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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范围、场所

发布于:2023-05-22 17:39:22 来自:电气工程/建筑智能化 [复制转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10.2.7条: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第7.3.16条:

对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除消防设备及应急照明外,配电干线回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大型:总建筑面积>20000㎡;中型5000~20000㎡)

此外,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规定,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其中火灾高危单位系指“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以及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客房、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经营地下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项目的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地下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床位数超过200个的宾馆、饭店、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超过1000个的寄宿制学校,座位数超过3万个的体育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且同一工时用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从事纺织、鞋帽、玩具、食品、药品、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广播电视楼、财贸金融楼等的使用单位;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收藏全国或者省重点保护文物的公共博物馆、档案馆;设计规模中型以上甲、乙类易燃气体或者液体的生产企业,总容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或者总容量超过1000立方米的液化烃储存企业,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3级以上重大危险源企业”

结合规范,除山东省政府令263号文规定的火灾高危单位之外,以下场所需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负荷等级为一、二级负荷的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的商店建筑的营业厅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3)只有非消防用电负荷才需要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而对于消防负荷、消防与平时两用负荷,均不需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IT系统的配电线路不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TN-C接地系统不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TN-C-S接地系统中,监控系统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使用在PE线与N线分开以后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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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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