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工程造价 \ 造价筹划 \ 造价鉴定中的争议项如何评判,最高院给我们打了个样

造价鉴定中的争议项如何评判,最高院给我们打了个样

发布于:2023-11-13 11:05:13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筹划 [复制转发]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盘县南方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886号,裁判法官冯文生、李延忱、马 岚,案件发布日期2020年7月2日。

二、案情简介

发包方: 重庆建工

施工方: 嘉龙公司

一审贵州高院委托造价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为:本次鉴定工程为南方·云鼎尚城,鉴定工程总造价为142862121.49元。

双方当事人就造价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后,贵州院组织鉴定机构及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核对,鉴定机构对双方的意见逐项进行了答复,并出具了《关于“南方·云鼎尚城工程一二期”工程造价争议问题鉴定意见》,对《南方·云鼎尚城工程一二期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初稿)没有调整。

一审贵州高院认为,本案经司法鉴定,工程总造价为142862121.49元(一审未对造价争议项逐项加以评判分析)。

争议焦点: 造价鉴定中的“钢筋吊装、运输费”等19个争议项造价的如何认定?

三、裁判摘要

1.钢筋吊装、运输费。

重庆建工上诉称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约定,采保费执行调差的主要材料采保费按2%计取,其中:商品混凝土不计取采保费,钢筋运输、吊装费按发包人实际批价计算。

嘉龙公司辩称,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一项约定,甲定乙购及乙购材料的采保费材料部分的2%计取,不另计算钢材运输费。

鉴定意见认定 ,(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一项,甲定乙购及乙购材料的采保费材料部分按2%计取。材料采保及其他费包含材料采购、卸车、接收、保管、搬运、计划、现场管理、质量验收。钢材属于专用条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建设方指定品牌,施工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表中材料。(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五条第六款第四项关于计价争议的鉴定规定,材料采购前未报发包人或其代表认质认价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故鉴定时不予另外计算。争议金额:根据双方意见分别计算后差异金额约128万元。

本院认为 钢材属于合同约定的甲定乙购材料,适用前引合同专用条款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一项的规定。即使根据重庆建工的意见,适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约定,钢筋运输、吊装费按发包人实际批价计算,重庆建工仍需举证证明实际批价,但重庆建工未能举示有效证据,其所举示的签证单仅有嘉龙公司工程部经理签注的“报预算部”字据,其他签注全部缺失。重庆建工该项主张证据不足,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2.钢筋接头φ12电渣压力焊。

重庆建工上诉称 ,嘉龙公司签注“仅同意以此施组办理建管手续”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视为已认可柱、墙φ12钢筋采用焊接的方式,应按焊接的形式计算此项价款。

嘉龙公司辩称 ,图纸中未明确柱、墙φ12钢筋接头形式,报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也未认可柱、墙φ12钢筋采用焊接的方式,按照11G101-1图集55页右侧第4点说明“当受拉钢筋直径>25mm及受压钢筋>28mm时,不宜采用绑扎搭接”,应按绑扎的形式计算此项价款。

鉴定机构认定 ,建设单位批准的方案中签注意见为“仅同意以此施组办理建管手续”,在《鉴定报告》中按照11G101-1图集55页右侧第4点说明“当受拉钢筋直径>25mm及受压钢筋>28mm时,不宜采用绑扎搭接”。采用绑扎搭接的形式进行鉴定。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四条第七款第七项关于证据采用的鉴定规定,同一事项的同一证据,当事人对其理解不同发生争议,鉴定人可按不同的理解分别作出鉴定意见并说明,供委托人判断使用。争议金额:根据建设方意见及施工方意见分别计算后差异金额约287万元。

本院认为 ,鉴定机构根据图集说明进行鉴定,具有充分的依据。重庆建工主张依据施工组织设计资料确定工程造价,因嘉龙公司在该资料上作出“仅同意以此施组办理建管手续”签注,又无其他证据证明重庆建工与嘉龙公司就该资料内容达成一致意见。重庆建工在不能证明此施工方式的必要性或双方就此施工方式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此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3.天棚面及楼地面打磨计算。

