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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来袭,工程造价人又可以多发一点钱了。

发布于:2023-09-22 09:50:22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复制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发〔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贯彻落实事项公告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

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三、纳税人尚未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享受,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2023年度已经填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四、《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并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纳税人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五、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报送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宣传辅导和政策精准推送工作,便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确保减税红利精准直达。

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涉及的其他管理事项,按照《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2022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8月30日


先给大家划一下最新政策的重点内容,供大家参考:
2023年1月1日 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等3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具体情况如下:
1、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1000→2000!
一般情况下,家里有3岁以下宝宝的,可以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根据最新规定,每个婴幼儿的扣除标准,从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了2000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最新扣除标准如下图所示:



2、子女教育,1000→2000!
一般情况下,家里有3岁以上上学的孩子,无论是上幼儿园(包括不上幼儿园的),还是上小学、初中、大学等,都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根据最新规定,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原来的每个子女1000元提高到了2000元。子女教育最新扣除标准如下图所示:



3、赡养老人,2000→3000!
家里有年满60周岁的老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根据最新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了3000元。
其中,独生子女每月可全额享受3000元的标准,非独生子女则需要跟兄弟姐妹进行分摊,且每个子女最高不超1500元/月。
赡养老人最新扣除标准如下图所示:



其他的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事项,保持不变,跟原来一样,仍旧是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另外,由于这个优惠政策是8月底才发布,但实施日期是2023年1月1日。这就导致在预扣预缴个税阶段,按原标准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会多预缴了个税。
针对这种情况,在政策解读里也给出了明确:自9月起,信息系统会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计算大家的个税,此前多交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后续个税税款,抵减不完的,大家可以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的时候继续享受。
这对于普通打工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利好,大多数打工人又可以少交个税了。那么到底能少交多少个税呢?我们来具体看一下:
比如,小明是独生子女,可以享受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3项专项附加扣除,减除各项费用之后,小明的月薪是1.6万。在不考虑其他情况的前提下:
新政策之前,小明每月需要缴纳的个税=(16000 - 5000 - 4000) × 10% -210 = 490元。
新政策之后,小明每月需要缴纳的个税=(16000 - 5000 - 6000) × 10% -210 = 290元。
小明因赡养老人和子女教育扣除标准都提高了1000元,能够少交的个税=490-290=200元。
以上只是简单测算,供大家参考。其实在不考虑其他情况,且比较理想化的状态下,更为简单的测算如下:
1、对于适用3%税率的人而言,如果3项专项附加扣除都可以享受,大概每月最高可以少交个税:3000*3%=90元。
2、对于适用10%税率的人而言,如果3项专项附加扣除都可以享受,大概每月最高可以少交个税:3000*10%=300元。
3、对于适用45%税率的人而言,如果3项专项附加扣除都可以享受,大概每月最高可以少交个税:3000*45%=1350元。
也就是说,基于这个新的优惠政策,极限的每月少交个税金额为1350元,但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每月可以少交个税的区间大概在90-300元之间。
不过,对于本来就不交个税的人而言,这个政策没啥意义,依旧是不交税,一毛钱好处都没有。能做的就是努力加油,争取更多得享受个税优惠吧!

一、提高个人所得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根据《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二、我还没有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应该如何享受?          
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
三、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但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四、我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申报期起,信息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五、我和我的兄弟姐妹之前是按照约定分摊的方式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这次标准提高后能不能重新调整扣除额度?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需要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扣除标准提高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但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
六、我是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人,平时取得的都是经营所得,没有工资薪金所得,应该如何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平时也没有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七、赡养岳父母或公公婆婆是否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
八、我的孩子正在读硕士研究生,我能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么?    
如果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纳税人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九、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另一个享受3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按照《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十、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纳税人应当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等有关规定处理。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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