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的指示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江苏省文物博物(以下简称文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江苏省文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调动广大文博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文博专业人才队伍,为促进文博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全省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管理所及其他机构中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 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文物博物馆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文物保护包括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利用包括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
第三条 文博 专业职称设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四个层次,对应名称依次为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文博事业贡献力量;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专业技术工作方面无不良诚信记录。
出现下列情形,按相应办法处理: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二)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 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三)对 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实验数据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四) 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不得申报。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助理馆员资格条件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助理馆员资格:
1 . 获得硕士学历或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助理馆员。
2 . 获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并考察合格,可初定助理馆员。
3 . 获得大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可 申报 助理馆员。
4 . 获得高中或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可 申报 助理馆员。
第七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技术能力条件
基本掌握文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或者具有基本操作技能,基本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
第八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基本具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第四章 馆员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初定或申报馆员资格:
1. 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馆员资格。
2. 具备硕士学历或学位,取得助理馆员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可申报评审馆员资格。
3. 取得助理馆员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上,可申报评审馆员资格。
(二)破格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的,可 直接 申报馆员资格:
1 . 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 3 人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 . 县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相应奖项) 2 项以上的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 3 人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 . 取得 1 项在市(厅)级以上有一定影响的考古、文博专业某一学科较重要的研究成果(通过专家鉴定认可)。
第十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一定的研究经验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排名前 3 名)本专业学术著作 1 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 5 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 1 名)的学术论文、调查报告、考古发掘报告 2 篇。
(三)独立撰写并在市(厅)级以上的学术研讨会上宣读论文 1 篇和在内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考古发掘简报、专业调查报告 2 篇(本款仅适用于县以下从事文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在本领域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开展本专业工作。在本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者能够较为熟练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取得某些技术成果;或者作为参与人完成一定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取得助理馆员资格以来,圆满完成本职工作,热心公益活动,发挥良好作用,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 2 项以上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专业技术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和付诸实施,取得一定效益,并经专家鉴定认可。
(二)参与完成 5 项省(部)级以上文物保护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公开发表。
(三)参与 2 项市(厅)级以上或者 5 项县级以上文博及相关专业科研项目,并验收合格。
(四)参与完成 1 项中型或 3 项小型考古发掘项目(含完成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并发表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等)。
(五)对一般文物具有较高鉴定水平,能够独立评判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并具有参与 1000 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
(六)参与完成 5 项专题展览的内容编写和形式设计。
(七)参与完成(前 3 人) 5 项中型展览、展示讲解词的编写,或 3 项中型社会教育活动项目,或主持完成 3 项小型社会教育活动项目。
(八)参与研发 1 个系列或 50 件文创产品。
第五章 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
1 . 获得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
2 . 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
(二)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馆员资格后,参与完成的项目获省(部)级学术奖三等奖以上奖项(排名前三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可提前 1 年申报副研究馆员。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成果条件
取得馆员资格,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深的研究经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 1 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 10 万字以上),或本专业学术译著 2 部(汉字共 30 万字以上)。
(二)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和专业调查报告(含考古发掘报告)各 2 篇。
(三)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3 篇。
