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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优化、优化设计、深化设计、合理化建议与发包人要求之间的辩证关系。

发布于:2023-06-02 11:02:02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复制转发]


同学们好,我是柯洪。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团体标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CCEAS001-2022)已经于2023年3月1日实施,对目前国内工程总承包中相关计价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定,对长期困扰总承包计价过程中的一些关键性问题作出了回应。“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实施必将为总承包计价活动提供明确的指引。


在工程总承包活动中,设计或部分设计工作将由总承包人负责。此时发承包双方可能陷入利益博弈的困境:


一方面,承包人可能通过设计方案的优化节约成本,由此带来的利益应如何在发承包双方之间合理分配,既能给予承包人合理的激励,又能满足发包人投资管控的需要;


另一方面,承包进行的设计优化工作可能改变了发承包阶段已确定的“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如何判断“发包人要求”是否被改变,是否应该接受这种改变,由此引起的利益又应该在发承包双方之间分享。


“计价规范”对上述问题做出了比较明确的回答。




01

几个相关概念的界定


“计价规范”2.0.22~2.0.25条对于四个相近的概念进行了术语界定:


(1)设计优化是指“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改善与提高,并从成本的角度对原设计进行排查,剔除其中虚高、无用、不安全等不合理成本的加工”。


(2)优化设计是指“承包人从满足发包人要求的众多设计方案中选择最佳设计方案的设计方法”。


(3)深化设计是指“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满足设计的施工性的要求”。


(4)合理化建议是指“承包人为缩短工期、提供工程经济效益等,按照约定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的改变发包人要求和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的书面建议,包括建议的内容、理由、实施方案及预期收益等”。


仔细辨析这些术语,可以理解这四个相近概念之间的彼此差异。


“设计优化”的本质属性是对于设计文件的“改善与提高”,但不确定是否改变了“发包人要求”(因为即使原设计文件中有虚高、无用、不安全的内容仍然是属于“发包人要求”的一部分);


“优化设计”和“深化设计”一定都是满足原“发包人要求”的,无论是优化设计强调的“选择最佳设计方案”还是深化设计强调的“细化、补充和完善”都是以不改变“发包人要求”为前提的;


而“合理化建议”则是明确改变“发包人要求”的,因此必须要经过规定程序报请发包人同意,并指示为变更。


计价规范2.0.30条将工程变更定义为“工程总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所做的改变......”。




02

几种设计相关行为的处理方式


“计价规范”中关于几种设计行为的具体实施方式主要在3.3.5条和6.6.3条中予以规定:


(1)优化设计和深化设计。“计价规范”3.3.5条要求:“承包人在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内实施设计时,应在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前提下进行优化设计,并应从中选取最优设计方案;在满足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进行深化设计,实现合同目标, 优化设计和深化设计导致的盈亏均归承包人享有或承担”。


(2)设计优化和合理化建议。“计价规范”6.3.3条规定:“承包人对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的设计优化, 如满足发包人要求时,其形成的利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如需要改变发包人要求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认为可以缩短工期、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或其他利益,并指示变更的,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形成利益双方共享,并应调整合同价款和(或)工期”。


很明显,“计价规范”是鼓励甚至要求承包人尽可能优化设计方案的,为了鼓励承包人的设计积极性,避免“事后算总账”的方式无形中剥夺承包人的设计收益享有权,“计价规范”中明确设定了各种设计行为产生收益(也可能是亏损)的分享机制。


由于“计价规范”推荐使用固定总价合同,所以在承包人的种种设计行为未改变发包人要求时,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包括可能的盈利或亏损,而如果是改变了发包人要求并经发包人确认为变更的合理化建议,则应建立发承包双方之间的分享机制。


承包人各种设计行为的相互关系可如图所示:


 




03

与“发包人要求”编写的关联


“计价规范”2.0.21条对“发包人要求”的定义为“说明发包人对建设项目建造目标的文件。文件中列明工程总承包项目承包内的目标、范围、功能需求、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明确要求的文件。”


这基本上沿用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对“发包人要求”的规定。“计价规范”中还明确了“发包人要求”的重要作用,3.1.4条中规定“发包人没有编制‘发包人要求’,或编制的‘发包人要求’不能实现工程建设的目标时,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自我国大范围推广总承包模式以来,在理论和工程实践领域一大焦点是关于“发包人要求”的编写,关注如何能够在尚没有详细设计的情况下,将发包人的意图及其对工程的具体要求传达给承包人。为利于合同履行、避免纠纷避免,强调尽可能对“发包人要求”的内容进行详细的约定。


但根据“计价规范”的相应条款的解读,可以发现“发包人要求”的编制并不一定一味追求编制尽可能详尽,可能更合理的方式是寻找合适的详略程度。


因为“发包人要求”编写的过于粗略,可能导致承包人“优化设计”的空间过大,享有更多的盈余,但如果“发包人要求”编写的过于详细,那么在履约过程中有可能带来更多的“发包人要求”改变导致的“工程变更”,从而给予承包人更多的调价机会,也会导致投资失控。


因此,如何合理确定“发包人要求”编写的详略程度应是未来理论和工程实践领域需重点解决的问题。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造价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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