重庆建工上诉称 ,地下室的天棚及2、7号楼及1#楼裙楼部分以外的天棚面及地面价款按4.8元/平方米分别计算后,由合议庭裁决。

嘉龙公司辩称 ,除2、7号楼、地下室及1#楼裙楼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确有这个工作内容。天棚价款可以按4元/平方米计算,地面价款不同意按重庆建工主张的单价计算。

鉴定机构认定:

(1)根据案涉合同专用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约定,工程量增减可调整合同价款,在施工过程中业主通知取消了天棚面和地面找平层,则合同标的发生了变化,且重庆建工也未按原设计施工天棚面抹灰和地面找平,因此,鉴定不再计算天棚面抹灰和地面找平的费用。

(2)案涉协议书第四条约定,质量标准达到国家验收评定合格标准;又根据《砼施工规范》GB50666-2011中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模板及支架应保证构件各部分尺寸和位置准确。重庆建工提出的打磨等工序不排除为达到《砼施工规范》的效果。

(3)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五条第六款第一项关于计价争议的鉴定规定,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如果双方一致认为打磨的发生存在并同意按打磨增加费用时,该工序在《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中无相关计价项目,但根据《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中清水混凝土模板增加的费用参考为4.8元/平方米。根据建设方意见及施工方意见分别计算天棚后,争议金额:按4元/平方米单价约33万元,按4.8元/平方米单价约39万元。

本院认为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仅就天棚面打磨的计算标准产生争议。嘉龙公司提供的参考标准系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约定天棚面打磨4元/平方米,该计算标准并不适当。虽然双方约定涉及定额取价按《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的标准,但其中无相关计价项目,《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计价系相对客观的标准,故该项目工程造价为39万元。重庆建工此项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4.旋挖桩成孔计算

重庆建工上诉称 ,应按旋挖桩成孔签证资料计算此部分工程造价。

嘉龙公司辩称 ,因此项签证不完善,按合同约定,此签证为无效签证,不予认可。

鉴定机构认定 ,(1)根据案涉合同专用条款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约定,此签证单所涉及的金额约为70万,该签证未按合同履行完签字手续,应为无效。(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五条第六款第一项关于计价争议的鉴定规定,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故《鉴定报告》按《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中相关计价项目进行鉴定。根据建设方意见及施工方意见分别计算后,争议的差异金额约6万元。

本院认为 ,重庆建工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签证符合合同约定,鉴定意见按《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取价,并无不当。重庆建工此项上诉,不予支持。

5.人工费政策性调整。

重庆建工上诉称 ,164号签证为双方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内容,应按此签证进行人工费调整。

嘉龙公司辩称 ,未按批准认可的进度计划完成的工程内容产生的政策性调整费用,由施工方自行承担。

鉴定机构认定 ,依据质证后资料,实施过程中存在部分内容未按批复的进度计划完成,且无当事双方共同签字的责任划分和工期索赔资料。导致延后完成的工程内容按照“人工费政策性调整文件”相应产生人工费的调整费用,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四条第七款第六项关于证据采用的鉴定规定,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又未提供能否认该证据的相反证据的,在委托人未确认前,鉴定人可暂用此证据作为鉴定依据进行鉴定。人工费政策性调整按照经建设单位批准的第二次调整进度计划进行。根据建设方意见及施工方意见分别计算后,争议的差异金额约163万元。

本院认为 ,该项差额主要是由于工期迟延导致,该项费用应当由造成工期延误的一方承担。重庆建工未能就工期延误的原因作出合理说明并举示证据予以证明,鉴定意见按嘉龙公司批准的调整进度计划确定人工费政策性调整的金额,并无不当。重庆建工此项上诉,不予支持。

