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期间,甲乙双方发生争议较多时,往往是甲方委托第三方办理,由于施工现场资料不足,给办理结算流程带来诸多麻烦。
近日,遇到一个学生提问:“ 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与设计图纸不符,结算时能不能扣除这个工程量偏差? 例如基础混凝土垫层,图纸设计是10cm,现场实际只做7cm,结算时能不能扣除?”
按图纸还是按实际结算?
解读如下:
工程结算和质量缺陷不可以混淆在一起。
工程结算并不是按实际施工尺寸计算工程量,而质量缺陷是施工过程中的不足,两者并没有太大联系。
如果在竣工后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可以责令施工方修复,如果无法修复而影响到使用功能或产品正常发挥,可以处罚、协商、鉴定等方式确定缺陷增减的费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中对于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可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也就是说质量有问题的工程由施工方修复。
参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第13.2.4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施工方修复仍然不合格的部位,以影响正常使用为前提,增加的费用施工方承担。在一般情况下,质量缺陷是不可补救的,如果无法补救的部位,建设方可拒绝接收。
处罚、协商、鉴定的简单理解。处罚是事件正在进行中,发生问题时以责令方式让对方改正的一种方法;协商可以是事前、事中或事后,本案例显然不是事前和事中,事后协商只有双方承认,不然诉讼解决,可以说扣款是没有协商的意思;鉴定取决于第三方,当然本案也没有走鉴定程序。
竣工结算强行扣款的潜规则是市场经济下诞生的,许多造价从业者迷茫于甲方主导权这个误区,特别是房地产商,没有规则而言,施工方处于弱势地位,最终让施工方修复,但施工方对修复发生的费用要远超过扣款,这就又退到处罚,还是协调不了了之。
参考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中工程计量依据:“ 图纸、施工方案、其它技术经济文件 ”,
显然没有说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的
。
参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第12.3项:“按约定的计算规则、图纸、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计算工程量必须有依据支撑,相关证据是计量的依据。
如果按完成工程量计算,那造价人员的工作就变成了监督项目,只有在现场每天监督作业部位才可以得到按实际施工尺寸计算工程量,其中有学生说的非常正确:“我们不能把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也做了。”造价人员是拿证据办理结算,并非是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造价争议处理以证据为核心
有许多甲方委托第三方,而第三方采取简单粗暴方式,为节约审核时间成本,强行扣款了事为目标。也有一些第三方不懂处理方法,像是墙头草刮东风向西倒,同一个问题处理有两个截然不同的结果,也有可能是一天出两个截然不同的结果。如果把结算争议想成商业化那就应该另行讨论了。
竣工结算时扣款并非建设方目的。比如你买一台汽车,如果这台汽车有质量缺陷,你第一选择一定是要求原装产品,不可退换的情况下,你一定是想尽量修复完好,哪怕是汽车座椅上少一颗螺丝钉,你也不想优惠一下就算了。换作建设方对工程建设也是如此,目的是需要合格工程,并非是少花钱办事。
对于工程结算过程中,有可能是建设方的某人口头交待了需要扣款的事情,也有可能是在施工过程中建设方现场管理人员已经写好扣款条子,而施工方不认可,但是作为第三方要严谨对待每个争议。如果还有复审方参与,你作为当事人,口头交待内容到复审方手中是站不住脚的,如果建设方给了你扣款条子,施工方不认可也不能办理结算,若是你强行扣款,那建设方不认可的签证你是否也可以办理结算?
总之,造价争议处理不是拼谁的嗓门大,也不是拼谁站的位置高,是
以证据为核心,以理服人,按图纸办理结算,一切以规范的证据为指导作业 。
每个工程竣工结算都会有或多或少的争议,处理结果多种多样,希望造价从业者用知识填充自己,来 应 对争议问题,也许当前争议的问题同样在以后出现,解决结算截然不同,但是对于造价者来说,不同的结果都源于自身的认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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