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智慧工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自发文之日起 ,全市范围内 所有建设工期3个月以上的新开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处于主体施工阶段的在建工程) 应 按本通知要求, 开展智慧工地建设 ,并根据要求 将数据接入“无锡市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平台” (具体数据对接标准详见附件3)。
其中, 政府投资规模以上项目 需100%覆盖实施 。
建筑工地应于获取施工许可证后1个月内完成 项目端智慧工地管理平台搭建及相关监测设备 部署。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指定 至少1名智慧工地专职管理员。
各市(县)区住建部门、监督机构要明确专人, 100%全覆盖使用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平台 。
将智慧工地创建标准、监督要求、管理重点等 纳入安全文明安全监督告知内容 ,在建设项目 开工前及时告知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实现辖区内智慧工地接入智慧监管平台全覆盖 。
各地、各单位要对 每年新开工规模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形成管理清单, 实现相关项目智慧工地高标准建设全覆盖 。
1. 建设单位是推进智慧工地建设的 首要责任主体 ,将智慧工地建设费用 列入工程造价予以保障 。
2. 施工单位是实施智慧工地建设的直接责任主体 ,对现场智慧工地建设工作负总责。
3.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督促施工单位按建设方案落实智慧工地建设。
4.智慧工地集成服务商受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负责搭建项目端智慧工地管理平台,供企业、项目各方使用。
江苏省
2022年6月,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重点如下:
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考核、招投标、信用管理、差别化监管、标准化星级工地推荐等方面 采取适当激励措施。
实现政府投资规模以上工程智慧工地全覆盖 ,实现全省各县(市、区)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全覆盖,实现智慧工地接入智慧监管平台全覆盖。
凡通过数据动态验证满足智慧工地条件的工程项目 , 建设单位应 按照要求 落实智慧工地建设费用 ,属地主管部门 优先推荐标准化星级工地 。
凡实施智慧工地建设的新建工程施工进度达40%左右或智慧工地建设完成并投入应用阶段的项目 , 应通过“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 开展数据动态验证 。
结果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良”四个等次。 动态验证结果优良的智慧工地项目 优先推荐省标化二星级、三星级工地 , 申报省标化三星级工地的房建工程项目 必须达到优良等次 。
着力构建“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教育学习平台”,加强建筑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 为全面推行“建安码”奠定基础 。
查看全文:省厅:申报省标化三星级工地的房建项目,必须达到最高等次的智慧工地!加快“建安码”全覆盖
苏州
2022年9月,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
2022年10月1日起 , 新开工或剩余施工工期超过6个月的规模以上政府投资项目 应按本通知要求, 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并接入项目属地智慧监管平台 。
2023年1月1日起 , 所有新开工的房屋市政工程 (不含工期在三个月以内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按照本通知要求, 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并接入项目属地智慧监管平台 。
2022年10月15日前 ,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 应完成 属地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尚未完成建设的地区可直接使用苏州市级智慧监管平台“地区模块”功能),并 实现与市级智慧监管平台数据对接 。
建设单位 应 将智慧工地费用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计列入工程造价 。
施工单位 对现场智慧工地建设工作 负总责 ,应将智慧工地建设目标和方案纳入施工组织设计。
纳入日常安全监督内容 , 在检查中发现参建各方不按规定履行智慧工地建设职责、 数据弄虚作假 、或对系统提示的 报警信息未及时处理 闭合等情况的 , 要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 约谈相关企业和人员 , 通报有关情况 ,涉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得评为优良, 并取消该项目评优评先资格 。
各地要发挥优秀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在评优评先活动中 优先推荐智慧工地建设项目 。
市住建局将开展对各地智慧工地建设情况的督查 。
其他地区:扬州:12月1日起,所有新建规模以上工程应建立智慧工地管理平台!
