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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十余人敲诈工地被判刑!

发布于:2023-11-08 09:10:08 来自:施工技术/时事快讯 [复制转发]
南京:十余人敲诈工地被判刑!

近日,南京栖霞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针对多省市 建筑工地实施诈骗、敲诈勒索 的跨区域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该案历经调查取证、证据排查、提起公诉、公开审理等多个环节,最终成功将涉恶犯罪成员一网打尽,严惩不贷,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十余人采取“软暴力”手段对工地实施敲诈勒索      
     

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间,被告人李某某纠集、组织王某某等 十余人 形成较为固定的组织,有预谋地连续至 江苏、青海、湖南等地工地 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李某某等人 假借务工之名 ,在网上联系用工工地老板,要求工地老板为集团成员解决路费,得到同意后,又继续在网上联系该地其他多个建筑工地备用,并在李某某组织下统一前往。到达建筑工地后,由李某某统一指挥,安排成员分别负责联系建筑工地、与用工方负责人对接、其他人相互配合, 以报销路费、预支生活费等为由骗取用工方财物,或在工地上肆意制造矛盾 ,寻找各种理由与用工方发生冲突, 迫使用工方停止用工 ,继而进一步向用工方索要 误工费、返程路费 等。在被拒绝后, 集团成员采取轻微殴打或纠缠哄闹、滞留滋扰、威胁辱骂等“软暴力”手段 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犯罪数十起 ,严重侵犯了用工方的财产权利,破坏了建筑行业领域治安环境,造成恶劣影响。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      

栖霞区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 对李某某等人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 分别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 ,并处罚金,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什么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和具体表现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它手段获取经济利益;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以及百姓生活。

什么是“软暴力”?

     

根据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 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 断水断电 堵门阻工 ,以及通过 驱赶从业人员 、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 等;

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 聚众哄闹滋扰 拦路闹事 等;

其他符合意见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劳务碰瓷敲诈工地,已有百余人获刑

近些年,国家和地方政府为解决拖欠出台了一系列利好政策。 社会上却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些条款,成为违法犯罪的筹码, “劳务碰瓷”有哪些手段? 一起来看下面的近年发生的典型案例      
       
张家口:19人敲诈勒索获刑!          
2020年1月,张家口市 下花园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人数多达十九人的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案件作出宣判,本案是本市 首起农民工非法讨薪涉恶案件 十九人被分别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七年不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于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间,在廊坊市固安县、保定市竞秀区、张家口市下花园区, 先期 以工程量结算的方式承揽工程,且工期、质量达不到转包方要求 后期 单方面 提出按日工资结算工程款,并虚报工人工时

为实现非法获利的目的,赵某某等人伙同被告人蒋某某等 十九人 利用不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国家政策,通过围堵被害人项目部、售楼处以及聚众到政府 上访 等方式 ,对被害人 实施敲诈勒索 ,逼迫被害人按照赵某某 提出的以日工资结算的方式结算工程款 ,共同敲诈勒索被害人人民币多达数十万元。区法院认定,被告人蒋某某等人与赵某某等人经常纠结在一起,形成了数十人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谋取非法利益,实施犯罪行为,敲诈勒索涉及金额巨大,属于恶势力成员犯罪。

最终区法院判决,赵某某等十九人因敲诈勒索罪依法被分别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七年不等 ,并处罚金。

         
宁夏:27人劳务碰瓷19起,敲诈214万元          

2019年8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晋勇等 27人 劳务碰瓷 ”一案二审公开宣判,这一流窜多省区以“劳务碰瓷”为手段敲诈勒索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分别被判处 2年6个月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孙晋勇等27人在陕西省、山西省、宁夏彭阳县等地的煤矿企业生产工地,以务工为名与煤矿的外包企业项目部 签订合同或以口头约定 后开始“上班”,“上班”不久便消极怠工、滋生事端, 故意让用工企业辞退或借故离开 ,然后 自定标准 向用工企业 索要“工资”、“误工费”、“车费” 等费用。

被拒绝后又 以“农民工”讨薪为由 ,采取聚众到煤矿企业及其管理部门、政府信访部门上访或者 以上访相威胁 的手段 实施敲诈 ,先后作案19起,涉案总金额214万余元。

原审法院判处孙晋勇等27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 2年6个月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 ,并 处罚金 ,责令 追缴违法所得 214万余元发还被害人。一审宣判后,孙晋勇等24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遂作出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天津:115人敲诈勒索22次          
此外,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曾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某等41人涉嫌敲诈勒索一案,该案系针对河北、天津等多省市 建筑工地实施敲诈勒索 的系列跨区域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之一。

公诉机关指控,马某等41名被告人为该系列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共参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22次,涉案金额19.6万元,严重扰乱了建筑企业的生产秩序,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至2018年间,何某、马某、马某忠、罗某某、王某等人(上述人员均已判刑)等人聚集在河北省廊坊市廊坊站北广场及附近旅店、餐馆等处,网罗少数民族、汉族无业人员, 以建筑工地为目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到河北、天津等省市建筑工地, 假意应聘用工 ,故意隐瞒少数民族身份,到工地后即提出开设专用食堂等要求, 迫使建筑企业拒绝用工

后以需要补偿误工费、路费、餐费等为由,采取 纠缠、哄闹、滞留工地 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形成了以何某、马某、马某忠、罗某某、王某等人为首的多个恶势力犯罪集团。

据了解,宝坻法院依法对该系列案件各犯罪集团中的部分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及参与人员依法作出判决,对何某等 115名 涉案人员分别判处 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没收作案工具。

如何避免劳务碰瓷?

1、不随意招收不熟悉的马路工。加强三级安全教育,签订 安全用工协议 。与民工 签订合同 ,无论困难多大都得签,一旦民工恶意讨薪闹事,拿出合同 按合同付款

2、规范项目部现场劳务管理,做好 签到表、考勤单、身份证明、收付款凭证 等文件管理。      
3、工头带头闹事,施工方可直接发工资给民工,做好合同、签到表,工资表,收款凭证。施工方不欠民工钱,工头即使想闹事也闹不起来。      
4、工头从其他地方找民工来闹事,这个只要查他们的 身份证和合同 是否是你所在项目的便知。有合同的按合同,无合同的恶意讨薪,法律上不予支持。      
5、发生碰瓷现象时,及时收集证据,避开在当事人熟悉的区域处理问题。      

遇到这些情况赶紧报警!!!

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

根据意见,“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 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 等,足以使他人产生 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 ,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 的违法犯罪手段。

“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

  •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 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 堵门阻工 ,以及通过 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 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 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 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 等;

  • 其他符合意见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 yj蓝天
    yj蓝天 沙发

    学习啦,谢谢楼主分享

    2023-11-10 08: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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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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