(四)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2 篇和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报告 1 篇(本款仅适用于县以下从事文物博物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取得具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参与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有代表性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取得馆员资格以来, 圆满完成本职工作, 热心公益活动,发挥骨干作用,主动培养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 2 项大型或主持完成 3 项中型的古建筑(大遗址)文物保护规划编制或文物修复工程,审核通过或验收合格。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 2 项省(部)级文博及相关专业科研项目(含相关专业重点项目),或主持完成 3 项市(厅)级文博及相关专业科研项目(含相关专业重点项目),并通过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通过。
(三)具有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资格,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 2 项大型或主持完成 3 项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并验收合格。
(四)对一个类别以上一般文物具有较高鉴定水平,能够独立评判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并具有 3000 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
(五)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 2 项大型或主持完成 3 项中型展览、展示的内容编写和形式设计,并获得良好的效益。
(六)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 2 项大型或主持完成 3 项中型原创社会教育活动项目,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2 部相关视频、影像资料或公开发表相关科普文章。
(七)主持 研发 10 个系列或 100 种文创产品且产生良好效益。
第六章 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研究馆员资格: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可申报研究馆员资格。
(二)破格申报条件
主持完成的项目获省(部)级学术奖一等奖以上,可提前 1 年申报研究馆员资格。
第十六条 专业理论水平及研究成果条件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科研工作能力强,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 2 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共 30 万字以上)。
(二)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 1 部(本人撰写部分汉字 20 万字以上),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2 篇。
(三)独立或合作翻译(排名第一)并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 5 部(汉字共 70 万字以上)。
(四)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相关专业大型调查、发掘报告 6 篇(论文数量不低于 3 篇,其中 1 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五)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5 篇(其中 1 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六)独立或合作撰写(排名第一)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3 篇和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报告 2 篇(本款仅适用于县以下从事文物博物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县(市、区)及以下单位申报人员,所发表论文不作核心期刊要求, 加大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评审比重 。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有独到见解,能够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程或项目,在专业领域内起带头作用和指导作用 。在本领域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具有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影响力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以来,圆满完成本职工作,热心公益活动,发挥主导作用,主动培养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 2 项大型或 5 项中型的古建筑(大遗址)保护规划方案的编制或文物修复工程,审核通过或验收合格。
(二)主持完成 2 项省(部)级或 5 项市(厅)级文博及相关专业科研项目(含相关专业的重点项目),并通过相应级别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通过。
(三)具有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资格,主持完成 2 项大型或 5 项中型考古发掘项目,并验收合格。
(四)对一个类别以上的珍贵文物具有较高鉴定水平,能够独立评判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具有 5000 件以上的文物鉴定经历,能够独立完成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在鉴定珍贵文物中发挥主导作用。
(五)主持完成 2 项大型或 5 项中型展览、展示的策划或内容编写和形式设计,并获得良好的效益。
(六)主持完成 2 项大型或 5 项中型原创社会教育活动项目,并公开出版 1 部相关视频、影像资料或出版科普著作。
(七)主 持研发 20 个系列或 300 种文创产品且产生良好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实行代表作评价制度,重点考察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代表作包括考古报告、专业研究或技术报告、出版的著作、发表的论文,包括已实施的展览策划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 文物展陈设计方案 、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讲解社教资料、文创产品等。
第十九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一般应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对于取得突出业绩成果、作出较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条件限制,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贯通要求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特殊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经考核认定的职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在我省博士后站从事 文物博物 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正高级职称,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考核认定的重要依据。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从事艺术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业绩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部队退役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其在原单位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各设区市相关人员中级职称考核认定由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省直及其他单位人员由省艺术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按规定程序向江苏省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委员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 3 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
第二十五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 .按有关要求填写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 ” (简称 “ 申报表 ” 下同),一式 3 份。
2 . “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简介表 ” 一式 3 份,同时上报该表格的电子文档,文件名格式: “ 申报专业 级别 姓名 ” ,例如: “ 文博专业副研究馆员李四 ” 。
3 .对照 “ 总则 ” ,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 “ 申报表 ” 封面相应的栏目处。
4 .对照 “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 ,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近 5 年的考核结果填入 “ 申报表 ” 内相应的空栏处。
