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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业务

发布于:2023-04-21 09:34:21 来自:道路桥梁/道路工程 [复制转发]

【导读】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近日,辽宁、山东、河南、湖南、贵州等多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继印发通知,就依法依规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审批相关业务作出安排。


     


· 山东省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依法依规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颁布实施前,我省仍受理资质变更申请,不再受理资质首次申请、资质增项和延期申请。
二、我省已核发且在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可继续使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资质证书无需换发。
三、新的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颁布实施后,我省将依据新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10日


· 辽宁省 ·      


关于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为确保新旧资质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暂停受理按《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20〕2号)申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新办、增项业务(在此之前已受理的业务,按照原法规和流程进行审批)。      
二、在新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颁布前,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市政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节能工程检测、室内环境检测8项资质延续,仍按《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20〕2号)进行受理,待新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颁布后依规调整。      

三、取消建筑工程房屋可靠性鉴定、建筑智能工程检测、预拌混凝土检测、预拌砂浆检测和预制混凝土构件检测5项资质设立,即日起停止受理上述5项资质申请,已经受理的不再进行审批,原资质即日起作废。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31日      


· 湖南省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暂停办理建设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有关要求,积极回应行业关切,依法依规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相关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印发实施前,我厅不再受理2023年2月28日24时后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延期申请业务(在此之前已提交的申请业务,按照原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进行受理审批)。其它变更、注销申报事项正常受理。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发布实施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仍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3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发布实施前届满的,有效期统一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发布实施之日,资质证书无需换发。
咨询电话:0731-88950163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14日
     


· 贵州省 ·      


· 河南省 ·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部令第57号)自2023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依法依规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颁布实施前,自2023年3月1日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业务,此前已受理的按照原法规和流程进行审批。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颁布实施后,依据新法规和标准调整完善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业务系统和流程,尽快开展资质审批业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已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资质标准和相关文件发布实施前仍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

2023年3月1日


· 黑龙江省 ·      


关于停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业务办理的公告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省住建厅决定自3月1日起停止受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业务,待住建部发布新的检测资质标准后,再行受理检测资质审批业务,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28日


· 西藏自治区 ·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7号令)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审批等相关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颁布实施前,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2023年2月28日24时起,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申请业务(在此之前已受理的业务,按照原法规和流程进行审批)。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颁布实施后,我厅将根据新规调整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审批业务系统,尽快开展相关资质审批业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由于疫情原因,造成部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过期的,可向我厅报送情况说明并经审核后继续使用。

联系电话:0891-6819039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28日


· 江西省 ·      


关于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鹰潭市、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积极回应行业关切,依法依规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审批相关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颁布实施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2023年2月28日18时后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延期申请业务(在此之前已受理的业务,按照原法规和流程进行审批)。

二、新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颁布前,到期需办理延期申请业务的企业,资质证书自动延续。其它变更、注销申报事项正常受理。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

咨询电话:0791-86226092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28日


· 云南省 ·      


此前,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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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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