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理划分过程结算周期
过程结算周期的划分应遵循易于操作、科学合理的原则。首先,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项目规模大小和工期长短,一般工期少于一年的可不考虑实行过程结算。
其次,选择控制性节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专业工程或专业分包工程作为分界点,比如根据主要分部工程进行划分:道路工程可划分为管线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等节点;桥梁工程可划分为基础、下部结构、上部结构、附属工程等节点;房屋建筑工程可按栋号划分为基础、主体、装修、安装、室外等节点; 隧道工程可划分洞挖衬砌工程、路基路面工程、隧道设施等节点,尽量要做到界面清晰。
还可以根据项目自身特点,合同额大、施工工期长的适当增加过程结算次数,分部工程施工时间超一年的,可按控制性节点工程确定结算节点,针对较长线状工程如道路工程,以完成一段线状工程按设计桩号去细分过程结算节点。同时也要注意划分节点不宜太多,过多容易界面不清楚,导致工程量重复计算或遗漏,降低造价管理能效。
2 配备专业的造价人员
造价人员,是施工过程结算的中坚力量,配备专业的造价人员,对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工作至关重要。
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参建各方应重视人才培养和人才管理,配备充足的专业力量,关注过程结算政策的发布,重视相关政策的学习,加强培训,使其具有高水平的驻场服务与沟通能力,熟悉现场情况,了解招标文件、合同内容、图纸和计价规则,能处理常见结算争议问题等。
还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供全过程造价管理服务,加强变更、结算等环节的过程管理。
3 强化合同管理能力
为了杜绝合同履约风险,应加强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严谨性和完备性审核,合同条款中需要约定施工过程结算的结算周期或节点、审核程序及时限、支付比例、风险承担、验收要求、逾期责任、资金监管和尾款支付等内容,约束施工单位将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材料设备款及分包工程价款等。
设置切实可行的合同条款,合理分配发承方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保障施工过程结算顺利开展。
4制定统一的结算原则,规范过程结算工作
节点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编制工作,并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相应过程结算资料;发包人须在期限内完成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不予计量;未经发包人同意,超出合同范围的工程量,发包人有权不予计量。
由于工程的复杂性,发承包双方不可避免会出现争议和分歧。施工过程结算存在争议时,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解决方式及时处理,协商解决。无争议部分或争议已解决部分的过程结算价款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部分视情况处理后列入后续节点的过程结算或留至竣工结算时处理。
对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有错漏或重复的,双方应予以配合修正,经复核修正后在当期的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中补充修正内容。
5推进结算资料标准化
通常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竣工验收二十八天内需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很多项目都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结算,而且时间紧、任务重,结算文件编制质量也得不到保障。实施过程结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统一制订规范的结算资料提交标准,做好资料验收交底工作,并指导施工单位开展资料整理工作。
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共性资料,在第一期过程结算时提交,之后就不再重复提交。工期奖惩、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等不计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时再计。
当期过程结算文件,包括当期节点工程的施工记录、图纸、变更签证、检测报告、验收报告、过程结算价款等。当期过程结算价款,包括当期节点工程的合同价、价差调整、变更签证等。此前节点工程中的价款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属于承包人原因再提交的,不予认可,非承包人原因新增的,计入当期过程结算。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就按要求进行过程结算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项目的实施与结算资料的整理同时进行,可以为竣工结算节省大量的时间。
6、运用新技术推动施工过程结算的发展
推行过程结算协同办公平台,实现施工单位报送结算、监理审核、业主审批的全部线上流程,或者应用BIM和信息技术关联成本与空间数据,自动检测变更的相关内容并直观地显示结果,快速地将中标价、控制价与过程结算价等进行对比分析,将大量的统计、计算工作交由软件完成,实现造价预测和控制; 一方面有效避免出现超计、漏计情况的发生,提高计算的精度,另一方面保证结算过程透明公开,加快结算进度,提高过程结算的编制和审核效率。
7、相关行政主体齐抓共管
目前,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主体基本一致,但行政主体却存在差异。广东、贵州、吉林、重庆等地推行过程结算行政主体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但推行过程结算工作仅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做力度不够;山西、福建等地住建厅和发改委一起推行过程结算的方式,很值得借鉴。加强政策宣贯,确保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参建单位能全面熟悉过程结算制度。
完善施工过程结算保障措施,出台过程质量检验的详细实施办法,为过程结算提供依据,率先推动财政投融资项目作为过程结算试点项目,及时总结经验,为后续推动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结算提供可借鉴的实践案例,对非国有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结算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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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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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必须以审计结果作为计算工程款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行为,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除非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 否则审计结论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其理由如下: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对于建设工程价款已有明确约定, 但发包方往往以等待审计结果来作为拖延支付工程款的借口 。对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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