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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署:正确理解和把握当前工程结算中以审代结的若干问题审计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条规 定,审 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 况、 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可见,结算审计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审计机关不仅要开展结算审计,更要开展好结算审计。 2017年以来,审计署陆续出台《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中常见问题解答》《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的通知》对规范投资审计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开展专项清理检查,纠正了各地存在的强制要求直接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有关规定和做法,取得良好实效。依法审计观念深入人心,投资审计的作用发挥更加全面,针对“以审代结”等问题人民来信来访大幅下降,“以审代结”问题已得到根本性扭转。但实际工作中,仍有个别审计机关特别是县级审计机关,依然存在对上述文件的误读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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