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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实施后,配电间还需要做气体灭火系统吗?

发布于:2023-08-03 08:56:03 来自:电气工程/防雷减灾 [复制转发]

摘要:


随着《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 实施后(以下简称通规),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版)中的强制条文被废止(以下简称防火规范)。在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 经常遇到原有强制性条文被废止,新规范的做法又没有明确的情况,设计或审图遇到此类情形该怎么办呢,最近项目中就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强电间,到底该不该做气体灭火系统?  

  1、案例项目背景:
一栋85m的高层住宅,地下层设置配电间,公共楼梯间及走道设消火栓、喷淋、火灾自动报警、应急照明等消防设置。
审图阶段   提出,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8.1.9-8条,本项目的配电间内,应设气体灭火系统。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   第8.3.9条(已废止):
条文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8.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条文解释  
特殊重要设备,主要指设置在重要部位和场所中,发生火灾后将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的关键设备。   高层民用建筑内   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配电室等,也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

规范在条文解释中,强调了高层民用建筑,这也是对于老《高规》(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从业年限短的,可能不会有什么 印象 )的部分延续,不过该条文,目前已经被《通规废止》。

3、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8.1.3条:
条文    

8.1.3设置在建筑内的固定灭火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剂应适用于扑救设置场所或保护对象的火灾类型,不应用于扑救遇灭火介质会发生化学反应而引起燃烧、爆炸等物质的火灾;

2)灭火设施满足在正常使用环境条件下安全、可靠运行的要求;

3)灭火剂储存间的环境温度应满足灭火剂储存装置安全运行和灭火剂安全储存的要求。

条文解释:

8.1.3本条规定了建筑内固定灭火设施的基本性能要求,以确保灭火设施有效并能安全可靠运行。

固定灭火设施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固定炮灭火系统、厨房自动灭火设施等,主要用于抑制、扑灭建筑内初起火灾或对防护对象实施防护冷却等。


本条可以说写的非常“通规”,不再对具体哪些场合设置什么样的系统做详细要求,气体灭火除在本条体现外,《整本规范》就未再出现只言片语。以往的工程执行中, 大家习惯“哪里做”看防火规范,怎么做看具体专业规范。按目前《 》的要求,怎么根据设置场所或保护对象选择灭火剂的权利,审图怎么去把控审查的权利,完全交给了设计师和审图老师,规范不再做明确规定。

所以就出现了开头案例项目的情况,审图人员只能拿废止规范作为依据进行审查,都在等具体的《通规》具体实施细则出来,让子弹再飞一会儿。

  4、结论:

1、在《通规》细则或实施指南出台前,高层民用建筑中,“ 如各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建议可按《防火规范》目前的要求作为依据进行执行,视“   情况   ”设置,让子弹飞一会儿(这样做不违反《 通规 》)。
2、一般性非高层民用建筑,根据目前相关规范要求,配电间内   可不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3、重要的非高层民用建筑内,如UPS室、数据机房等,应根据要求进行设置。
4、无管网柜式七氟丙烷气体系统比较简单,可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联动。
5、部分地区可采用悬挂式,应用时应事先与当地联审和消防部门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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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防雷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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