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23-06-27 11:29:27
来自:水利工程/水利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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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2023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的通知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加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和《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22〕382号)要求,水利部定于2023年8月至11月开展2022—2023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以下统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考核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情况,基础分为100分,分为质量管理工作、质量提升工作、其他扣分项和否决项三部分。详见《2022—2023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1)。
考核工作由水利工程建设司牵头,监督司、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和各流域管理机构配合。
(一)自我评价。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2022—2023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结合本地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实际开展自我评价,于2023年7月31日前将自评报告报水利工程建设司。
(二)开展考核。水利部组成考核组,对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现场考核评价,并随机抽查2个在建水利工程,对其质量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和质量工作效果进行现场考核。在建项目考核细则详见《2022—2023年度水利建设质量管理效果评分细则》(见附件2)。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日常监督检查考核指标由监督司和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和平时掌握情况进行评分,安全度汛监督检查、质量管理水平进步两项考核指标由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和平时掌握情况进行评分。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考核工作取得预期效果。请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考核工作的联系部门和联系人,并推荐1~2名建设管理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骨干(副处级或副高级职称以上)作为考核备选专家,于2023年7月31日前将“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联系部门、联系人及专家推荐表”(见附件3)报水利工程建设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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