文件原文: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建设局,市建管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工地精细化、信息化、智慧化管理水平,压实参建单位安全文明施工主体责任,提升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工作效能,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苏建质安〔2022〕129号)、《关于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智慧工地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锡建建市〔2021〕1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智慧工地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2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智慧工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智慧工地建设内容
(一)实施范围
自发文之日起 ,全市范围内 所有建设工期3个月以上的新开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处于主体施工阶段的在建工程) 应按本通知要求,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并根据要求将数据接入“无锡市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平台” (具体数据对接标准详见附件3)。其中, 政府投资规模以上项目 需100%覆盖实施 。
(二)实施主体
1. 建设单位是推进智慧工地建设的首要责任主体 ,应根据《关于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智慧工地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锡建建市〔2021〕19号)要求,将智慧工地建设费用 列入工程造价予以保障 ,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施工时序安排,落实智慧工地创建和工地智慧化管理。
2. 施工单位是实施智慧工地建设的直接责任主体 ,对现场智慧工地建设工作负总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负责智慧工地建设和管理。施工单位自行选择信誉良好、质量可靠、服务优质的项目智慧工地系统集成服务商(以下简称“集成服务商”)和相关专项硬件服务供应商(以下简称“硬件供应商”),编制智慧工地建设方案,组织人员按照方案及时完成智慧工地建设、运行维护以及数据接入住建部门智慧监管平台等工作。
3.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督促施工单位按建设方案落实智慧工地建设;对未落实的,应下达整改通知单;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4.智慧工地集成服务商受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负责搭建项目端智慧工地管理平台,供企业、项目各方使用。负责落实相关监测设备的安装拆卸、维保、调试及项目端智慧工地管理平台数据集成,并做好后续维保服务,确保项目端平台正常运行以及数据完整。负责对项目从业人员开展智慧工地应用培训,确保平台发挥管理实效。负责将项目端智慧工地采集数据接入“无锡市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平台”。
(三)建设标准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苏建质安〔2022〕129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含轨道交通工程),应按照《无锡市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标准(2023版)》(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建设标准》)要求 分级分类 实施智慧工地建设。
1.规模以上工程项目。 建筑面积 5000平方米以上 的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 2000万元以上 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修装饰工程 应按照《建设标准》的“基本版”内容建设 ,主要包括:数据对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人员信息动态管理、扬尘视频在线监测、高处作业临边防护、危大工程预警管理、绿色施工等。
2.规模以上政府投资项目、评优项目。 政府投资建筑面积 5000平方米以上 的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 2000万元以上 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修装饰工程,以及申报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或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项目, 应按照《建设标准》的“推广版”内容建设 。主要包括:数据对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人员信息动态管理、扬尘视频在线监测、高处作业临边防护、危大工程预警管理、智慧安管、智慧提质、绿色施工、智能创安、其他智慧管理功能等。
3.规模以下工程项目。 建筑面积 5000平方米以下 的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 2000万元以下 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应按照省住建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20〕34号)要求, 实施 人员信息动态管理、扬尘视频在线监测、数据对接等智慧化建设内容, 也可参照《建设标准》的“基本版”内容建设 。
二、智慧工地建设管理
(一)明确创建方案。 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创优目标等明确项目智慧工地建设目标和具体实施内容,编制智慧工地建设方案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自行选择集成服务商,将项目智慧工地全部创建内容、集成服务商和硬件供应商的责任分工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落实项目端智慧工地平台的建设、运维、教育培训、数据集成、数据对接等工作。
(二)及时完成对接。 建筑工地应于获取施工许可证后1个月内完成 项目端智慧工地管理平台搭建及相关监测设备 部署 ,做好项目端智慧工地管理平台数据集成,并与“无锡市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平台”完成数据对接上传,其中项目基本信息、现场安全隐患排查、人员信息动态管理、扬尘视频在线监测数据必须及时完成。根据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当现场具备高处作业、危大工程等方面智慧监测实施条件时,应于1个月内完成对相关方面的智慧监测和数据对接上传工作。