5 .对照 “ 继续教育要求 ” ,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
6 .对照 “ 学历、资历要求 ” ,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7 .对照 “ 专业理论水平及研究成果条件 ” ,填入 “ 申报表 ” 相应栏目并提交由单位负责考核考查的有关证明材料,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或著作复印件。
8 . “ 学术会议上宣读的报告 ” 字数不低于 3000 字,提交的材料包括:会议通知、宣读的报告及相关辅助证明材料,材料须经主办单位核实、盖章。
9 .对照 “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条件 ” ,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 “ 申报表 ” 内相应栏目,并提交反映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的单位证明材料。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1 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书等)。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和课题结项报告。凡展览和社会教育活动项目,需提交项目的策划书、设计大纲(活动方案)和效果图片等整套完整资料,以及相关效益证明。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均需按规定要求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 .大型考古发掘:指重要大墓或 31 座以上墓葬的重要古墓群或 500 平方米以上重要古遗址的发掘,旧石器地点 100 平方米以上的发掘,并解决本专业的重要学术问题。
2 .中型考古发掘:指 11 ~ 30 座墓葬的古墓群,或 200 ~ 500 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旧石器地点 50 平方米以上的发掘,并解决本专业一定的学术问题。
3 .小型考古发掘:指 10 座以下墓葬的古墓群,或 200 平方米以下古遗址的发掘,旧石器地点 50 平方米以下的发掘。
4 .大型陈列展览:指长期固定展出的文物在 500 件以上的陈列展览,或 200 件以上展品并有多家省级单位藏品参与合办的重要临时展览,具有较高学术含量,并召开相关的学术研讨会、出版相关论文集或出版相关图录。
5 .中型陈列展览:指长期固定展出的文物在 200 件以上的陈列展览,或 100 ~ 200 件展品并有多家文博单位藏品参与合办的临时展览,具有一定的学术含量。
6 .小型陈列展览:指 100 件以下展品的陈列展览。
7 .大型、中型、小型社会教育活动项目的界定,参照大型、中型、小型陈列展览。
8 .大型文物:指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或单体建筑面积 300 ~ 500 平方米、群体建筑(含古代遗迹)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一级文物 5 件以上。
9 .中型文物:指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或单体建筑面积 200 ~ 300 平方米,或群体建筑(含古代遗迹)面积 500 ~ 1000 平方米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二级文物 15 件以上。
10 .小型文物:指单体建筑面积 100 ~ 200 平方米或群体建筑(含古代遗迹)面积 300 ~ 500 平方米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三级文物 30 件。
11 .维修项目: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修缮(局部复原)项目或严重破损文物的修复或科技保护项目。
12 .展览策划:是指策划各类文物主题展览,包括展览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展览主题的确定、观众的定位、陈列主题与设计思想的确定、文物的选择、展览经费的预算、展览宣传模式的选择和确定以及相关学术活动的筹办等总体设计内容,并形成方案。策划人应参与展览实施的整个过程。
13 .项目主持人:指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和专业技术负责人;科研(应用)项目的课题组长;陈列展览的总体设计、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的专业技术负责人;策划、审定社会教育活动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古建筑(大遗址)、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方案的编制或文物维修(修复)保护项目的专业技术负责人(以该项目的正式证书、文件或指课题第一申报者为准)。
14 .主要参与人:是指参与大型或省(部)级以上项目的前 5 位为专业技术骨干,其他项目的前 3 位专业技术骨干。
15 .科研成果奖:指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
16 .获奖项目的 “ 主要完成人 ” :市(厅)级以下奖的前 3 人或省(部)级及以上奖的前 5 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以获奖项目申请书(奖项申报书)为准。
17 .专著:是指著作者专门针对某一问题进行的深入研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一定的创造性的著作。
18 .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作品(含专著、论文、古籍注释、学术性著作编译、全国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 20 万字以上。文章汇编、图录、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以及创作的作品集,一般都不能视为学术著作。
19 .译著:指翻译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外文学术著作。
20 .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字数不低于 3000 字。凡对专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21 .公开发表、出版:指论文、著作在有 “CN” 刊号、 “ISSN” 或 “ISBN” 编号的出版物上发表或出版发行。
22 .核心期刊:指由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SCI )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 CSCD )收录的期刊目录。
23 .效益: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提交可供参考的材料)。良好的效益是指受到媒体的关注高(多家媒体及同一媒体多次正面的宣传报道)、公众参与量大等社会效益或者投入产出比高的经济效益。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 .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 5 年以上含 5 年, l 项以上含 1 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等。
2 .本条件所规定专业著作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合著学术著作排名第二的,两部相当于一部排名第一;排名第三的,三部相当于一部排名第一;同时本人撰写的文字总量应符合相应要求。一部学术译著相当于一篇核心期刊专业论文。
3 .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专业性文章、宣读论文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4 .本条件规定的各类工作业绩,不论何种级别、何种规模、何种影响,其学术价值或专业技术水平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5 .本条件所提 “ 市 ” 指省辖市,不含县级市。
6 .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7 .资历计算方法: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之日(以公布时间为准)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8 .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需同时附上相应公开发表的专题论文。
9 .本条件所指 “ 推广新技术、新项目,经市(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可 ” 的程序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 1 )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 “ 推广新技术、新项目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 ” (下称 “ 鉴定表 ” );
( 2 )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 3 )由市(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5 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结果填入 “ 鉴定表 ” ;
( 4 )市(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结论并填入 “ 鉴定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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