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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防火

发布于:2023-05-12 09:50:12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一、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  

(一)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1)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上表规定的2.0倍。

(2)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上表的规定减少35%。

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防火墙(注释1)、防火卷帘等分隔。  

(3)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4)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 2 ,当修车部位与相邻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m2。

(5)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

注释1: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为3.00h,防火隔墙的耐火时间为2.00h。  

(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的防火分隔

(1)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的首场、二层或三层。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建筑四层及以下。

(2)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3)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与其他防火单元和汽车库其他部位分隔。当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4)当防火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5)当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二、安全疏散

(一)总原则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二)汽车疏散出口  

Ⅳ类汽车库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升降机的数量不应少于2台,停车数量少于25辆时,可设置1台。

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外,其他汽车库内的汽车坡道两侧应采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等与停车区隔开;但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坡道的出入口可不设置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

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时,可设置1个。

三、消防设施

(一)消防给水  

(二)自动灭火系统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控制室、值班室组合设置。

(四)排烟系统  

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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