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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防火二

发布于:2023-05-08 10:47:08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泄压和排放火炬系统

(1)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

1)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

2)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

3)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

4)泄放可能携带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

(2)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

2)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3)火炬  

(4)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含氧气或卤元素及其化合物的可燃气体、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可燃气体、惰性气体、酸性气体及其他腐蚀性气体不得排入全厂性火炬系统,应设独立的排放系统或处理排放系统。

(5)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20m以外斜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

2)间歇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10m以外斜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

3)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

、储运设施

(一)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设置

储罐应成组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时,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也可同组布置。

(2)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3)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可与液化烃的全压力储罐同组布置。

(4)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可与常压储罐同组布置。

(5)轻、重污油储罐宜同组独立布置。

(二)液化烃储罐成组布置

三)二硫化碳的存放

(1)库房温度宜保持在5℃~20℃之间。

(2)空桶及实桶均不得露天堆放。

(3)实桶应单层立放。

(4)桶装库房下部应通风良好。

(5)当库房采暖介质的设计温度高于100℃时,应对采暖管道、暖气片采取隔离措施。

(6)二硫化碳的储罐不应露天布置;罐内应设水封,并应采取防冻措施。

、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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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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