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 强国战略的指示要求,立足服务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图书资料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江苏省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江苏省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调动广大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图书资料专业人才队伍,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江苏省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
第四条 实行分类评价,根据图书资料行业不同岗位类型的特点,分类制定职称评价标准。对于主要从事图书资料业务工作的 “ 操作型 ” 人员,着重考察其工作业绩,突出其实际操作水平和解决问题、创新方法的能力。对于主要从事图书资料研究工作的 “ 学术型 ” 人员,着重考察其研究能力,突出其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应用效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办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 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三) 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并记入省诚信档案库。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列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管理员资格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专科或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可初定管理员职称。
第八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初步掌握本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热心公益活动,发挥良好作用,具有完成一般性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助理馆员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 助理馆员 职称:
1. 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助理馆员。
2. 具备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馆员。
3. 具备大专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可申报助理馆员。
4. 具备高中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可申报助理馆员。
第十条 专 业理论水平及成果条件
了解图书资料专业基础理论,能够熟练应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并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案例或专题调查报告 1 篇。
(二)独立撰写并在市(厅)级以上的学术研讨会上宣读论文或案例 1 篇和在有准印证号的内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专业调查报告、案例、书评 1 篇(本款仅适用于县以下从事图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积极完成本职工作,能够参与专业技术研究,热心公益活动,发挥良好作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1 项,并取得显著成果。
(二)参与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参与地区或单位文献组织相关条例或工作规范的编制与修订 1 部,或参与全国或地区性文献资源建设协作协调项目。
(三)参与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或大中型数据库、网络资源建设工作 1 项,或参与地区(单位)数字图书馆相关技术的应用和开发工作 1 项。
(四)参与咨询重大或重点课题 1 项,完成资料的整理编写,或参与中型读者活动 1 项或小型读者活动 2 项,并完成资料的整理编写,形成专题汇编等。
(五)参与地区(单位)文献整理出版项目 1 项,或修复珍贵古籍文献 1 项。
(六)参与 1 项大型展览或 2 项中型展览的内容编写。
(七)参与完成图书馆行业专利设计、地市级标准的制订至少 1 项,并有相应证书。
第五章 馆员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馆员资格:
1. 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馆员资格。
2. 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可申报馆员资格。
3.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可申报馆员资格。
4. 具备高中学历、取得助理馆员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7 年,可申报馆员职称。
(二)破格申报条件
5.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满 3 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馆员资格:
( 1 )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 2 )市(厅)级以上优秀服务成果奖获得者。
( 3 )市(厅)级以上重大活动组织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 4 )因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市级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书面表彰的。
( 5 )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实际工作业绩显著的。
第 十三 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条件
系统掌握图书资料专业基础理论,在应用实践中有所创新。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排名前三)本专业学术著作 1 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 5 万字以上)。
(二)独立撰写并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案例 或专题调查报告 2 篇。
(三) 独立撰写并在市(厅)级以上的学术研讨会上宣读论文或案例 1 篇和在有准印证号的内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专业调查报告、案例、书评 2 篇(本款仅适用于县以下从事图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以来,积极参与专业技术研究,圆满完成本职工作,热心公益活动,发挥良好作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2 项,并取得显著成果。
(二)参与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参与国家大型文献组织法(如《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中国分类主题词表》)的编制与修订 1 部,参与全国或地区性文献资源建设协作协调项目。
(三)参与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或大型数据库、网络资源建设工作 1 项,参与地区(单位)数字图书馆相关技术的应用和开发工作 1 项。
(四)参与咨询重大课题 2 项,完成资料的整理编写,并形成专题报告等,或参与中型读者活动 2 项或小型读者活动 4 项,并完成资料的整理编写,形成专题汇编等。
(五)参与国家级文献整理出版项目 1 项 或地区(单位)文献整理出版项目 2 项 ,或参与修复国家级珍贵古籍 名录 1 项 或省级珍贵古籍名录 2 项。
(六)参与 2 项大型展览或 3 项中型展览的内容编写。
(七)主要参与完成图书馆行业专利设计、地市级标准的制订至少 1 项,并有相应证书。
第六章 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
1. 具备 获得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 。
2. 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
(二)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馆员资格后,参与完成的项目获省(部)级学术奖三等奖以上奖项(排名前三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可提前 1 年申报副研究馆员。
第十六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条件
系统掌握图书资料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图书资料专业的技术规范、专业技能和标准,在研究与应用实践中有所创新。
取得馆员资格以来,发表、出版本专业学术论文或著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合作撰写(主要作者)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 1 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 10 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译著 2 部(汉字共 30 万字以上)。
(二)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和受市(厅)级以上行政部门委托并批示认可的本专业大型或综合性调查报告(含事业发展规划、活动总体设计方案)各 1 篇。
(三)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3 篇。
