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业建筑
(1)除特殊工艺要求外,下列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1)甲、乙类生产场所。
2)甲、乙类仓库。
3)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滤尘设备间。
4)邮袋库、丝麻棉毛类物质库。
(2)厂房内不应设置宿舍。
(3)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
2)与甲、乙类厂房贴邻的辅助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抗爆墙与厂房中有爆炸危险的区域分隔,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3)设置在丙类厂房内的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内的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至少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4)与甲、乙类厂房贴邻并供该甲、乙类厂房专用(注1)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应采用无开口的防火墙或抗爆墙一面贴邻,与乙类厂房贴邻的防火墙上的开口应为甲级防火窗。其他变(配)电站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以及爆炸危险性区域外,不应与甲、乙类厂房贴邻。
注1:“专用”,是指该变电站、配电站仅向与其贴邻的厂房供电,而不向其他厂房供电。
(5)中间仓库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6)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3。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7)仓库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及与库房运行、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
(8)甲、乙类仓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不应与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及其他场所贴邻。丙、丁类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二、设备用房
(一)消防控制室
(二)消防水泵房
(三)柴油发电机房
(四)燃油或燃气锅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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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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