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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合同类型

发布于:2023-06-07 08:18:07 来自:环保工程/环保厂商和产品 [复制转发]

关于工程合同类型

本文将简单介绍工程合同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方法》第13条规定提到,合同价款包括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这三种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正是我们区分不同合同类型的基本标准。

 

总价合同是指业主付给承包商的款项,在合同中是一个规定的金额,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总价。共包括四种不同的形式:固定总价合同、调价总价合同、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和管理费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是为承包商提供一个完成任务的固定价格的合同,履行合同的承包商必须承担完成工作的职责,而不管完成工作的成本是多少。在这种合同中,价格保持不变,除非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同意改变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是低风险,因为不管项目实际耗费多少成本,业主都不必付出多余固定价格的部分;但对承包商来说,这种合同是高风险,因为如果完成项目后的成本高于原计划成本,承包商将只能赚到比预计要低的利润,甚至出现亏损。因此,固定总价合同适用工期较短的合同,这种合同类型最终产品要求明确设计完整,发包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明确。我们来考虑一下,如果设计和工程范围有变更,此时责任分担上要考虑设计责任,是归于业主呢还是归于承包商?如果是业主承担设计责任,那么合同总价也必须相应变更固定总价合同价一般难以调整,调价机制不够灵活。

 

针对这个问题,调价总价合同适用工期较长的工程,与固定总价合同区别的是合同按照实价计算,总价是一个相对固定的价格,如果通货膨胀导致了人工、材料等成本增加,合同总价也必须相应调整。调价总价合同相对较为灵活,调价方法包括了文件证明法和调价公式法

 

    第三种是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即根据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可靠程度和设计的详细程度,对于能够准确计算出分项工程量的项目,编写工程量签单。业主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按单价合同的方式,分别填报分项工程单价,从而计算出工程总价,据此签订合同。原定的工程项目全部完成后,根据合同总价付款给承包商。如果改变设计或增加新项目,可用合同中已经确定的单价来计算新的工程量和调整总价。

 

管理费总价合同,是指业主雇用某一公司的管理专家对发包合同的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和协调合同价款。管理费调价总价合同的调价方法包括文件证明法和调值公式法文件证明法需要凭正式发票向业主结算价差。而调值公式法又称为动态结算公式法,是用调值公式来调整价差(如下图所示)。

 

它首先将总费用分为固定部分、材料部分、人工部分和运费等,然后分别按照各部分在总费用中所占的比例及材料人工和运费等的价格指数变化情况,用调值公式进行价差调整。    总价合同作为一种合同计价方式,对业主和承包商各有利弊,需要从不同角度进行思考。从业主角度,总价合同具有不同的优势。可以在前期报价竞争状态下确定项目造价并固定。在此前提下,业主在主要开支发生前对工程成本能够心中有数。总价合同中,对于工程量变化和单价变化的情形,承包商往往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而业主则在平摊时易于迅速选定最低报价单位,也可以通过总价约束的方式在施工进度上来调配承包商的积极性,因此业主能更容易控制项目。由于承包商的风险较大,因此采用总价合同也需要满足一定要求:必须完整而明确的规定承包商的估准,根据项目的规模、价格调整情况等,使承包商的风险是正常且能够接受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设计和施工方面的变化控制在最小限度。只有当行情对承包商趋于有利时,采用总价合同才能招来有竞争力的合格的投标人。

 

    第二种合同类型是工程单价合同。当准备发包的工程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一时尚不能像采用总价合同时那样明确具体的予以规定时,则以采用工程单价合同形式为宜,即确定单价、预估工程量为基础,最后根据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单价合同也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这也是经常采用的合同形式,特别是在设计或其他建设条件,比如地质条件还不太落实的情况下,而以后又需要增加工程内容或工程量时,可以按照单价适当追加合同内容。在每月或每天的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已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格。

 

可调单价合同,预定单价往往设置于材料和人工价格变化较大的情形,此时可将合同单价设为可调,这就发展出了可调单价合同。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做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阶段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工程结算单价。