6.石方开挖放坡及工作面

重庆建工上诉称 ,嘉龙公司签注意见为“此资料仅用于竣工归档,不作为结算”的隐蔽资料,应当视为对石方采用放坡开挖方式的认可,定额计算的说明中有“人工挖沟槽、基坑加工作面和放坡,编制预算时按定额规定计算,结算时,原则上按实际验收工程量计算”,应按隐蔽资料计算此项价款。

嘉龙公司辩称 ,依据合同约定,土石方部分按贵州省2004版《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解释等计算,而定额计算的说明中石方开挖无放坡,且已签的隐蔽资料未对石方开挖放坡予以认可,故无此项费用。

鉴定机构认定 ,(1)建设单位批准的方案中签注意见为“仅同意以此施组办理建管手续”;(2)开挖隐蔽资料中签注意见为“此资料仅用于竣工归档,不作为结算”;(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五条第六款第一项关于计价争议的鉴定规定,合同中约定不明的,如没有履行,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故鉴定时按《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计算规则计入。根据建设方意见及施工方意见分别计算后,争议的差异金额约173万元。

本院认为 ,案涉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约定:“采用按实结算,其结算依据为:经审核的竣工图及图说、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和签证资料,土建工程按贵州省2004版《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安装工程按贵州省2004版《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其他附属工程按相应的《贵州省2004版配套计价定额》及相关的配套文件、解释等计算。”重庆建工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签证符合合同约定,而《基础隐蔽图》又未得到嘉龙公司确认,鉴定意见按《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取价,符合合同约定。重庆建工此项上诉,不予支持。

7.有梁板的梁脚手架

重庆建工上诉称 ,保留己方对定额的理解,需单独计算有梁板的梁脚手架费用。

嘉龙公司辩称 ,根据合同约定,按《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及定额站的解释意见计算此项费用。

鉴定机构认定 ,(1)根据2018年11月27日三方共同到贵州省定额站咨询的结果,定额站专家解释为:有梁板的脚手架已在有梁板的模板及支撑中,不另计算。(2)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五条第五款第一项关于计量争议的鉴定规定,当事人就计量依据发生争议时,鉴定人应以现行国家相关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故鉴定时按《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计算规则计入。根据建设方意见及施工方意见分别计算后,争议的差异金额约461万元。

本院认为 ,就该项目的鉴定,鉴定机构走访定额站,专家对此作出明确解释,鉴定机构依此作出鉴定,非无理据。重庆建工坚持对该项定额作其他解释,没有充分依据,不予支持。

8.外墙抹灰单价

重庆建工上诉称 ,进度款的支付过程,嘉龙公司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按进度支付单价计算此项价款。

嘉龙公司辩称 ,仅同意为进度款的支付,有明确的资料证明其不认可该单价作为结算的支付依据。

鉴定机构认定 ,(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证资料中无建设单位对外墙抹灰单价的签认资料;(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五条第六款第一项关于计价争议的鉴定规定,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3)根据案涉合同专用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约定,土建工程按《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计算,故鉴定时按定额计入。根据建设方意见及施工方意见分别计算后,争议的差异金额约300万元。

本院认为 ,进度款支付不能视为双方对计价标准的认可。本项目造价系鉴定机构依据《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作出。重庆建工此项上诉,不予支持。

9.商品砼泵送费(柴油泵及臂架泵)

重庆建工上诉称 ,造价信息商品泵送砼的单价未包含泵送费,应另外计算泵送费。

嘉龙公司辩称 ,造价信息中商品泵送砼的材料单价已包含泵送费,该上诉主张不应支持。

鉴定机构认定 ,基础部分已按签证资料计算泵送费,4层以下主体部分主材单价按造价信息泵送单价计入,不另外考虑泵送费。根据建设方意见及施工方意见分别计算后,争议的差异金额约9万元。

本院认为 ,鉴定机构就基础部分已计算泵送费,而4层以下主体部分不另计泵送费,按造价信息泵送单价计算,无明显不当。重庆建工未能举证证明该项鉴定意见存在依据明显不足的情形,其此项上诉,不予支持。

