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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统喷头安装高度汇总、管径汇总、火报抽检数量汇总

发布于:2023-11-15 13:47:15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1.6 除吊顶型洒水喷头及吊顶下设置的洒水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和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为75mm~150m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在梁或其他障碍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洒水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同时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应为25mm~100mm。
      2 当在梁间布置洒水喷头时,洒水喷头与梁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的规定。确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550mm。梁间布置的洒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达到550mm仍不能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的规定时,应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洒水喷头。
      3 密肋梁板下方的洒水喷头,溅水盘与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离应为25mm~100mm。

7.1.14-2 坡屋顶的屋脊处应设一排喷头,当屋顶坡度不小于1/3时,喷头溅水盘至屋脊的垂直距离不应大于800mm;当屋顶坡度小于1/3时,喷头溅水盘至屋脊的垂直距离不应大于6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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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冷却系统
5.0.15-3 喷头的设置应确保喷洒到被保护对象后布水均匀,喷头间距应为1.8m~2.4m;喷头溅水盘与防火分隔设施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0.3m,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7.1.1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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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水雾系统

3.2.2 闭式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完全覆盖保护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大于喷头最大布置间距的1/2;
    2 喷头与其他遮挡物的距离应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喷放细水雾;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3 喷头的感温组件与顶棚或梁底的距离不宜小于75mm,并不宜大于150mm。当场所内设置吊顶时,喷头可贴临吊顶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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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
3.1.12 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      
2 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 m;      
3 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 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 m;      
4 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 m。


3.1.13 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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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粉灭火系统
3.1.3-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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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能力的消防设施内容涉及到很多管径要求,为便于同学们记忆相关知识点,下面对一些常用管径要求归纳总结如下。


1、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供气管道,采用钢管时,管径不宜小于15mm;采用铜管时,管径不宜小于10mm。(自喷规范8.0.12)


2、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20mm,总长不宜大于20m。(自喷规范6.2.8)


3、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自喷规范8.0.10)


4、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自喷规范6.5.1)


5、高位消防水箱进水管的管径应满足消防水箱8h充满水的要求,但管径不应小于DN32,进水管宜设置液位阀或浮球阀;(水消规5.2.6-5)


6、每台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DN65的试水管,并应采取排水措施。(水消规5.1.11)


7、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排水立管宜设伸顶通气管,且管径不应小于75mm。(自喷规范6.5.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处的排水立管管径,应根据末端试水装置的泄流量确定,并不宜小于DN75;(水消规9.3.1)


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及管件时,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系统应为湿式系统,并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且氯化聚氯乙烯(PVC-C)管材及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用于公称直径不超过DN80的配水管及配水支管,且不应穿越防火分区;(自喷规范8.0.3)


9、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处应设置专用排水设施,排水管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报警阀处的排水立管宜为DN100;    

减压阀处的压力试验排水管道直径应根据减压阀流量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水消规9.3.1)

高位消防水箱溢流管的直径不应小于进水管直径的2倍,且不应小于DN100,溢流管的喇叭口直径不应小于溢流管直径的1.5倍~2.5倍;(水消规5.2.6-8)

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出水要求,且不应小于DN100;(水消规5.2.6-9)


10、市政消火栓宜采用直径DN150的室外消火栓。(水消规7.2.2)


11、严寒地区在城市主要干道上设置消防水鹤的布置间距宜为1000m,连接消防水鹤的市政给水管的管径不宜小于DN200。(水消规7.2.9)


学习消防,很多考生学到火报验收规范就会发怵,主要是因为这部分对于验收抽检比例总是记不住或者记混,今天老师就把火报验收中关于关于验收抽检数量给大家汇总在一起,方便大家后期复习。


1全部

全部防护区域;实际安装数量;抽查报警区域的实际安装数量;抽验比例。

1)消防控制室各项目验收数量是全部。

2)气体、干粉灭火系统控制的验收数量是全部防护区域。

3)火灾报警控制器;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电话总机、电话分机;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采用多线制控制器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传输设备;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气体、干粉灭火控制器;消防泵控制箱、柜;消防泵直接手动控制功能;压力开关、液位探测器;风机控制箱、柜;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直接手动控制功能;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280°C排烟防火阀的验收数量是实际安装数量。

4)火灾警报器;扬声器的验收数量是抽查报警区域的实际安装数量。


抽验比例一共分为以下五种:

1)20--100-10%--20%

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火灾显示盘;家用火灾探测器;模块;采用总线制控制器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传感器验收数量要求:每个回路都应抽验;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20只及以下者,全部抽验;安装数量在100只及以下者,抽验20只;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20只。


2)5--20%-5

布线;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控制;非疏散通道上设置防火卷帘控制;防火门监控系统联动控制;湿式、干式、预作用、雨淋系统、用于防火分隔的水幕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消火栓系统联动控制功能;加压送风系统联动控制功能;电动挡烟垂壁、排烟系统联动控制功能;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联动控制功能;电梯、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自动消防系统的整体联动控制功能验收数量要求:建筑中含有5个及以下报警(防护)区域的,应全部检验,超过5个报警(防护)区域的应按实际报警区域数量2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5个。


3)5-10%--20%-5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防火卷帘控制器;疏散通道上设置防火卷帘控制;防火门监控器;用于保护防火卷帘的水幕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验收数量要求: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樘)及以下者,全部检验;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樘)以上时,按实际数量的10%~2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5台(樘)。


4)30%--50%

防火门定位装置和释放装置等现场部件、监控模块;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电动送风口、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阀、排烟窗、电动防火阀验收数量要求: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抽验。


5)5%--10%

消火栓按钮验收数量要求: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抽验,每个报警区域均应抽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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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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