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目前主要依据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自然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16号) ,但近年来有不少新的变化和调整。
一
预审权下放了
2020年3月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 》提出:将部的用地预审权同步下放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就是说,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下放列入用地审批权试点的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8个省级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下放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
缩小用地预审范围
2022年8月2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 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 》 (自然资发〔2022〕129号) 规定: 以下情形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1)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探采合一”和“探转采”油气类及钻井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3)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
(4)露天煤矿接续用地;
(5)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
三
占用耕地和永农的
2022年8月2日, 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印发的《 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 》( 自然资发〔2022〕130号)规定: 办理用地预审时,涉及占用耕地的,原则上项目所在区域补充耕地储备库指标应当充足,储备指标不足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明确补充耕地落实方式,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并承诺在农用地转用报批时能够落实占补平衡要求,建设单位应承诺将补充耕地费用纳入工程概算;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明确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地块。
四
简化改进
五
合并办理用地 预审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规定: 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 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019年9月17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 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自然资规[2019]2号)提出:
一是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是 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六
取消前置条件
2014年,国家发改委出台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二条规定: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2016年,国务院出台的《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明确: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对项目备案更简单,不需要办理任何批文,备案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 :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也就是说,环评批复不再是项目立项之前必须完成的,但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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