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特征描述的地位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5.2.3条规定:“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9.4.l条规定: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 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9.4.2条规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 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 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 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就其性质而言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在司法审判层面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抑或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存在争议。
实践中,如果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有关项目特征的描述存在漏项、错误等问题,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特别是在结算阶段)发承包双方容易产生争议,比如责任如何划分、如何对实际施工部分进行计价等等。甚至有些发包人认为,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认真核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图纸是否一致,并承担相应风险。如施工中出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图纸不符,应以图纸为准,同时结算时工程价款不因此而增加。
二、与项目特征描述相关的争议及规避措施
1.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商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重庆康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共重庆市委当代党员杂志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上海鑫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邦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5.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与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通过案例检索结果来看,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的情况下,招标人承担了大部分责任。若因项目特征描述不符而导致工程价款发生变更,承包人未及时表示异议或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主张变更,承包人也有可能会丧失工程价款变更的权利。在对新增的项目计价时,通常需要重新组价,法院往往采取有相似参照相似约定,无相似参照定额,无定额按市场价,公平客观的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因此,在发布工程量清单时,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规范、全面,与图纸保持一致,避免争议。
如果是施工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一般仅供参考,在责任承担上,与以上内容和案例的结果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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