(四)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2 篇和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报告 1 篇(本款仅适用于县以下从事图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七条 专 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取得馆员资格以来,从事专业技术研究,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发挥骨干作用,热心公益活动,主动培养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一)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1 项 , 或主要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2 项,并验收合格。
(二)主要参与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参与国家大型文献组织法(如《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中国分类主题词表》)的编制与修订 1 部,或主要参与全国或地区性文献资源建设协作协调项目,并通过由市(厅)级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鉴定。
(三)主要参与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或大型数据库、网络资源建设工作 2 项,并通过市(厅)级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鉴定,或主要参与地区(单位)数字图书馆相关技术的应用和开发工作 2 项,并通过市(厅)级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鉴定。
(四)主要参与咨询重大课题 4 项,完成资料的整理编写,形成专题报告等,或主持并组织实施或主要参与 4 个省辖市以上单位(或相应层次)合作举办的中型读者活动 4 项或 2 个省辖市单位(或相应层次)合作举办的小型读者活动 10 项,完成资料的整理编写,形成专题汇编等。
(五)主要参与国家级(如国家重点出版项目、国家出版资金资助项目、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项目等)文献整理出版项目 2 项,并公开出版,或修复国家级珍贵古籍 名录 1 项, 或省级珍贵古籍名录 2 项 ,并通过市(厅)级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鉴定。
(六)指导培养专业人才,讲授面向全省县(区)级图书馆(或相应层次) 100 人以上规模的图书馆业务培训课程 50 课时或面向本市县(区)级图书馆(或相应层次) 50 人以上规模的图书馆业务培训课程 70 课时。
(七)主要参与全省 4 个省辖市以上图书馆合作举办、内容原创(或相应层次)的大型展览 6 项,或 3 个省辖市图书馆合作举办(或相应层次)、内容原创的中型展览 8 项的内容策划和编写,并形成专题汇编。
(八)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图书馆行业的应用技术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1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设计至少 1 项,并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相应专利证书。
(九)主持或主要参与图书馆行业的业务、服务和管理方面至少 1 项地市级标准的制订,并通过省、市级标准机构的正式确认。
第七章 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可申报研究馆员资格。
(二) 破格申报条件: 主持完成的项目获省(部)级学术奖一等奖以上 (排名前三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可提前 1 年申报研究馆员 。
第十九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研究成果条件
具备较高的图书资料专业理论水平,并在理论研究与应用实践中有所创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 2 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共 30 万字以上)。
(二)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 1 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 20 万字以上),并在省级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2 篇。
(三)独立或合作翻译(排名第一)并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 5 部(汉字共 70 万字以上)。
(四)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3 篇(其中 1 篇在核心期刊发表)和受市(厅)级以上行政部门委托并批示认可的本专业大型或综合性调查报告(含事业发展规划、活动总体设计方案) 1 篇。
(五)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5 篇(其中 1 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六)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3 篇和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报告 2 篇(本款仅适用于县以下从事图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县(市、区)及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所发表论文不作核心期刊要求, 加大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评审比重 。
第 二十 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以来,从事专业技术研究,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发挥主导作用,热心公益活动,主动培养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 1 项,或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3 项,并验收合格。
(二)主持并组织实施或主要参与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或大型数据库、网络资源建设工作 3 项,并通过市(厅)级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鉴定,或主持并组织实施或主要参与地区(单位)数字图书馆相关技术的应用和开发工作 3 项,并通过市(厅)级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鉴定。
(三)主持并组织实施或主要参与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担任数据库总校,参与国家大型文献组织法(如《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中国分类主题词表》)的编制与修订 1 部,或主持并组织实施或主要参与全国或地区性文献资源建设协作协调项目,并通过由市(厅)级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鉴定。
(四)主持并组织实施或主要参与咨询重大课题 6 项,完成资料的整理编写,形成专题报告,并验收合格,或主持并组织实施或主要参与 6 个省辖市以上单位(或相应层次)合作举办的大型读者活动 6 项或 4 个省辖市单位(或相应层次)合作举办的中型读者活动 12 项,完成资料的整理编写,形成专题汇编等。
(五)主持并组织实施或主要参与国家级(如国家重点出版项目、国家出版资金资助项目、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项目等)文献整理出版项目 3 项,并公开出版,或修复国家级珍贵古籍名录 2 项,并通过市(厅)级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鉴定。
(六)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图书馆行业的应用技术发明专利 或软件著作权 1 项, 或实用新型专利设计至少 2 项,或外观设计专利至少 2 项,并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相应专利证书。
(七)主持或主要参与图书馆行业的业务、服务和管理方面至少 1 项省级标准规范、或 2 项以上地市级标准的制订,并通过省、市级标准机构的正式确认。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员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对于取得突出业绩成果、作出较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符合贯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经考核认定的职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在我省博士后站从事 图书资料 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正高级职称,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考核认定的重要依据。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从事艺术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各设区市相关人员中级职称考核认定由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省直及其他单位人员由省图书资料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 3 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七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 .按有关要求填写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 ” 或 “ 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 ” (简称 “ 申报表 ” 下同),一式 3 份。
