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主张减少工程款的发包人对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是以抗辩方式提出还是以反诉方式提出
此类案件在审判实务中存有争议的一个问题是:一方当事人主张给付工程欠款,而另一方当事人称工程有质量问题要求减少给付工程欠款的数额。那么,主张减少工程款的一方应作为是对主张给付工程款一方的抗辩事由提出,还是应另行提起反诉。该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做法不一。一种意见认为,主张减少工程款的一方是抗辩,无须再提起反诉。其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工程质量均有约定,在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时,一方就可在另一方主张支付工程款的同时,向其请求减少给付工程款,无须再提起反诉;而另一种意见与前一种意见完全相反,认为减少工程款数额不是抗辩事由,系一个新的诉讼请求必须提起反诉,人民法院才能一并审理;还有第三种意见是,对双方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如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有瑕疵,减少给付工程款的数额或者约定工程质量有瑕疵,其修复费用应从给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等,就可以认定被告提出的请求为答辩事由,而不认定为一个新的请求,对此就可以直接减少给付工程款数额或者将质量瑕疵修复费用予以扣除,但是必须是双方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否则,被告的请求应认定为是一个新的请求,必须提出反诉,人民法院才可一并审理。
以上三种做法在审判实务中均存在,而且在原告追索工程欠款,被告即提出工程质量问题,请求减少给付工程款数额的案件越来越普遍, 对被告的这一请求到底应当确定为答辩事由还是反诉,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因此,造成审判中做法的不统一。对此,我们倾向于同意以上三种意见的第一种意见,即被告主张减少工程款是抗辩、无须再提起反诉。
(2022)新民申170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包含两个条件,一是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二是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中远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请求减少价款已同时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且中远公司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涉及到具体的金额,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因其未在一审提起反诉,故其据此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2021)新40民终926号
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新疆中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新疆中远[2020]鉴字第005号鉴定意见书中多处表述“不符合规范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崔某个人房屋施工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而非仅仅列明案涉房屋存在墙体裂缝、受潮发霉等客观现象,鉴定意见书已明确表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郝清勇作为包工包料的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承担责任。郝清勇在双方就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后未能积极履行维修义务,一审法院根据李新芳的请求扣减修复费用41,02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郝清勇关于屋后水渠和树木可能造成房屋损坏的猜测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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