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240
基本案情
裁判要旨
不论是自愿招标发包还是强制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只要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根据中标通知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得另行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即“阴阳合同”。结算时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
裁判结果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某建筑工程公司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某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本案按上诉人某建筑工程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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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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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定额工程造价易错点归纳(二)!第三部分21~30: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给予支持。 22、建设单位使用工程既是对工程质量的认可。另外,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最低保修期限是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即终身保修。 23、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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