2 . “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简介表 ” 一式 3 份,同时上报该表格的电子文档,文件名格式: “ 申报专业 级别 姓名 ” ,例如: “ 图书资料专业副研究馆员李四 ” 。
3 .对照 “ 总则 ” ,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 “ 申报表 ” 封面相应的栏目处。
4 .对照 “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 ,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近 5 年的考核结果填入 “ 申报表 ” 内相应的空栏处。
5 .对照 “ 继续教育要求 ” ,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
6 .对照 “ 学历、资历要求 ” ,须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部队院校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或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或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职称评定时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可的 职称 证书、能够通过政府部门网络平台核验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 职称 资格证书,不需要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7 .对照 “ 专业理论水平及研究成果条件 ” ,填入 “ 申报表 ” 相应栏目并提交由单位负责考核考查的有关证明材料,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或著作复印件。
8 . “ 学术会议上宣读的报告 ” 字数不低于 3000 字,提交的材料包括:会议通知、宣读的报告及相关辅助证明材料,材料须经主办单位核实、盖章。
9 .对照 “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 ,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 “ 申报表 ” 内相应栏目,并提交反映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的单位证明材料。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1 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书等)。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和课题结项报告。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均需按规定要求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 .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 .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3 .精通:理解透彻,应用娴熟。
4 .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5 .专著:是指著作者专门针对某一问题进行的深入研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一定的创造性的著作。
6 .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作品(含专著、论文、古籍注释、学术性著作编译、全国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 20 万字以上。文章汇编、图录、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以及创作的作品集,一般都不能视为学术著作。
7 .译著:指翻译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外文学术著作。
8 .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字数不低于 3000 字。凡对专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9 .核心期刊:指由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最新版本)、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SCI )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 CSCD )收录的期刊目录(以论文发表年为准)。
10 .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 ISSN (国际标准刊号)和(或) CN (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1 .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 ISSN (国际标准刊号)和(或) CN (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2 .国家级奖:指中宣部认定的奖项和本专业国家一级协(学)会所设奖项。
13 .省(部)级奖项:指由中央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设立的奖项。
14 .市(厅)级奖项:指由省辖市或省相关单位设立的奖项。
15 .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 20 万字以上。
16 .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 20 万字以上。
17 .省部级学术奖:指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获奖项目的 “ 主要完成人 ” :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奖励证书的以奖励证书为准,没有个人奖励证书的团体奖项由获奖单位证明获奖的前 3 人。
18 .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按来源可分为国家下达项目、国内外合作项目、合同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等。
19 .科技进步奖: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社科成果奖、星火奖、火炬奖等相应奖项。
20 .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21 .课题项目主持人、负责人:指课题第一申报者(以课题申报表为准)。
22 .效益: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提交可供参考的材料)。良好的效益是指受到媒体的关注高(多家媒体及同一媒体多次的正面宣传报道、公众参与量大等社会效益或者经济上投入产出比高的经济效益。
23 .国家(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一级专业学会、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
24 .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5 .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 .凡冠有 “ 以上 ” 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本科以上含本科, 5 年以上含 5 年, 1 项以上含 1 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
2 .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专业性文章、宣读论文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 .本条件所提 “ 市 ” 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4 .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实际从事本专业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 ,在校全脱产学习时间 不计算为 本专业工作年限 。 其年限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
5 .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 .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认定。
7 .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需同时附上相应公开发表的专题论文。
8 .本条件所指 “ 经(省以上、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 和程序可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 1 )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有关成绩(水平)考核鉴定表;
( 2 )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 3 )由规定的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 3-5 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综合评价的结论并填入 “ 鉴定表 ” ;
( 4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
综合评价结论并填入 “ 鉴定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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