试验期间通过该接头进行吹通空气和管路畅通检查。(适用于2010.10之后建造的船舶)
◆局部水基灭火系统启动时,应在所保护的处所和连续有人值班的处所发出光报警信号和独特的 声响报警信号。该警报应指明灭火系统所启动的具体保护区。
◆不论采用常规型(多线制)还是地址编码型(总线制)的探测系统,“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探测系统一般应与船舶“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相互独立。尤其对于常规型探测系统应予以特别注意,由局部水基灭火系统提供保护的每个保护区域都应有单独的探测分路。
◆对于地址编码型探测系统,若其满足《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9章第2.1.4条要求,则允许将“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探测系统与船舶“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探测部分公用,即可以用船舶“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的探测器代替“局部水基灭火系统”探测器,但探测器的型式和布置应满足“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相应要求。此外,该组合方式不应影响船舶“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
和“局部水基灭火系统”的原有功能。任何局部水基灭火系统释放时所发出的报警应区别于船舶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的报警。
◆火灾探测器应位于保护区域附近,无论采用何种类型的探测系统,均应具有识别保护区域内发生火灾的功能,且某一保护区域的探测单元不应触发其他保护区域的探测单元的动作。
◆定期无人值班或无人值班A类机器处所的局部水雾灭火系统除了应能手动释放外,还应能自动释放和报警。为了防止误释放,应采用感烟和火焰两种型式的探测器组合。任一种探测器工作后应能触发报警。即当保护区内感烟探测器启动时,应先发出报警信号,通知船员进行必要的巡查。
待该保护区的火焰探测器启动时,才打开该区释放阀,施放压力水并报警。制造商应提供介绍探测器性能、操作和布置要求的说明书。
◆如装设了自动启动的局部水基灭火系统,应在被保护的处所入口处张贴标明使用介质类型及关于可能自动释放的告示。
◆系统的操作使用说明应张贴在每个操作位置处。应按制造商的推荐提供系统的备件及操作和维护说明。
一、水雾喷淋装置需要测试哪些?
1、在自动状态下模拟测试,检查该区域喷头能否正常喷出水雾。
2、测试每个区域的手动/遥控释放按钮功能是否正常,该区域喷头能否正常喷出水雾。
3、该装置每个区域声光报警、延伸面板、机舱集中监控装置报警是否正常。
4、测试淡水舱低位报警是否正常。
二、水雾喷淋系统试验前准备工作
六、检查报警记录
七、喷头检查
八、淡水舱及其附属设备维护保养重点
1、最低水位线 ;2、低位报警探头测试;3、淡水舱到水泵的阀常开。
1.局部水雾喷淋灭火系统相关设备型式认可产品证书是否在船?
2.至各保护局部区域的管路应标明保护区域的铭牌,操作处所应张贴操作说明?
3.系统控制箱是否有故障显示?
4.对控制站的控制箱外部进行检査,看其外部是否清洁状况良好?
5.系统启动时,在消防控制站和机舱控制室及驾驶室是否发出视觉报警和清晰的听觉报警?
6.具有自动释放功能的系统控制箱应处于AUTO状态?
7.控制箱上各个指示灯与相关按钮、仪表指示是否工作正常,声光报警系统是否正常?
8.按要求保持系统处于立即可用状态,淡水舱至各保护局部区域的管线、阀门与给水泵等是否有锈蚀与渗漏等现象,压力表工作是否正常,系统管路阀是否在常开位置,选择阀(一般为具有手动控制功能的电磁阀)能够正常工作?
9.喷头是否能出水并形成水雾?
10.水雾能否覆盖有失火的部分?(主副机缸头、增压器、燃油分油机、锅炉/焚烧炉燃烧器)
11.足够的灭火淡水储存,淡水舱是否有最低水位设置?(淡水舱饮用水出口管路高于灭火系统淡水出口管路)?
12.检查水雾喷嘴、延伸报警板、感光和感烟探测器、灭火主控板、声光报警器、 释放控制本体等设备外部是否清洁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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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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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这份资料还不错,支持鼓励上传分享好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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