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省 发展改革行政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部门 负责 指导、综合协调 和监督 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 组织实施本条例 。 推进全省一体化招标投标体系建设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 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第四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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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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