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大力推进,建筑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日 益成为社会治理的重点领 域和关键环节,工程建设量大幅提高,建设工程在全生命周期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造价纠纷 案件不断增 加。由于该类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产生原因多样、 时间 跨度大、专业技 术性较强等,造成建设工程纠纷处理难度较大。 建设工程纠纷大多由工程造价纠纷引起,而其他原因引起的纠 纷最终 也大多归结到工程造价的赔偿上。
对因变更造成的措施费如何结算产生争议
关于中山市岐江公路顶管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粤标定函〔2020〕55号)
中山市横栏镇永兴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岐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2020 年3月13日,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岐江公路顶管工程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5年4月1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岐江公路顶管工程项目位于中山市横栏镇,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中山市岐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工期为180日历天,目前工程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在实施期间公路管理部门要求对主干管进行了由路中向路侧的设计线位调整,调整了DN1200顶管工作井、接收井数量、间距,并将井筒处土体原设计的水泥搅拌桩加固止水措施变更为水泥搅拌桩加高压旋喷注浆的方案,双方对因变更造成的措施费如何结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注明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即便原设计的水泥搅拌桩加固止水措施变更为水泥搅拌桩加高压旋喷注浆的方案,补充合同中的止水措施费用也应视为总价包干而 不作调整 。承包人认为止水措施方案变更属于由设计院作出的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应按合同约定的变更工程计价方法据实结算。
经查阅相关资料,本工程水泥搅拌桩加固止水措施变更为水泥搅拌桩加高压旋喷注浆,是发包人依据设计院提供的工程变更单向承包人发出的指令,属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根据总包合同专用条款68条“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工程变更”,因此,本工程的工程变更费用应按照总包合同及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调整,不含在固定总价合同内。
另外,根据合同关于变更价款调整的计算方式约定:“由于非承包方原因,由设计单位所作的工程修改、变更,按以下方式结算:1)合同中已有使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参照类似单价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单价,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和发布的价格信息,依据工程变更签证,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按本招标说明的规定作出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结算。结算单价按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比例折算执行”,我站认为,本工程因公路管理要求,将水泥搅拌桩加固止水措施变更为水泥搅拌桩加高压旋喷注浆的指令属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费用不含在固定总价合同内;变更的工程量应按照设计变更单和现场签证的打桩记录据实计算;变更工程的单价应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专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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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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