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印发了 《工程计价综合计税率(试行)》 的通知,综合计税率有所调整。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改革的部署,为破解“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中税金计算的困局和难点,改进工程计价中应纳税金的计算方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开展了增值税计税方式研究,在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和测算分析的基础上,借鉴省外实施增值税综合应纳税费率的做法,提出在工程计价中
采用综合计税率计算工程造价中增值税和附加税
的方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指《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CCEAS 001-2022)规定的费用项目。
1、综合计税率是指纳税人(承包人)应纳增值税和附加税占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在工程计价中,应税销售收入即工程造价总价。附加税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综合计税率=(应纳增值税+附加税)/税前工程造价(含进项税)
工程造价总价=税前工程造价(含进项税)×(1+综合计税率)
2、综合计税率是发包人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的参考。
发包人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确定工程造价包含税金时,承包人应根据自身管理水平、增值税实际税负、进项税抵扣情况进行自主报价。工程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应纳税金由承包人依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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