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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采样不合程序,即使超标也不能作为处罚证据!

发布于:2023-07-24 09:46:24 来自:环保工程/环保大厅 [复制转发]
当前,环保执法、企业被开环保罚单的现象比较常见,很少被处罚的企业选择申诉,“民不与官纠”的传统思想普遍、花钱了事。真要和环保局较真企业怕是在地方也待不下去,“法治与人治”在很多地方往往是“人治”占了上风,特别是一些偏远的地方。但最终还是要走向法治,   习近平在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习近平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中国的企业在环保管理理念和西方有着很大不同,比如西方的工业企业往往会聘请专业的环保法律顾问甚至某些大型的企业自己的法务部就有专门的环保法律专员,积极应对可能存在的环保处罚风险。但中国的企业很少,更不用说懂环保法。
环保行政处罚随之也越来越完善, 2023年5月16日, 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共八章92条,包括总则、实施主体与管辖、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执行、结案和归档、监督、附则等内容。其中第三章“普通程序”又依据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按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和听证、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信息公开的顺序进行分节规定。特别是调查取证更加规范。
 
环保处罚中,超标排放的处罚比例较高,但认定超标是很严谨的过程,以前有个律师同行说,按他接触的案件推算90%的采样程序都不合格,不能作为证据。   比如:
1、   执证执法人员   不在场的样品不能作为执法证据;(不是随便出采样、出报告就能罚款)
2、   未密封的样品   不能作为执法证据(必须证明样品是合法合规的,包括从采集、运输、检测,不能证明就不能当做证据,这是当事人的权利)
3、分析方法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4、采样的过程是否合规

今天收集一些企业推翻环保处罚的案例,特别是在调查取证方面,供企业和执法人员参考!

案例一:环境保护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于违法行为已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处罚程序违法。

【法律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修订)》第二十六条 【专人负责调查取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条文理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原则,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必须有事实根据。因此,证据合法、充分、有效是行政处罚的基础和前提,调查取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环节之一。为提高效率和明确责任,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证实违法行为确实存在。 

【裁判要旨】在案件庭审质证中,环境保护局提供的是立案前的调查询问笔录及相关照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立案后已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安排专人对行政相对人的违反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据此进行行政处罚。自立案始至完成《调查终结报告》止,环境保护局指派的专人未进行调查核实即进行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瑕疵。 

【案件来源】安徽丰和能源有限公司与合肥市环境保护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案【案号:(2020)皖0191行初27号】  
案例二、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由一人进行,违反证据收集程序规定,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行政决定被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修订)》第二十八条 【调查取证出示证件】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条文理解】本条是公开原则的体现。了解执法人员的身份是当事人的权利,向当事人表明执法身份是执法人员的义务。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是为了加强行政处罚权的制约和监督,保证处罚权的合法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出示执法证件或者没有证件表明执法人员曾出示执法证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行政处罚决定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 

【裁判要旨】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证据收集工作要求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环境保护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由一人进行,违反了证据收集程序的规定,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案件来源】哈尔滨仁皇药业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案【案号:(2017)黑0112行初70号】

案例三:环境保护局未能提供采样过程的证据,无法证明采样程序合法,直接影响《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环境保护局做出处罚的主要证据不足。

【法律依据】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修订)》第三十四条 【现场检查取样】需要取样的,应当制作取样记录或者将取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取样情况。

【条文理解】   环境执法中往往需要取样进行分析化验,以确定被检查对象是否违法和违法程度如何。   为保证样品与监测报告的对应关系,提高证据的证明力,有必要对取样过程进行记录。   以拍照、录像记录现场情况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取证手段,通过现场拍照、录像制作的照片、视频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证据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字资料,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裁判要旨】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采样是本案监测的必经程序。但环境保护局未能提供采样记录或采样过程等相关证据,无法证明其采样程序合法,进而无法证明送检样品的真实性,直接影响监测结果的真实性。《监测报告》的合法性是审查本案被诉环保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是否清楚的基础, 环境保护局在没有收集确凿证据证实样品来源真实可靠 且《监测报告》取样程序违法的情况下,仅以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认定桑涉案公司超标排放废水,主要证据不足。

【案件来源】海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案【案号: (2016)琼97行终70号

案例四 环境保护局需提交监测报告并按要求载明各事项。监测报告未记载委托单位,存在形式瑕疵。
【法律依据】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修订)》第三十五条 【监测报告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的,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监测任务,并按要求提交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监测机构的全称;
(二)监测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
(三)监测项目的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等内容;
(四)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  
【条文理解】 环境监测的内容及成果通过监测报告反映出来,监测报告必须做到数据准确、分析透彻、表达清晰。监测报告是环境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之一,往往是判断是否违法和违法程度的重要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的,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监测任务,并要求提交监测报告。
【裁判要旨】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检测报告必须记载委托单位。环境保护局提供的《检测报告》没有记载委托单位,在形式上存在轻微瑕疵。
【案件来源】新化县石冲口镇胜利煤矿与娄底市生态环境局新化分局行政处罚案【案号: (2020)湘1382行初34号

去推翻环保处罚的难度和代价是比较大的,企业做好环保管理工作,依法依规生产才是重点!

  • yj蓝天
    yj蓝天 沙发

    推翻环保处罚的难度和代价是比较大的,企业做好环保管理工作,依法依规生产才是重点!

    2023-07-26 08: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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