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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林业发展的三个阶段及启示(二)

发布于:2023-09-20 08:16:20 来自:环保工程/环境修复 [复制转发]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林业发展的三个阶段及启示(二)

第二阶段:加强森林保护、强调可持续发展阶段(1979-1997年)

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后期,即从改革开放之初到20世纪末期,是林业发展的第二阶段。大力植树造林、加强森林保护、强调可持续发展,成为这一时期党和政府林业政策措施的重点。这一阶段又可分为3个时期。

1、恢复发展时期(1978-198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伴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林业建设步入正常轨道。党和政府就植树造林问题,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植树节的决议》(1979)、《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的通知》(1979)、《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197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指示》(198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1981)等。由于历史欠账太多,以上政策的出台、实施,没能遏制住我国生态失衡的局面。1981年七八月,我国四川、陕西等省先后发生了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洪水灾害。长江、黄河上游连降暴雨,造成洪水暴发、山体崩塌,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经济建设造成巨大损失。专家学者以大量的数据和事实论证了森林植被遭到破坏、生态失去平衡是造成这次洪灾的主要原因。严峻的生态形势,使党和政府对森林生态效益的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升。邓小平对当时国务院副总理万里说:“最近发生的洪灾涉及到林业问题,涉及到森林的过量砍伐。看来宁可进口一点木材,也要少砍一点树。”同时,他还建议全国人大通过议案,规定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每人每年都要种3至5棵树,包栽包活,多者受奖,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者受罚。这一建议得到了党和国家其他领导人的认同。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决议》,从此,植树造林成为我国公民应尽的义务。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全国人民掀起植树造林运动高潮,展开了一场规模浩大的生态建设运动。为了改变我国西北、华北、东北地区风沙危害和水土流失,减缓日益加速的荒漠化进程,党和政府决定在西北、华北北部、东北西部绵延4480 公里的风沙线上,实施“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1986年后又陆续开展了绿化太行山、沿海防护林、长江中上游防护林、平原绿化、黄河中游防护林等生态工程。全民义务植树和大型生态工程的上马,体现出党和国家对生态建设的重视程度日益加强。

2、加强对森林的保护时期(1984-1991)。按照中央部署,为了保护森林,促进林业发展,我国农村广泛实行了林业“三定”政策。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木材市场逐步放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集体林区出现了对森林资源的乱砍滥伐、偷盗等现象,甚至一些国营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也遭到哄抢,导致集体林区蓄积量在300万立方米的林业重点市,由20世纪50年代的158个减少到不足100个,能提供商品材的县由297个减少到172个。第三次森林资源清查(1984-1988)显示,较第二次清查,南方集体林区活立木总蓄积量减少了18558万公顷,森林蓄积量减少15942万立方米。在生产建设需要和人口生存需求的双重压力下,木材年产量居高不下,长期超量采伐、计划外采伐,对森林资源消耗巨大,远远超出了森林的承载能力。与人祸对应的是天灾。1986年春,我国多个省份又连续发生森林火灾1200多起,烧林52万多亩,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1987年北方大兴安岭林区又发生特大森林火灾,大火持续了近一个月。据统计,过火林地面积1.33万平方公里,其中受害森林面积87万公顷,烧毁贮木场存材85万立方米,死亡193人,受伤226人。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严重的一次森林大火,损失非常惨重。面对森林资源出现的危机,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林业保护政策。其中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198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198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1987)、林业部《封山育林管理暂行办法》(1988)、《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于当前乱砍滥伐、乱捕滥猎和综合治理措施报告〉的通知》(1992)等。以上政策明确指出,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一个重大问题,要正确处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关系。我国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对森林的保护和管理必须加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放松。对乱砍滥伐应当随起随杀,绝不能手软。要彻底改变“木材生产为中心”的理念,坚决调减木材产量,给林业以休养生息的机会。这些政策措施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对林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林业法制建设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3、向可持续发展转变时期(1992-1997)。1992年6月,巴西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对人类环境与发展问题进行了全球性规划,会议通过的《21世纪议程》,使可持续发展这一模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会后,我国编制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成为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政府把生物多样性资源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等放到了突出位置。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1993)中,明确指出要坚持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总体推进造林绿化工作,切实抓好造林绿化重点工程建设。在随后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明确指出,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保护林地,制止滥伐、盗伐森林,提高森林覆盖率。1994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强调要将生物多样性作为重点保护对象。在1996年9月出台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明确提出以严厉的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到90年代后期,经过各方努力,林业建设中存在的毁林开垦、乱砍滥伐等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工作初见成效。1984-1988年第三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我国森林面积为12465万公顷,森林覆盖率12.98%,活立木蓄积量105.72亿立方米,森林蓄积量91.41亿立方米。1989-1993年第四次清查,森林面积13370万公顷,森林覆盖率13.92%,活立木蓄积量117.85亿立方米,森林蓄积量101.37亿立方米。1994-1998年第五次清查,森林面积15894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16.55%,活立木蓄积量12488亿立方米,森林蓄积量11267亿立方米。可见,我国森林面积和蓄积出现双增长的良好局面,林业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同时,也需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生产建设对木材的需求居高不下,林业发展形势依然严峻。依据林业年鉴中的统计数据,1986-1991年,我国每年的木材产量曾一度递减,从6502.4万立方米,下降到5807.3万立方米,减少了695.1万立方米,减幅为10.7%。但是,1991年之后又迅速反弹,至1995年,木材产量攀升至6766.9万立方米,远远超过了1986年的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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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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