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一个奇特的总价合同清单错项问题,审计会怎么处理?
现在把招标时的有关条款摘入一部分供大家判断时参考(这部分用小字,可先不看):
(1)报价方式:固定总价包干。
(2)投标报价的计算方法:综合单价法,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单位提供的图纸自行计算工程量(业主提供参考量)、工程项目的全费用单价、合价。报价表中每一个子目均需填写全费用单价、合价,投标单位没有填写全费用单价、合价的项目的将不另增加,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合价中。报价表中不包括但在工程图纸及招标文件包括的子目费用应该在报价表现有子目中予以考虑。
(3)本工程包干系数:投标人自行考虑,计入总价中,不予调整。
(4)报价编制依据 ,工程图纸、招标文件。各投标单位根据工程情况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
摘入工程量清单说明:
(1)除本工程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提供的任何工程量清单或工程数量仅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应当根据图纸、技术要求和自己的经验进行校对,在填写“投标人确认数量”及报价时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投标被接受后,招标图纸或招标文件已经载明,但工程量清单子项未列明的或列明数量不足的,均视为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应当因为实际数量与工程量清单列明的数量或子项有任何差异、遗落而要求增加合同价格。如发生合同变更,则按合同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关于合同价款变更的规定:
(1)按照工程师的指示进行的变更,并调整合同价款。
(2)当发生的变更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加或工期延长时需报请业主审批。
(停下来,先别看下面的详解,这事你会怎么回答?)
【问题详解】
1.明确问题: 这个由施工方提出的具有咨询性质的问题,其实也就是给审计人员提出的问题,即:清单上有而图纸上无且没有施工的铝板吊顶在竣工审计时是否扣掉?面对这个问题,审计人应该作出什么样的审计判断和决定?
这个问题的奇特之处在于,它不是我们常见的清单“漏项”,而是清单“多项”:清单上有而图纸上无,而且竣工时才发现,还是总价合同。对于清单“漏项”,大家都很重视,招标文件、合同等多有约定,清单规范也有处理规则,而清单“多项”因其很少发生,也就很少受到关注了。可以预见,不同的审计人员对本案会有不同的审计判断和处理意见。我们要的是正确合理的处理意见。
清单是甲方提供的,为何图纸上无吊顶而清单上有吊顶,原因不明。也许是甲方人员认为在建筑功能上就应该有吊顶,是图纸上漏了,因而纳入清单,但忘了通知变更图纸;也许甲方根本就没打算吊顶,是清单编制人员误会。总之,发生清单“多项”的责任主要在甲方。当然,如果承包商当时自行认真复核清单和图纸,在投标之前与发包人澄清清单中出现的问题,发包人一般会重新修改清单,也不至于发生清单“多项”。这样看,承包商也有一定责任。不管怎么说,问题发生了,就要解决。
有一种观点认为,审计是以事实说话,既然施工单位事实上没有施工铝板吊顶,当然就应该扣掉相应的费用,没有做吊顶还要拿钱,这显然有失公平。而且,按照甲方招标文件的说明,招标人并不对清单列项及数量负责,清单准确性这块仍由投标人负责。施工方在投标时没对图纸与工程量清单做好核对工作,这本来就是施工方的失误。所以吊顶的钱就应该扣掉。这些说法很合乎情理。但是,合情合理就一定合法合规吗?这个理讲的是否全面呢?
2.分析与判断 :本案有2个关键点需要先弄清楚:
其一,合同总价包干的范围究竟是图纸还是清单?如果合同范围是图纸,而图纸中没有吊顶,则吊顶不在合同承包范围之内,无需施工;由于是总价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所以就不应扣除吊顶费用。如果合同范围是清单,而清单中有吊顶,没有施工就应该扣除吊顶费用。
其二,造成清单与图纸不一致的责任在谁?本案所有的问题都是由两者不一致引起的。如果责任在甲方,那么应由甲方承担责任及相应风险,如果责任在承包商,那么应承包商承担。
合同范围判断:根据招标文件,“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单位提供的图纸自行计算工程量(业主提供参考量)”,可见,当时清单是依据图纸形成的,包干的是图纸的内容,清单仅供参考量。而且,在合同文件解释顺序上,施工图纸优先于工程量清单。按照共同的认知:清单上的内容就应该是招标图纸的内容,依据清单形成的造价也就是与图纸工作内容相对应的价格,最终双方接受的价格(合同总价),也就是完成图纸内容的造价。
固定总价合同,招标人在选择承包人时,主要是以总价为依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只是作为招标之用和工程变更时参考。乙方此部分吊顶项目报价的存在必然会使其它项目报价降低(总价不变),甲方并没有因为吊顶报价的存在而在总价上吃亏。双方既然选择总价包干,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甲方既然同意用这个价格包干,那就要承担自己清单失误的责任。
清单错项责任的判断:清单计价的基本精神是,发包方承担量的风险,承包方承担价的风险,体现了风险分担、权利对等的原则。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6.1.4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据此,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图纸不符,应属于招标人的责任,并且其在稍后进行的询标、签订合同过程中也未发觉,此责任应该由招标人承担。虽然,甲方在招标文件中声明“发包人提供的任何工程量清单或工程数量仅供投标人参考,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单位提供的图纸自行计算工程量”;“投标人的投标被接受后,招标图纸或招标文件已经载明,但工程量清单子项未列明的或列明数量不足的,均视为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应当因为实际数量与工程量清单列明的数量或子项有任何差异、遗落而要求增加合同价格。”等等,意在将清单错项的风险和责任推卸到乙方身上,这样甲方不对清单的准确性负责。但是,甲方在签订合同前没有发现并指出清单错项而与乙方签订合同,这本身就是对清单以及合同的认可,这种认可实质上又免除了乙方对于清单的责任,从而又把清单责任回归到甲方自身。所以,清单错项的责任最终仍在甲方。诚然乙方在投标时没对图纸与工程量清单做好核对,也属不足,但这不是其应该承担的责任,况且,按照清单规范6.1.4条,“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否则就可能被判为废标。
既然招标人没有就清单事项质疑,没有在签订合同前要求扣除该项价款,就是对中标人以该固定合同价款承包合同图纸范围内工程内容的肯定(默认)。结算时当然不应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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