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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如何突破合同约定,主张对工程款结算进行调差?

发布于:2023-06-15 15:43:15 来自:工程造价/土建工程造价 [复制转发]




建设工程领域中,虽然名义上发承包双方是平等的民事关系,但实际上,双方之间的地位是不对等的,发包人掌握着更大的话语权。而发包人往往也会利用这一点,要求承包人签署“不予材料费调差和调整综合单价,固定价格风险包干”等合同条款,从而让承包人来承担施工过程中的价差风险。


每个工程项目,都有长短不等的施工周期,短则数月,长则数年,时间跨度越大,材料涨价等风险就越大,那么,承包人对此应如何进行应对呢?


  风险条款的法律效力  



有观点认为,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价格不因市场价格的变动而调整,这样的条款属于让承包人承担无限风险,违反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所以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但《计价规范》系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连合发布的国家标准,其性质应属于带有规范性文件性质的国家标准,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甚至不属于部门规章,系建筑行业领域的规范标准。


因此, 我们认为,关于风险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应当严格遵守。



  承包人应对方法  



正如前文所言,虽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实践中有些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系国家强制标准,违反其强制性条文的约定无效。 因此,施工单位可以依据《计价规范》的规定,主张调增材料价和综合单价。


其次,承包人还可以依据“情势变更”的规定主张调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显失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再次,承包人也可以依据“公平原则”的规定主张调差。 《民法典》第六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施工过程中,若建筑材料价格涨幅过大,可能造成承包人无利可图甚至亏损的,可以主张适用公平原则调整工程款。


最后,承包人还可以依据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调价文件主张调差。 全国多个省份就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出台文件,对“合同中未明确或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承包人可根据工程所在地的政府文件,提出合理的调差主张。



  结语  



虽然承包人可以采取多种不同的措施申请调差,但实践中,调差该以什么为标准?如何保障发包人的权益?这些也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不管怎么操作,承包人依然需要承担一定的损失。


总的来说,为了尽量减少自己的损失,施工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就要避免签署所有价格风险由乙方承担的条款。如在后续施工过程中产生争议,而当无论如何都无法协商一致时,请务必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应得的利益,联系专业工程款律师寻求帮助,才能为您提供更可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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