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合格的造价师,必须要应对招投标上遇到的各类问题。今天我们来看一下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有这种情况的,中标公告了也能废标!
日前,财政部发布了1905号政府采购处理意见,涉及项目为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视频会议系统扩容整合项目。
本项目涉及采购多点控制单元(MCU)视频会议管理系统、分体式视频会议终端 、LED显示屏 等软硬件产品,中标金额195.7万元,去年12月开标广东中凯智慧政务软件有限公司中标。
但是中标结果引起了某参与项目供应商的不满,对项目进行了质疑和投诉, 质疑点在技术参数和评分标准方面,供应商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6项技术参数和1项评分标准具有指向性与排他性 。
财政部经过调查,驳回了投诉供应商的诉求,认定招标文件的诉求都与采购项目实施相关且合规。
但是这个项目还是废标了,问题出在 整体设计方案和售后服务这两个评分项目上 , 招标文件有如下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也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而本项目中两个评审指标都是 “整体设计方案全面”“ 整体设计方案较全面”、“完善”、“比较完善”、“基本满足”、“稍微满足”等模棱两可的话语 ,根本无法予以量化评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以及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于是财政部责令项目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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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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