 采用工程单价合同的特点有三点:第一,单价固定。只有实际工程量有较大变化时可以调整单价。单价合同就是要单价优先及初步的合同总价与各项单价乘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之和发生矛盾时,则以后者为准,提现单价优先。第二,合同签订工程量只是一个估算,工程量需按时结算工程价格应按照实际完成量计算。第三目前来说,单价合同在工程中已经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特别是在工程量变化比较大的大型复杂项目单价合同较为适用工程单价合同类型优势明显,包括四个方面:   1.在招标前,由于单价优先,工程量是由投票人自行计算,业主无需对工程范围做出完整详尽的规定,从而可以缩短招标准备时间。    2.由于招标资格、投标人竞争单价,在合同执行中能鼓励承包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工程成本,提高利润。    3.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照招投标文件就各自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自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因此业主一般只按照分项工程量支付费用,这样一来可以减少意外的开支。    4.单价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技术方法的确定,所以合同结算只需对那种不可预见的未予规定的工程单价进行调整,结算程序比较简单。而事实上,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则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算的确认。

 

    成本加酬金合同又称为成本补偿合同。这种合同主要适用于当工程内容及其技术经营指标尚未全面确定,而由于种种理由工程又必须向外发包时的情形,这是与固定总价合同正好相反的合同。工程施工的最终合同价格将按照工程实际成本再加上一定的酬金进行计算。在合同签订时,工程实际成本往往不能确定,只能确定酬金的取值比例或者计算原则,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具体来看,它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形:第一,工期要求紧。此时不能详细计算工程量,只能按照一个基本的计算原则迅速开展工作;第二,中小型项目。此时成本偏差不会特别大,当工作范围不很确定时,成本补偿合同较为适用;第三,业主与承包商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双方之间有充分的信任,承包商不会虚报成本,业主也不会不承认承包商的工作。缺点上来说,由于成本补偿合同改变了总价合同制业主强势的地位,合同的价格主要取决于承包商对成本的控制,业主失去了对项目总造价实际的控制权,而一般来说,承包商对降低成本兴趣并不大,承包商在施工中也不注意精打细算。因为是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及利润,而成本越高管理费及利润也越高。因此,成本补偿合同的合同条款必须进行严格规定根据补偿方法不同,成本补偿合同又可详细划分为五种不同类型,首先我们来看第一种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

 

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中合同造价主要包括两部分费用,一部分是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另一部分是固定不变的酬金,这部分金额的确定通常按照估算成本的一定百分比确定。

 

 

    第二种是成本补偿合同,叫做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其计算方法就是其实际发生的直接费Cd加上基于Cd的一个百分比的固定酬金。相较于上一种合同类型,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承包商所获得的酬金,比如双方事先确定的固定百分比计算得出。

 

 

    第三种成本补偿合同,叫做成本加浮动酬金合同。这种合同下的酬金数量是由项目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决定的,业主和承包商将事先规定一个预期成本C0,在实际费用等于预期成本的情况下,承包商将获得一个固定数目的酬金。

 

但如果实际费用偏离预期成本则会影响到承包商可以得到的酬金数额。酬金分拣部分的计算可以是百分比,也可以是一个固定的绝对值。当实际费用的偏离程度达到一定水平之后,承包商可能完全拿不到酬金,甚至亏本。

 

    第四种是目标成本加奖励合同。如果承包商将实际费用控制在双方所规定的目标成本之下,那么承包商不仅可以得到一笔数目的基本酬金,还将获得一定比例的奖励酬金,这种合同类型可以激励承包商进一步控制成本。

 

 

    第五种是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通常有三笔合同总额:报价指标成本、最高成本总额和最低成本总额

 

    在承包商完成工程所花费的实际成本没有超过最低成本总额时,业主要支付其所花费的全部成本费用、杂项费用,并支付其应得酬金。当实际花费的工程成本总额在最低成本总额和报价指标成本之间时,业主只需支付工程成本和杂项费用。在工程成本总额在报价指标成本与最高成本总额之间时,则只支付全部成本。在工程成本超过最高成本总额时,业主将不予支付超出部分成本价。固定最大酬金合同同样可以激励承包商进行控制成本,但由于形成了分歧型的付款模式,也形成了一种风险分担的机制,更容易让承包商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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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j蓝天
    yj蓝天 沙发

    关于合同的内涵、定义、类型,资料进行了详细总结,值得大家学习

    2023-06-11 16: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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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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