10.墙面界面剂

重庆建工上诉称 ,现场基层刷有界面剂,需要另行计算。

嘉龙公司辩称 ,现场未实施墙体界面剂,不予计算。

鉴定机构认定 ,(1)经查看施工图说明及标准图集西南11J515要求,墙面抹灰基层未要求专门涂刷界面剂,且无相关资料。(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五条第四款第二项关于证据欠缺的鉴定规定,建筑标的物已经隐蔽的,鉴定人可根据工程性质、是否为其他工程的组成部分等作出专业分析进行鉴定,故《鉴定报告》中不计入。因施工方未提供其主张计算的有效证据资料,鉴定时无法计算该项争议金额。

本院认为 ,根据施工图说明及标准图集西南11J515要求,墙面抹灰基层未要求专门涂刷界面剂。重庆建工未能依据案涉合同专用条款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约定,取得嘉龙公司有效确认的证据,要求以其提供的资料计算界面剂量价,不符合合同约定。该鉴定意见,应予采信。重庆建工此项上诉,不予支持。

11.砂石材料采保费

重庆建工上诉称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约定,采保费执行调差的主要材料采保费按2%计取,其中商品混凝土不计取采保费,钢筋运输、吊装费按发包人实际批价计算。

嘉龙公司辩称 ,此项费用不属于专用条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建设方指定品牌,施工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表中材料按照造价信息计算。

鉴定机构认定 ,(1)根据案涉合同专用条款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一项约定,甲定乙购及乙购材料的采保费材料部分按2%计取。材料采保及其他费包含材料采购、卸车、接收、保管、搬运、计划、现场管理、质量验收。(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五条第六款第四项关于计价争议的鉴定规定,材料采购前未报发包人或其代表认质认价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故鉴定时其余材料及混凝土已按合同的约定计入,砂石为到工地价不予另外计算。根据建设方意见及施工方意见分别计算后,争议的差异金额约为2万元。

本院认为 ,鉴定机构认定砂石为到工地价,重庆建工未能举证证明鉴定意见存在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形,鉴定机构的专业意见,应予采信。重庆建工此项上诉,不予支持。

12.二次结构植筋

重庆建工上诉称 ,嘉龙公司签注意见为“仅同意以此施组办理建管手续”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可视为已认可采用二次结构植筋的方式,应按二次植筋的方式计算此项价款。

嘉龙公司辩称 ,图纸中未注明采用二次结构植筋,报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也未对二次结构植筋的方式进行认可,同时也未对二次结构植筋进行收方记录,应按常规预埋的方式计算此项价款。

鉴定机构认定 ,(1)建设单位批准的方案中签注意见为“仅同意以此施组办理建管手续”。 (2)根据施工规范,在没有设计要求或方案同意的情况下,为保证结构的整体性,二次结构的钢筋应优先考虑预埋。 (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四条第七款第七项关于证据采用的鉴定规定,同一事项的同一证据,当事人对其理解不同发生争议,鉴定人可按不同的理解分别作出鉴定意见并说明,供委托人判断使用。因施工方未提供其主张计算的有效证据资料,鉴定时无法计算。

本院认为 ,重庆建工仅举示嘉龙公司签注“仅同意以此施组办理建管手续”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无其他双方确认的现场单证相印证,不能证明当事人双方就二次结构植筋的施工方式达成一致。鉴定机构根据施工规范优先考虑预埋所作的鉴定结论,非无理据,应予采信。重庆建工此项上诉,不予支持。

13.外墙GRC线条

重庆建工上诉称 ,现场全部为GRC线条,主张根据设计施工图全部按GRC线条计算此项费用。

嘉龙公司辩称 ,现场仅有部分GRC线条实施,部分未按GRC线条实施的已有资料显示变更为混凝土线条,应按资料结合现场实际计算此项费用。

鉴定机构认定 ,(1)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五条第六款第一项关于计价争议的鉴定规定,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2)根据案涉合同专用条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约定,土建工程按(2004版)《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计算,故鉴定时按提供的资料,为GRC线条部分已经计算,其余为混凝土浇的已按(2004版)《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计算。根据建设方意见及施工方意见分别计算后,争议的差异金额为20万元。

