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变更索赔工作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是较少涉足的类别,其原因是 一般安全文明施工费收入为总价包干或费率计取 ,同时实施方案一般由施工单位自行编制,很难从中发现“变更”。以下是一项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案例,其基本逻辑是: 凡事皆有对应标准,若是发包人原因导致标准增大,增大部分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近期,多地住建行政部门发文禁止采用扣件式钢管悬挑脚手架,强制采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上海、重庆、苏州、温州等)。我们常看到的现象是,技术标准强制更改,计价标准更改却滞后。期间的成本增加有待我们去关注与争取。
承包人承揽工程进场前,发包人已提前施工临设围挡,该如何确定围挡费用的承担与划分,如何确定围挡是否超标准,从以下几方面探讨与论证。
从国家到省级安全文明施工费内容中均明确:“施工现场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混凝土砌块等围挡的安砌、维修、拆除费用”。由此确认场地围挡费用已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应由施工单位施工并承担费用(合同另行约定安文明施工费的除外)。但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应有一个限定范围,即对应技术标准如何?
先确定围挡是否符合标准,再确定合理的分担方案。论述如下:
国家标准规定:现场围挡高度市区主要路段不小于2.5m,一般道路不小于 1.8m——引自《安全检查标准》《环境与卫生标准》等。
省级标准规定:现场围挡高度市区主要路段不应低于2.5m,不宜高于 3m;一般道路不应低于 1.8m,不宜高于 2.5m——引自《×省级场地围挡设置标准》等。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省标准中对围挡技术标准进行了规定,同样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由省级编制,完全可以推导标准与费用必然匹配。即:标准是指符合政府规定的样板、尺寸、高度。若超标准建设围挡,其往往是为达到更好的美观效果、发包人销售宣传等非承包人目的。
1、围挡符合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标准围挡):
施工单位退场时拆除的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若施工单位退场时建设单位仍继续使用的围挡施工单位可根据临设属性:进场建--退场清,协商共同承担费用。
2、 围挡超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超标准围挡):
从省级文件及费率编制出发,承担应承担的部分,不承担超标准的部分;
即无论由谁搭设围挡,施工单位均应只承担政府规范标准范围内的费用,超出范围外的部分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3m与4m 高每延米差额为:825-600=225 元/m,即面对4米高围挡时,施工单位应承担标准内的 600元/m,建设单位应承担超标准的225元/m。分析过程如下:
通过本文分析与论证可以看出,无论何种费用均应有其对应的标准,可研究,可落实。类似还有如爬架施工与定额挑架的研究,政策推广的装配式构件,部分地区必须使用与禁止使用的材料及措施等。因此,在实际施工中遇技术标准与费用标准不匹配的情况,应积极应对,从编制依据、政策变化等方面入手,分析其是否构成变更索赔,以规避低收入、高支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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