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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价合同且有限额设计的前提下,可以调整合同价款吗?

发布于:2023-08-28 13:29:28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筹划 [复制转发]

问题

某项目采用EPC发承包模式,且合同采用限额设计,但是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变更需要增加费用,建设单位以限额设计为由不同意调整造价,请问如何执行才合理呢?  
 
 
解析:  
 
看到EPC项目合同,不应考虑限额是多少,而主要是看价格形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也就是说,EPC项目,可以在方案设计之后、也可以在初步设计之后进行发承包。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建议采用总价合同,而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应在满足投资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地确定价格形式。
我们国家当前施行概算控制,而设计概算,是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出具的。所以对于政府投资的EPC项目,为了概算受控,很多是通过初步设计完成后,对概算进行审核上报,然后对施工图设计及项目采购、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同时对施工图设计施行限额设计,以免预算超概算。还有一部分,发包人干脆通过对各阶段设计的参与及定额计价的模式来控制不超概,这种我们前面讨论过,实际上又回到了施工总承包模式下。

发包人通过限额设计来控制项目造价,是一个比较好的途径。但是,限额设计不代表项目后期就没有变更,也不代表变更后不能超过限额。《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14.1.1条规定:“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一个按照示范文本的价格形式确定的总价合同,原则上合同价格是不做调整的,但按照规定总价合同也是允许变更的。

如果这个项目中发生了变更,可以参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13.3.3.1条规定的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2)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1)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2)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3)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由此可以确定,约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在发生变更时是可以调整合同价格的。


《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5.2.1条关于确定合同总价的程序是这样规定的:“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设计结果出来后需要发包人对该结果是否满足其设计要求进行确认,承包人报送设计文件时也可以要求附上相应的施工图预算,并且施工图预算绝不能超过审批后的概算。如果施工过程中出现需要增加费用的情形,发包人可以审查设计文件以及相应概算文件的内容。

问题的结论就是,《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没有排斥EPC总价合同变更后的调价,通过相应的调价程序,即便是总价合同也可以调整合同价款。本案中以限额为由不同意造价的调整并不妥当,限额是在施工图纸做出以后产生的,要想以此为依据调整合同价格需要满足变更的条件,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变更的规定,甲方原因提出的变更是没有问题的,所以以此提出调整合同价款是可以的。

总结


       

       

         

今天的第一个知识点,我们来谈谈工程变更。变更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应该有一个基准,相对于这个基准发生变化了,那称之为变更。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相对于施工图纸发生变化了,我们称之为设计变更;相对于招标的项目清单描述发生变化了,我们称之为项目特征与招标文件不符;相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发生变化了,我们称之为工程量偏差;相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增加了,我们称之为工程量清单缺项;发生了原签约合同之外的零星工程了,施工现场可能会签署计日工。这些,都可以称之为变更,相对于签约合同价,需要作出调整。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变更是否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那得看变更是否在《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外。EPC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设计,是在承包方的风险范围内,故承包人自身设计变更造成的价款调整,自然是不能找发包人来索赔的。但是对于发包人要求发生变化而引起的设计变化或其他变更,造成项目成本增加的,发包人要予以追加合同价款。

今天的第二个知识点,是限额设计。限额设计是为保障项目成果的经济性而制定的,是进行设计相关技术经济指标控制的上限值。我们国家施行的估算>概算>预算,实际上就是在进行三级限额设计。限额设计是在相同的设计范围、标准下所进行的。对于EPC发承包项目来讲,如果发包人的要求发生了变化,就可能造成设计范围、标准发生变化。自然也就有可能会突破原定的限额设计值。发包人要想控制EPC项目的成本,除进行限额设计外,还要通过对变更源头——发包人要求的控制,以及结算方式的合理约定来实现风险的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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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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