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我国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招投标活动都要围绕这两个规律、法规实施。这两部法律、法规主要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因建设项目一般规模大、造价高,大批资金、企业涌入建设行业,进行利益角逐,又因入行门槛低,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在招投标实际工作中,时有串标、围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违背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签订合同等情况的发生。 我通过内部渠道,搜集到几个有关招投标的审计案例,分享给大家,让大家也了解一下, 遇到类似问题时司法部门是如何处理的:
某住宅项目经公开招标后,承包商与发包方以中标清单为依据签订了施工合同,之后发包方又要求承包商进行让利后签订了补充协议,承包商要求按原合同进行结算,如何处理?
《司法解释二》第1条:
招标人和中
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某研究所综合科研楼,工程地点位于四川省,框架结构,4-6层,高度15-20m,建筑面积53000㎡。设计院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基础形式选择了预应力管桩,每根管桩的长度在10~14米。中标施工单位进场后,发现管桩普遍要达到25~30m才能满足设计承载力要求。整个管桩将比清单中计算的长度多8000多米,由此需增加投资200多万元,由此增加的投资由谁承担?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 第26条规定: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
某固定单价合同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外墙保温工程量为500㎡,实际施工工程量为5000 ㎡ (图纸工程量)。承包商投标时报价为525元/ ㎡ ,是市场价两倍。争议如下:
(1)承包人意见:单价合同,工程量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应按5000×525=262.5万元计算。
(2)发包人意见:认可按图纸实际工程量结算,即5000 ㎡ ;但是综合单价符合异常偏高、显失公平的原则,应按市场价重新计算。
即结算价=5000×260(信息价)=130万元。
差这么多钱,施工单位说什么都不同意,说甲方的处理原则没有法律依据,双方争执不下。
为了解决问题, 审计提出国标清单中有一个工程量偏差超过15%,可以对超过部分的综合单价单价进行下调的依据,经甲乙双方, 双方各让一步,都同意按此原则结算,如下所示: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6.2条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 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500×1.15×525+(5000-5001.15)×260(信息价)=145.24万元,审减额262.5-145.24=117.26万元
某固定单价合同项目,中标清单中有投标人未填入单价和合价的项目,结算时,承包商以实际发生为由要求增加此项费用,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6.2.7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不予以支付。
施工前承包商报批方案中提出,土质条件不好应增大放坡系数,获发包人认可,但实际施工时,承包商不仅没有提高放坡系数,反而低于获批方案。发包人要求按实际施工方案进行结算?
方案变更属于发包人原因的,则措施变更费用由业主负责;方案变更属于承包人原因的,则措施费用增加承包人负责,措施费用减少按实际核减。
某工程施工方以土质含水率过高,容易造成地下室渗透为理由,要求将基础部分回填由素土回填改为3:7灰土。实际现场施工方仅用少量石灰粉洒在堆置土方上用挖掘机简单翻拌后直接回填。
经现场实测,回填土不满足3:7灰土条件,否定变更的真实性,按实际施工方案结算。
某工程甲控材的业主核定价比实际采购价高,承包商要求“差价”应归其所有,业主坚持按实际采购价结算,承包商主张若不给“差价”,要另付材料采购的管理费和利润,另外甲控材的保管费用承包商要求给予额外补偿,业主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
建市[2010]88号,“甲控材料价格按发包人审批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中较低者结算”。苏建价(2014)448号“承包人退还甲供材料价款时,应按甲供材料实际采购价格(含采购保管费)除以1.01,退给发包人(1%作为承包人的现场保管费)”。
按业主核定价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中较低者结算,另外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实际采购价格1%的现场保管费。
通过以上案例的最终审计结果不难看出,司法部门进行造价审计时,都是以事实为基础, 以《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司法解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及相关取费标准》、《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文件》等为依据,有理有据的进行审核,施工单位才能心服口服。
对于我们建设行业的从业人员来说,要努力提升自己的职业素养和层次,遵纪守法,才会避免做无用工、返工重做、受到处罚等情况的发生,才能更好的推进、完成工作,为建设行业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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