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确定的方式主要有四种。
第一种,由当事人约定。就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约定时,有国家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确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约定标准。1997年11月我国《建筑法》第18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双方约定,是工程造价确定的主要方式。
第二种、招标投标确定,招标投标有利于提高建筑企业的管理水平。有助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有利于保障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
1.关系社会公其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等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等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包括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等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等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由国务院批准或制订。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但在实践中,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却违反规定,不经过招投标而直接承发包,或者虽然经过招投标但合同未按标书内容就工程造价作出明确约定,使招投标流于形式。
第三种、协商确定。就是由纠纷双方商定或由纠纷双方委托有关部门鉴定。
第四种、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以上两种方式都经常涉及鉴定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部门鉴定。对工程造价的核定,根据有关建筑管理法规,应委托建设银行或建筑工程定额管理站进行。现在有的地区对工程造价的核定,委托设计院等法定鉴定部门以外的部门进行,这种委托不符合要求,从而也影响证据的使用,所以委托鉴定,应当委托法定的鉴定部门。另外鉴定时人民法院应当积极组织配合鉴定部门工作,因为法院是案件审判的组织者和指挥者,鉴定部门是协助法院工作的,鉴定能否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直接涉及每个鉴定结论的准确和实用性,不能把委托书交给鉴定部门后。坐等结论,这样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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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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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零开始,造价小白学习步骤总结1.学习造价第一步:学会看图无论你是在施工单位,还是在建设单位或者是咨询单位工作,只要你想从事造价这个行业,你就必须要会看图,因为一切都是来源于图纸。如果你连图都不会看的话,那么你就会无从下手。这里必须要强调一下的是,识图并不是说让你看完一本《房屋建筑学》就完事了,你要学会理论联系实际,实体搭配模型。2.学习造价第二步:将施工与图纸结合打个比方,在造价当中,清单就是菜谱,定额就是食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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