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明确:
2023年5月15日起 ,我省建筑工地新安装实名制设备时 均应 在施工现场 实名制通道内安装验证摄像头 ,并与实名制考勤机进行联动。
房建工程项目原则上 不得使用移动式考勤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在办公区、宿舍区考勤打卡 ,应在施工现场进行实名制考勤打卡。
人员通过考勤机进行考勤 时 , 摄像头自动抓拍人员考勤的场景照片 ,并将场景照片和人员考勤照片同时发送至实名制系统。
摄像头应与实名制系统进行对接,拍摄的场景照片 必须显示拍摄时间并即时自动上传 至实名制系统。
摄像头一般安装在实名制通道的内侧端, 能清晰的拍摄到考勤人员的面部 。
安装示意图
网络拓扑图
黑龙江:项目负责人/总监每日人脸识别+GPS定位考勤!
黑龙江省住建厅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自2023年2月1日起试行 。
本办法所称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是指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 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农民工),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人员。
天津:项目管理人员、“八大员”均应实名制考勤
天津市住建委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1、签订劳动合同(订立用工书面协议)从事施工作业的 建筑工人。
2、进入施工现场的 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人员。
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包括: 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
承包单位管理人员包括: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测量员、造价员、标准员、材料员、试验员、机械员、劳资专管员(劳务员)、资料员等;
工程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包括: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上述人员的实名制信息应当上传至市实名制平台进行管理; 进入施工现场的其他人员,由总承包企业建立访客台账,实施登记管理。
已录入市实名制平台的建筑工人, 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 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 建筑企业应当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 记录相关信息, 否则总承包企业应当拒绝其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作业。
吉林:5月1日起,项目经理、总监每日考勤!未实名制的,停止执业1年!
第十四条 施工或监理单位及其人员在人脸识别考勤中 弄虚作假 的,一经发现,按人员未到岗履职处理, 扣项目所在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10分 。
第十五条 项目处在实际施工状态,但实名制平台显示为停工状态,视为项目实名制考勤弄虚作假。 扣项目所在施工单位年度信用-5分 。
第十六条 对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 在30%(不含)以下的 ,扣项目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 -5分 。
第十七条 对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 在30%-60%(含)之间 的,扣项目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 -3分 。
第十八 条 对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 在60%-80%(不含)之间 的,扣项目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 -1分 。
第十九条 对年度累计三个月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80% (不含)以下的,扣项目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 -10分 。 项目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活动 。
第二十条 对年度累计六个月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80% (不含)以下的,项目施工或监理单位年度信用 -20分 。 项目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活动 。
第二十一条 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45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扣项目施工单位年度信用 -5分 。
第二十二条 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30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扣项目施工单位年度信用 -3分 。
第二十三条 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15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扣项目施工单位年度信用 -1分 。
第二十四条 因项目施工单位未申请实名制考勤账号,监理单位未开展实名制工作,不对监理单位信用扣分。
-项目经理、总监-12分,停止执业一年
第二十七条 对在实名制平台中有记载施工或监理单位 未开展实名制工作记录的项目经理或总监 , 一次性扣除-12分 。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理或总监在人脸识别考勤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人员未到岗履职处理, 一次性扣除项目经理或总监-6分 。
第二十九条 项目在实际施工状态,但实名制平台显示为停工状态,视为项目实名制考勤弄虚作假。 一次性扣项目经理-3分 。
第三十条 对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30%(不含)以下的, 当月扣项目经理或总监-6分 。
第三十一条 对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30%-60%(含)之间的, 当月扣项目经理或总监-3分 。
第三十二条 对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60%-80%(不含)之间的, 当月扣项目经理或总监-1分 。
第三十三条 对年度累计三个月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80%(不含)以下的, 扣项目经理或总监-6分 。
第三十四条 对年度累计六个月项目经理或总监月到岗率在80%(不含)以下的, 扣项目经理或总监-12分 。
第三十五条 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45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 一次扣项目经理-6分 。
第三十六条 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30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 一次扣项目经理-3分 。
第三十七条 对施工现场实际作业人员15人(含)以上未在实名制平台中录入考勤的, 一次扣项目经理-1分 。
2022年8月,住建部和人社部联合发文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明确: 不强制建企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可签订用工书面协议。
2022年12月,住建部和人社部联合印发《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建办市〔2022〕58号),供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如下:
电子版下载: 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pdf
修改前后对比(红字为新增部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现通知如下: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 “全面实行 建筑工人 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 。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二、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劳动合同”统一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2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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