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 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青海省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23〕5 1号)
水土保持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对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建设生态环境,减少水、旱、风沙等自然灾害,推进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水土预防保护和综合治理,提升水土保持管理能力和水平,助推打造生态文明高地,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全省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牢把握"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和"三个更加重要"战略地位,持续推进生态文明高地和产业"四地"建设,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谱写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的新时代青海水土保持新篇章。
到2025年,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和工作体系更加完善,管理效能显著提升,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管控,水土流失状况持续改善 ,全社会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7900平方公里以上(其中水利部门1800平方公里,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6100平方公里),全省水土保持率达到77.6%。 到2035年,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全面形成,人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控制,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治理,全省水土保持率达到78.94%,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显著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
建立目标体系。 将全省水土保持率目标逐级分解到市州、县(市、区)两级行政区,形成覆盖全省的水土保持率目标体系。
抓好水土流失源头防控。 建立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制度,落实差别化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和治理措施;加强对三江源、祁连山黑河流域、金沙江和岷江上游等重要江河源头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治理区、人口相对密集高原河谷区的水土流失防治;禁止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项目的,应经科学论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控制扰动范围,从源头上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以县为单位依法划定和公告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
科学划定重点防治区。 划定省、市州、县(市、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严格防治区管理。
统筹水土流失防治。 有关规划或项目建设方案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内容的,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要编制水土保持专章,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作为规划和项目立项审批的重要依据。
筑牢国家生态保护屏障。 统筹布局“中华水塔”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加大青东甘南丘陵沟壑蓄水保土区、三江源水源涵养区、祁连山山地水源涵养保土区、青海湖高原山地生态维护保土区等重点区域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力度。
强化预防保护。 对暂不具备水土流失治理条件和因保护生态不宜开发利用的高寒高海拔冻融侵蚀、集中连片沙化土地风力侵蚀等区域,应当建立健全保护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和预防保护。
实现系统治理。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把巩固提升森林、草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作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重点,严禁违法违规开垦;严格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强天然林和草原保护修复;加强森林、草原等生态系统水土流失状况监测评估,实施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推进森林、草原等生态系统有效恢复。
加强农田生态系统保护。 以保护农田生态系统为重点,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加大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和撂荒地复耕复种,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农田灌溉排水体系,因地制宜建设农田防护林,实现土壤持续利用。
推动城市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 强化城市山体、山林、水体、湿地保护,保持城市山水原真性和完整性,加快绿色城市建设。
(二)依法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
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过程监管。 严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建立水土保持方案抽查复核机制,提升水土保持方案质量;加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跟踪检查和自主验收核查力度。
健全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建立农林开发等活动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强化监管,提升标准化治理水平。
深化“放管服”改革。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不断提高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持续推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强化水土保持遥感监管。 健全全省遥感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开展水土保持全覆盖、常态化遥感监管,完善遥感解译判别、核查认定和问题销号标准,全面监控、精准判别人为水土流失情况,提高监管工作效能。
全面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 以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验收报告编制等参建单位为重点,全面推进信用监管,健全信用信息分级分类监管和激励惩戒机制。
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在水土流失严重和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生产建设活动、对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损害的,依规开展水土流失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工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 加快推进青海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积极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综合性非现场监管;持续完善水土保持监管信息平台,逐步建立人为水土流失风险预警系统,加强对水土流失风险的监测评估和预报预警。
强化部门协同监管。 健全监管信息共享、违法线索互联、案件通报移送等工作机制,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人为水土流失监管信息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推进司法联动。 加强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加大执法力度,严惩破坏生态行为。
加强水土保持监管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机构,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和现代科技手段应用能力,保障必要的经费和装备投入。
落实企业责任。 生产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全面落实表土资源保护、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等要求。
落实水土保持“一岗双责”。 各级水利部门主动加强与相关生产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责任落实,推动形成“管建设、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水保"的一岗双责格局。
强化执纪问责。 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沟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发现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建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和举报平台,畅通水土保持公众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全社会监督作用。
(三)加快推进水土流失重点治理。
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顶层设计。 将小流域综合治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乡村振兴规划,建立统筹协调机制,以规划为引领、以流域水系为单元,整沟、整村、整乡、整县一体化推进。
推进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提质增效。 统筹生产、生活、生态,在水土流失重点区域全面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针对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特点、治理现状及水土保持功能要求,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增强水土流失治理工作的针对性、系统性、有效性。
加快实施生态清洁小流域综合治理。 以改善生态环境、助力乡村振兴战略为目标,积极探索推广生态清洁小流域综合治理,丰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内涵,提升水土保持服务功能。
推进东部农业区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聚焦耕地保护、粮食安全、面源污染防治,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为重点,在东部农业区持续推进实施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提升耕地质量和效益。
强化淤地坝建设和安全运行管理。 开展高标准淤地坝建设,推进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常态化开展淤地坝建设质量检查;完善重要淤地坝安全监测和预警设施,推进淤地坝"四预"能力建设;将淤地坝防汛纳入地方防汛责任体系,落实"三个责任人"制度;多渠道筹措淤地坝日常维修养护和巡查工作经费,确保淤地坝安全运行。
(四)提升水土保持管理能力和水平。
健全水土保持规划体系。 适时编制修订中远期水土保持规划,不断完善层级负责、相互协调的规划保障体系,合理确定水土保持目标,明确水土流失防治布局和任务,对规划执行情况实施跟踪监测评估。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 创新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推行实施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政策,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和治理区群众参与工程建设。
加强水土保持工程运行管理。 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原则,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工程运行维护费用政府和受益主体分摊机制,落实好管护经费,确保工程运行安全、工程效益有效发挥。
严格考核问责。 落实市州、县(市、区)政府主体责任,加强对地方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健全水土保持监测站网体系。 完善以监测站点为基础、常态化动态监测为主、定期调查为补充的水土保持监测体系;优化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布局,健全运行机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升级改造和运行维护,提升自动观测水平和信息传输能力。
持续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 深化拓展监测成果分析评价,及时掌握全省水土流失状况、动态变化及防治成效,推进监测数据分析应用,加强数据资源共享,提高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在生态系统保护成效监测评估中的重要作用。
落实水土保持监测设备计量制度。 水利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动,建立水土保持计量测试保障体系,提高计量服务能力,保证监测数据质量。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开展青海省水土流失规律与机理、水土保持与水沙关系、水土保持碳汇能力、土壤侵蚀、智慧水土保持等基础研究,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运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党对水土保持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水土保持工作格局,建立省负总责、市州县(市、区)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切实担负起水土保持主体责任,加强水土保持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做好统筹协调。 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省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协调工作机制,强化重大政策研究,协调解决水土保持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省水利厅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等省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确保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三)保障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建立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积极争取国家生态保护修复等财政支持,用好用足地方政府专项债、投工投劳等政策,保障水土保持工作经费。对淤地坝淤积和侵蚀沟治理等形成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积极按程序用于耕地占补平衡。探索研究将水土保持碳汇纳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严格落实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规定。
(四)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将水土保持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开展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加强水土保持科普宣传和文化建设,提高全民水土保持意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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