本院认为 ,重庆建工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全部按GRC线条施工,鉴定机构根据已有资料计算GRC线条部分,非无理据,该鉴定意见,应予采信。重庆建工此项上诉,不予支持。

14.基础垂直运输。

重庆建工上诉称 ,保留己方对定额的理解,需单独计算基础垂直运输费。

嘉龙公司辩称 ,根据合同约定,按《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及定额站的解释意见计算此项费用。

鉴定机构认定 ,(1)根据2018年11月27日三方共同到贵州省定额站咨询的结果,定额站专家解释为:定额中的垂直运输费按建筑面积已综合考虑,不另计算。(2)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五条第五款第一项关于计量争议的鉴定规定,当事人就计量依据发生争议时,鉴定人应以现行国家相关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故鉴定时按《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计算规则计入。因施工方未提供其主张计算的有效证据资料,鉴定时无法计算。

本院认为,鉴定机构走访了定额站,专家对此项定额计算标准给予明确解释,依据该解释出具的鉴定意见,非无理据,应予采信。重庆建工此项上诉,不予支持。

15.一期基础工程借土回填

重庆建工上诉称 ,开挖隐蔽资料中签注意见为“此资料仅用于竣工归档,不作为结算”,视为认可现场借土回填。

嘉龙公司辩称 ,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不存在借土回填的情况。

鉴定机构认定 ,(1)根据质证资料,建设单位签注意见为一期基础工程不存在借土回填。(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五条第五款第二项关于计量争议的鉴定规定,当事人一方仅提出异议未提供具体证据的,按原计量结果进行鉴定,故鉴定时按质证资料结合《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计算规则计入。根据建设方意见及施工方意见分别计算后,争议的差异金额约15万元。

本院认为 ,重庆建工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一期基础工程存在借土回填的情况,此项上诉,不予支持。

16.一期土石方全部外运

重庆建工上诉称 ,鉴定人应按项目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重庆建工三方签字盖章资料据实结算。

嘉龙公司辩称 ,现场土石方挖填工程量平衡后,仅有小部分余方弃置,但无具体签证资料,应按资料结合现场实际计算。

鉴定机构认定 ,(1)开挖隐蔽资料中签注意见为“此资料仅用于归档,不作为结算”。 (2)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五条第五款第二项关于计量争议的鉴定规定,当事人一方仅提出异议未提供具体证据的,按原计量结果进行鉴定,故鉴定时按质证资料结合《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计算规则按土石方挖填平衡工程量平衡后计入对余方部分进行外弃计算。

本院认为 ,鉴定机构按质证资料根据定额计算规则计算该项造价金额,非无理据。重庆建工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该鉴定意见,应予采信。重庆建工此项上诉,不予支持。

17.一期基础工程所有砖胎膜厚度为240mm

重庆建工上诉称 ,建设方在隐蔽资料中签注意见为“此资料仅用于竣工归档,不作为结算”,视为认可基础采用砖胎膜的方式,应按此方式计算价款。

嘉龙公司辩称 ,图纸中未注明基础采用砖胎膜,报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也未认可基础采用砖胎膜的方式,应按常规模板的方式计算价款。

鉴定机构认定 ,(1)建设单位批准的方案中签注意见为“仅同意以此施组办理建管手续”。 (2)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四条第七款第七项关于证据采用的鉴定规定,同一事项的同一证据,当事人对其理解不同发生争议,鉴定人可按不同的理解分别作出鉴定意见并说明,供委托人判断使用。根据建设方意见及施工方意见分别计算后,争议的差异金额约3万元。

本院认为 当事人双方无证据证明就施工方式协商一致,重庆建工举示的证据未证明其采用的施工方式 的必要性 ,亦未指明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其此项上诉,不予支持。

