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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面 布 置 二

发布于:2023-06-12 09:10:12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一、设备用房

(一)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

注2:本条中的“人员密集场所”,既包括我国《消防法》定义的人员密集场所,也包括会议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注3: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是指疏散门不经过其他用途的房间或空间直接开向室外或疏散门靠近室外出口,只经过一条距离较短的疏散走道直接到达室外。  

(二)丙类液体燃料储罐

二、人员密集场所  

(一)会议厅、多功能厅  

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2)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3)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二)剧场、电影院、礼堂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3)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5)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布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上且埋深不大于10m的楼层。

(2)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3)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

(4)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5)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四)商店营业厅、公共展览厅  

(1)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上的楼层。

(2)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对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

(五)儿童活动场所  

(1)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3)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4)对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

(5)位于高层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位于单、多层建筑内时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

(六)老年人照料设施  

(1)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布置在楼地面设计标高大于54m的楼层上。

(2)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居室和休息室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应布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上楼层,当布置在半地下或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七)医疗建筑中住院病房  

(1)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建筑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三、住宅与非住宅功能合建的建筑

1.除汽车库的疏散出口外,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3.为住宅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间应按相应的规定分隔。

4.住宅与商业设施合建的建筑按照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建造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设施中每个独立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2)每个独立单元的层数不应大于2层,且2层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3)每个独立单元中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任一楼层均应设置至少2个疏散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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