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争议大量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质量做了严格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往往与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相伴生,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除工程价款纠纷外争议最多的案件类型。由于纠纷处理的专业技术性较强,当事人争议较大,一些严重的质量问题往往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一个热点难点。
一、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合同内容的约束。但是为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国家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标准作出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由此,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可以分为约定标准和法定强制性标准。
约定标准主要是指合同设计文件的要求,有的还包括工程质量拟达到的奖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不能低于法定强制性安全标准。法定质量标准是指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等对工程质量的要求。根据原建设部2000年《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三条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在相关规定中,有些属于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的内容,属于推荐性标准,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是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最低标准。
二、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主要情形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主要由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不能通过工程质量验收而引发,也有一些纠纷属于承包方在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向发包方索要工程款,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或者是否符合合同而要求引发,具体有下列几种情形:
(一)工程质量不合格
(二)没有达到约定标准
(三)对他人造成损害
三、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责任承担
(一)发包人
(二)承包人
(三)勘察、设计单位
(四)监理单位
(五)分包与挂靠主体
(六)监管单位
(七)权利主体
四、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承担
(一)承包单位是质量保修的责任主体
(二)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
(三)质量保修期限
(四)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五)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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