(三)强化统筹协调。 施工总承包单位发挥智慧工地建设的统筹协调作用,统筹各方完成项目端平台建设、监测设备部署、数据集成、数据对接上传等工作。特别是对塔吊、施工升降机等大型起重机械设备,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大型起重机械智慧监测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21〕24号)落实智慧监测。对现场非集成服务商提供的硬件设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督促集成服务商和硬件供应商切实按照智慧工地建设方案,协调配合,做好数据对接工作。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指定至少1名智慧工地专职管理员 ,负责对智慧工地平台运行、设备在线、监测预警、隐患闭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处置。
三、监管措施
(一)智慧监管平台使用全覆盖。 按照省住建厅“集约共享、支持个性”原则,各市(县)区住建部门、监督机构要明确专人, 100%全覆盖使用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平台 (可直接使用“无锡市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平台”或自建平台)。地区自建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平台的,应按要求及时完成与“无锡市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平台”数据对接。
(二)实施监督告知。 各市(县)区住建部门、监督机构要积极推进辖区内智慧工地建设,督促建筑工地按通知要求落实智慧化创建和管理,将智慧工地创建标准、监督要求、管理重点等纳入安全文明安全监督告知内容,在建设项目 开工前及时告知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实现辖区内智慧工地接入智慧监管平台全覆盖 。各地、各单位要对 每年新开工规模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形成管理清单, 实现相关项目智慧工地高标准建设全覆盖 。
(三)完善信息归集。 建筑工地在与“无锡市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平台”数据对接前,施工单位应督促委托的集成服务商,在“无锡市智慧工地接入服务平台”进行登记,填报项目名称、投资性质、项目规模、创优目标、集成服务商等信息。集成服务商应在“无锡市智慧工地接入服务平台”登记相关信息,并明确专人扎口负责与“无锡市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平台”数据对接工作。
(四)规范服务行为。 市区两级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平台服务单位、工地项目端集成服务商及硬件供应商对平台和现场设备稳定运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数据对接的及时性负相应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通过线上抽查、实地检查、专项督查 等,结合施工单位投诉举报等情况,对无锡地区集成服务商服务质量情况开展评价工作,通报集成服务商运营质量情况,将集成服务商数据造假、故意设置接入门槛、强制性收费等行为列入负面清单,引导市场选择优质服务商。
(五)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各市(县)区住建部门、监督机构要将智慧工地建设情况纳入日常安全文明监督内容,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实地检查和“无锡市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平台”屏前检查相结合。在检查中发现参建各方未按规定实施智慧工地建设、数据弄虚作假、监测设备不合格或失效的、数据长期不在线以及“监管平台”多次短信提醒的,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企业和人员,通报有关情况,对涉及安全隐患或文明施工违法违规行为的落实处罚。
(六)实施数据动态验证。 凡实施智慧工地建设的新建工程 ,施工进度达 30%—40%左右 或智慧工地建设完成并投入应用阶段, 应通过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安管系统)或“无锡市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平台” 开展数据动态验证 。动态验证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智慧工地项目数据动态验证指南》流程实施,提出申请的项目经线上验证后,由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建管服务中心进行验收并推荐上报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动态验证结果经逐级上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复核后予以公布。
(七)差别化做好结果运用。 各市(县)区住建部门、监督机构要因地制宜发挥政策的联动和集成效应, 在招投标、信用管理、差别化监管、标准化星级工地推荐等方面采取适当激励措施 ,引导和支持智慧工地向更深层次、更宽领域发展。要发挥优秀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在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优先推荐智慧工地建设优良项目,动态验证结果优良的智慧工地项目 优先推荐省标化二星级、三星级工地 ,申报省标化三星级工地的房建工程项目必须达到优良等次。
(八)纳入安全文明考核。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省住建厅智慧工地推进重点任务,将各地智慧工地管理推进工作纳入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重点统计分析各地区符合条件的建筑工地智慧工地建设覆盖率、“无锡市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平台”接入率、扬尘视频在线监测设施配置和数据接入和在线率、大型起重机械设备智慧监测数据接入和在线率以及各地、各单位“无锡市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平台”使用率、动态验证推进情况等。
(九)鼓励拓展建设内容。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组织观摩交流和现场服务等方式,加强智慧工地建设指导力度,宣传推广综合效益好的智慧工地经验做法。 鼓励建筑工地探索应用BIM、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 ,拓展建设内容和应用场景,逐步实现对物料、质量、成本、进度等方面智慧化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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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15个最高法院裁判观点1.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后,又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案涉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已交付诚源公司,诚源公司已将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且诚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经因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向刘念念提出异议,故原审法院未予准许诚源公司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申请,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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