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建局 关于试点开展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二三维(BIM)联合审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24
各县(市、区)、功能区住建部门,市属各有关国企,在温的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图审机构:
其中,(一)联审申报前,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建设单位按照土地出让协议、工程招标文件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做好BIM的具体应用。建设单位应联合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土地出让协议、工程招标文件等文件有关BIM技术应用的约定对联审做好主动申报。
(二)联审申报时,建设单位应按照《温州市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导则(设计篇)》有关要求向勘察设计单位提出数字化审查申报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合同、招标文件等有关要求先行自查,对照《温州市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导则(设计篇)》中表3.0.5(见附件)的规定确定数字化审查等级,根据数字化审查等级对照《温州市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导则(设计篇)》中表3.0.4(见附件)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应提交数字化审查交付成果,通过既有账号访问浙江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温州)暨温州市施工图二三维(BIM)联审系统(https://zjj-sgtsc.wenzhou.gov.cn:8082/webserver/app/index.html),上传包含施工图和BIM在内的所有施工图设计交付物。图审机构应在收到数字化审查项目时对照《温州市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导则(设计篇)》中表3.0.4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数字化审查交付成果初步审核。如遇不合规情况应及时退回、要求修改。
(三)联审进行时,图审机构应按照《温州市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导则(审查篇)》的有关规定同步对数字化审查交付成果中的模型辅助设计质量、模型质量和应用选项进行审查,提出施工图审查意见和BIM核查意见。项目数字化审查等级在三级及以上的,图审机构应组织有关专家评审数字化交付成果以确定是否满足有关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和BIM核查意见完善数字化交付成果。
(四)图审机构应争取同步完成联审,分别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BIM核查报告。若联审不能同步完成,图审机构也应在施工图审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BIM核查,出具BIM核查报告。出具联审意见前,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应配合尽快完成数字化审查交付物修改内容的重新提交。联审结束后,项目数字化审查交付物及BIM核查报告将归集到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电子文件中作为重要基础档案。
三、试点要求
(一)分步推进试点。全市将分类、分级、分区、有序推进本次试点工作。各地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试点安排积极做好试点组织。 2023年9月1日起,先行在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乐清市、瑞安市、永嘉县开展试点 ,其他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同步开展。 到2023年底,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应完成不少于5个项目的联审,乐清市、瑞安市应完成不少于3个项目的联审,洞头区、永嘉县应完成不少于1个项目的联审。2024年起,试点工作将视开展情况向全市域铺开 。
(二)落实经费安排。各地住建部门应积极对接本级财政做好试点开展相关经费保障,建设单位也应认真做好相应经费列支。其中, BIM技术设计应用及联审费用可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计列。以上费用的计费标准均可参考《温州市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服务费用计价参考依据》(温住建发〔2023〕12号)的有关内容执行 。
(三)强化专业储备。各地住建部门应配合试点开展加大BIM技术应用、施工图二三维(BIM)联审等专题培训力度。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从事BIM设计的人员储备和技能培养,尤其是要提升企业BIM设计能力。图审机构应加强存量审查人员同时开展二三维审查的业务能力,并增量培养一批熟悉施工图二三维(BIM)联审的后备力量。
(四)认真总结成果。参加试点的各单位应积极推动施工图二三维(BIM)联审在工程建设全过程BIM管理中的成果转化,及时收集和整理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涌现的案例和积累的经验,努力将试点优秀成果最大化应用和推广,助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民用建筑工程数字化审查等级和交付物要求》和《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等级》
附件
表1 民用建筑工程数字化审查等级和交付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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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温州市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导则(设计篇)》中表3.0.4。
表2 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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