18.工伤保险费

重庆建工上诉称 ,按照实际缴费计算此项费用。

嘉龙公司辩称 ,根据合同约定按《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及相关配套解释文件计算此项费用。

鉴定机构认定 (1)根据2018年11月27日三方共同到贵州省定额站咨询的结果,定额站专家解释为:按实际的缴费标准及依据计算,但需把定额中意外工作保险的费率扣除;(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证资料中无施工单位实际缴费的标准及实际缴费的依据,故鉴定时按《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中的意外工伤保险的费率计入。因施工方未提供其主张计算的有效证据资料,鉴定时无法计算争议金额。

本院认为 ,重庆建工未提供实际缴费票据,该鉴定意见,应予采信。重庆建工此项上诉,不予支持。

19.资料签字不完善的现场零星签证部分

重庆建工上诉称 ,事实已发生,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报送要求审核,建设单位未在时限内给予意见,造成资料签字不完善。该部分费用应当予以支持。

嘉龙公司辩称 ,按照合同约定,签证不完善为无效资料。

鉴定机构认为 ,(1)案涉合同专用条款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有明确约定;(2)已满足鉴定条件的签证资料在《征求意见二稿》中按签证已计入。因施工方未提供其主张计算的有效证据资料,争议金额鉴定时无法计算。

本院认为 ,资料签字不完善的现场零星签证,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计价要求。 就已满足鉴定条件的签证的造价,鉴定机构已经计入。该鉴定意见,应予采信。重庆建工此项上诉,不予支持。

综上,当事人争议的天棚面打磨项目金额39万元,应计入工程造价。

四、启示与总结

1、本案造价鉴定过程中的争议项,即 钢筋吊装、运输费、钢筋接头φ12电渣压力焊、天棚面及楼地面打磨计算、 关于旋挖桩的费用,人工费政策性调整,石方开挖放坡及工作面, 有梁板的梁脚手架、 外墙抹灰单价、商品砼泵送费(柴油泵及臂架泵)、墙面界面剂、砂石材料采保费、二次结构植筋,外墙GRC线条、基础垂直运输、一期基础工程借土回填、一期土石方全部外运、砖胎膜厚度为240mm、工伤保险费、资料签字不完善的现场零星签证部分,几乎每个项目每个案子都没有不同程度的涉及。

2、从预防纠纷的角度讲,我们合同条款设置时针对上述常见造价争议项进行专门约定,以防止纠纷的产生。如果我们没有在合同中进行约定,鉴定单位根据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五条第六款第一项关于计价争议的鉴定规定 ,合同中没有约定的 ,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因此,事先进行约定并约定清楚,尤为重要。

3、从诉讼角度讲,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就要找国家 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定额、图集及相关证据等来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4、从裁判者角度讲,本案为造价鉴定争议事项的判决的样板,按照承包方意见、发包方意见、鉴定单位意见、本院意见这种格式和体例逐逐项分析评判,真正做到了根据诉辩意见居中裁判、定纷至争。这是一份难得一见的判决书,一份好的判决既能给当事人行为规范予以指引、预测,社会效果极佳。

5、造价争议事项按照承包方意见、发包方意见、鉴定单位意见、本院意见这种格式和体例逐逐项分析评判,需要裁判者水平、能力和底气。如果简单以“证据不足”笼统地一句话或几句话带过,言辞躲闪,往往底气不足,有徇私枉法的私心作祟的可能,有被打招呼碍于情面照顾某方的可能,也有偷懒混日子的可能,也有水平能力不够应付了事的可能,我们要充分予以理解。

6、 造价鉴定中的争议项如何判,最高院给我们打了个样,我看到这份判决无比的激动,这是判决书该有的样子。

全部回复(0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造价筹划

返回版块

2833 条内容 · 118 人订阅

猜你喜欢

阅读下一篇

某道路造价指标

1、工程概况 2、造价构成表 三、费用构成表 四、经济指标 五、工程量指标表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